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cash discounts) 是一種鼓勵購買者快速支付他們賬單的價格削減方式,其期限在淨期限內變更。例如,2/10,淨30 (2/10,net 30),意思是:如果在10 天內付款,購買者能夠從發票面值中得到2%的折扣。否則,在30 天內支付發票的全部金額。並且,它常常是被註明或讓人理解為30 天的信用期限後利息費用將增加。

基本介紹

介紹,核算方法,總價法,淨價法,備抵法,優劣分析,會計報表,處理示例,區別,

介紹

現金折扣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對於銷售企業,現金折扣有兩方面的積極意義:縮短收款時間,減少壞賬損失。負作用是減少現金流量,因為折扣部分沖減了財務費用,實際收到的錢就少了。因此,銷售企業都試圖將折扣率確定在平衡正面作用和負面作用的水平之上。一般來說,購貨企業若享受這一現金折扣,即意味著購貨公司為取得2%的折扣即30 000*2%=600元而準備放棄29 400元在50天內的使用權,相當於承擔年息為14.9%=(0.02/0.98*365/50)的利息成本。一、如果購貨公司有閒置資金或能募得年息低於14.9%的閒置資金,則享受此現金折扣有利,二、如果購貨公司出現資金短缺現象,而在剩餘50天內按照商業利率籌集29400的利息成本或者購貨公司利用29400投資其他的機會成本高於14.9%。則購貨公司在享受“2%”折扣(即節省600元)的同時,損失更多,可能會放棄此折扣。

核算方法

由於現金折扣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所以,必須在會計中反映。核算現金折扣的方法有3種:總價法淨價法備抵法。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採用總價法入賬,不允許採用淨價法。

總價法

(gross price method):銷售商品時以發票價格同時記錄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不考慮現金折扣,如購貨企業享受現金折扣,則以“銷售折扣”賬戶反映現金折扣。銷售折扣作為銷售收入的減項列入損益表

淨價法

(net price method):銷售商品時以發票價格同時記錄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如購貨企業未享受現金折扣,收到的現金超過淨價的部分作為利息收入記入“財務費用”的貸方。

備抵法

(allowance method):銷售商品時以發票價格記錄應收賬款,以扣除現金折扣後的淨價記錄銷售收入,設一備抵賬戶“備抵銷售折扣”反映現金折扣,“備抵銷售折扣”是指應收賬款的對銷賬戶。

優劣分析

從理論上講,淨價法和備抵法以可變現淨值計量應收賬款,並能恰當地反映銷售收入和利息收入,優於總價法;總價法和備抵法記錄銷貨退回與折讓,因而優於淨價法。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多數顧客期望享受現金折扣,總價法便高估了當期的收入和期末的應收賬款,但因記錄簡便而得到廣泛運用。

會計報表

現金折扣的會計報表表達:
在會計報表的表達方面,許多會計人員贊同總價法,即在損益表中以銷售收入直接和減銷售折扣,得到銷售收入淨額;而有些會計人員則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隱形的利息費用,應當在記錄銷售收入時與商品銷售價格分開,因此,銷售折扣應作為全部銷售收入的減項,得出商品的現金銷售價格,顧客未享受的銷售的折扣應按照淨價法和備抵法,視為利息收入在損益表中單獨反映。
總價法(gross price method)在現金折扣條件下計價應收賬款和存貨的方法。參見“現金折扣和購貨折扣”。
淨價法(net price method)在現金折扣條件下計價應收賬款和存貨的方法。參見“現金折扣和購貨折扣”。
備抵法(allowance method)以備抵方式(設定備抵賬戶)核算資產或負債並使資產或負債賬戶保持原值的方法。常見的資產備抵方法有現金折扣、購貨折扣壞賬固定資產折舊等。參見“現金折扣、購貨折扣、壞賬、銷貨退回與折讓、應收票據貼現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固定資產折舊”。

處理示例

現金折扣的帳務處理示例:
在目前的會計實務中,在有現金折扣的條件下企業發生的應收賬款,須採用總價法入賬,發生的現金折扣作為財務費用處理。單從稅法的角度來看,這種方法可防止企業因採用淨價法入賬減少銷售額而逃避納稅。但該法在實際核算中卻存在運用不恰當的地方,筆者認為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先看以下例子:
某企業銷售產品一批,售價(不含稅)10000元,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n/30,增值稅率為17%,產品已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按總價法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117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元,
如果上述貨款在10天內收到,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1500元(11700-200),
財務費用200元(10000X2%);
貸:應收賬款11700元。
如果超過了現金折扣的最後期限,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1700元,
貸:應收賬款11700元。

區別

現金折扣與商業折扣的會計處理區別:
在企業的銷售業務中,經常會遇到銷售折扣的情況。現行制度對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規定得比較明確,而對商業折扣的會計處理規定得卻並不那么清晰明了。為了讓廣大會計人員有一個系統的了解,筆者對摺扣的會計、稅務規定做一個較為全面的解析,希望能夠拋磚引玉。
商業折扣(稅法中又稱“折扣銷售”)指實際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將價目單中的報價打一個折扣後提供給客戶,這個折扣就叫商業折扣。商業折扣通常明列出來,以百分數如5%、10%的形式表示,買方只需按照標明價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現行會計制度對於商業折扣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現有會計科目的設定,再參照以前的《企業會計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會計處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後的金額入帳。
現行稅法(國稅發[1993]154號《關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商業折扣的納稅規定是: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比如,A企業某商品的報價單價格為100元,為了促銷,A企業對大客戶給予10%的商業折扣,實際銷售金額為90元,增值稅稅率為17%。
如果發票開具的金額直接為90元(或兩行開具,一行寫售價100元,另一行寫折扣10元),那么會計記賬為:
借:應收賬款等 105.3
如果發票開具的金額為100元,又另開具10元的折扣發票,那么會計記賬為:
借:應收賬款等 105.3
經營費用 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另外,國稅函發[1997]4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採取商業折扣銷售時,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也和發票的開具密切相關。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銷售方發票如何開具,銷售方又如何入賬,購貨方均按淨額即實際應支付的款額入賬。
借:存貨等 9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3
貸:應付賬款等 105.3
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購貨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儘快付款,而協定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即從應支付的貨款總額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額。現金折扣通常以分數形式反映,如2/10(說明10天內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對於現金折扣,會計上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一是總價法,二是淨價法。在我國會計實務中,通常採用總價法。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由於現金折扣採用總價法核算,因此在對增值稅的處理上,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稅法的規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並計入費用的折扣差額,可在稅前扣除。因為現金折扣是為了早日收回資金而給予客戶的一種資金減讓,本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因此是一種財務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稅前列支
比如,某企業銷售商品一批,銷售額為1萬元,付款條件為2/10,1/20,n/30,銷售時作分錄
借:應收賬款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如果對方在10日或20日之內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額就應該計入“財務費用”科目。
借:銀行存款 11500(或11600)
財務費用 200(或100)
貸:應收賬款 11700
相應地,如果購貨方享受到了現金折扣則應當作為理財收入,記入“財務費用”的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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