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操作流程

珙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操作流程
  
為積極穩妥、合法合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試點工作,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進辦法>的通知》(川財金〔2015〕82 號)和《珙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珙府發〔2015〕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珙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以下簡稱PPP)項目工作的操作流程。
一、主要目的
規範全縣各級、各部門組織實施PPP 項目在識別、準備、採購、執行和移交5個階段、19個步驟的程式方法。
二、基本原則
PPP 項目實施按照“政府統籌、部門實施、PPP辦協調、社會資本參與”的原則規範操作。
三、操作流程
(一)項目識別。
1.項目發起。
(1)項目儲備。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鎮(鄉)人民政府每季度將本行業、本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項目進行評估篩選後,報縣發展改革局、縣PPP辦公室,由縣發展改革局召集相關部門依據區域國民經濟和相關產業政策開展項目初審,通過初審的項目進入縣發展改革局和縣PPP辦公室建立的項目儲備庫備選。
(2)政府(部門)發起。已納入PPP項目儲備、且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以《關於將***項目採用PPP模式實施的請示》,報請縣政府審批。請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①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項目類型(新建、改建或存量)、建設地點、項目前期工作介紹、建設內容、計畫開工和完工時間、計畫總投資。
②擬採用運作方式。
PPP合作模式選擇(見附屬檔案2)、合作期限、項目收入來源方式(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是否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股權結構;社會資本投資回報率建議;是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等。
③新建、改建項目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存量項目應提交存量公共資產的歷史資料、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
(3)社會資本發起。社會資本可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縣財政局(PPP辦公室)推薦潛在PPP項目。建議書內容參照政府發起項目請示檔案。
2.項目審批(縣政府)。
縣政府領導批轉縣財政局(PPP辦公室)牽頭,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1)物有所值評價(PPP辦公室或中介機構)。
縣財政局(PPP辦公室)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按規定定量評價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或不開展。
①定性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與採用政府傳統採購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給、最佳化風險分配、提高運營效率、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等。
②定量評價:主要通過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支出成本現值與公共部門比較值進行比較,計算項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2)財政承受能力論證(PPP辦公室或中介機構)。
對部分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的項目,由縣財政局牽頭或委託中介機構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財金〔2015〕21號)要求,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論證標準為“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
(3)審議通過(縣政府)。
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經縣政府會議,對單位提出擬採用PPP模式實施的請示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可進入項目準備階段。
(二)項目準備。
1.管理架構組建。
縣政府負責項目的全面領導工作;PPP辦公室、縣發展改革局、縣審計局、縣政府法制辦及相關職能單位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或鎮(鄉)人民政府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採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2.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實施機構)。
縣政府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須由項目實施機構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編制主要內容見附屬檔案3)。
3.實施方案審批(縣政府)。
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後,由PPP辦公室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項目實施方案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後,方可進入項目採購階段。
(三)項目採購。
項目採購由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組織,也可委託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
1.資格預審(項目實施機構)。
(1)項目實施機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並編制資格預審檔案,資格預審公告經縣政府及縣委常委會同意後在“四川政府採購網”上發布,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2)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局(PPP辦公室)備案。
(3)項目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以繼續開展採購檔案準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過重新資格預審後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可依法調整實施方案選擇的採購方式。
2.採購檔案編制(項目實施機構或中介機構)。
(1)項目採購檔案應包括採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檔案、採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覆和項目相關審批檔案、採購程式、回響檔案編制要求、提交回響檔案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強制擔保的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政府採購政策要求、項目契約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2) 項目實施機構在編制採購檔案過程中,應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採購前答疑會。
3.採購方式及執行(項目實施機構)。
項目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開展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等法律法規執行。
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採購的,按《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和《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執行。
4.談判與契約簽署(縣政府、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方)。
(1)根據《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成立PPP項目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的通知》(珙府辦函〔2015〕160號),由縣政府針對正在實施的項目,成立專門的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社會資本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契約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契約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
(2)確認談判完成後,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確定後10個工作日內,與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將預中標、成交結果和根據採購檔案、回響檔案及有關補遺檔案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項目契約文本在“四川政府採購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項目契約文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3)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公示期滿無異議後2個工作日內,將中標、成交結果在“四川政府採購網”上公告,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4)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與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訂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PPP項目契約。
(5)需要為PPP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PPP項目契約,或者簽署關於繼承PPP項目契約的補充契約。
(6)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PPP項目契約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PPP項目契約在“四川政府採購網”上公告,但PPP項目契約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四)項目執行。
1.項目公司設立(縣政府、社會資本方)。
(1)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
(2)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
(3)項目實施機構和縣財政局(PPP辦公室)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採購檔案和項目契約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2.融資管理及項目實施(縣政府、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
(1)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
(2)縣財政局(PPP辦公室)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3.績效監測與支付(縣政府、項目實施機構)。
(1)項目實施機構應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契約義務,對於建設項目須參與項目設計、施工全過程,嚴格組織項目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才能進入運營階段;同時,項目實施機構須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並報縣財政局(PPP辦公室)備案。
(2)項目契約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由縣財政局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3)政府的支付義務由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契約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實際績效直接或通知縣財政局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及時足額支付。設定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根據項目契約約定向政府及時足額支付應享有的超額收益。
4.中期評估(縣政府、項目實施機構)。
(1)在項目契約執行和管理過程中,項目實施機構應重點關注契約修訂、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工作。
(2)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作期限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契約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訂應對措施,並報縣財政局(PPP辦公室)備案。對項目實施明顯存在滯後或存在其他較大問題的,可根據情況適時啟動評估監管機制。
(3)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重點關注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價格和收費機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者權益等。
(4)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依法公開披露項目產出的數量和質量、項目經營狀況等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五)項目移交。
1.移交準備(縣政府、項目實施機構)。
(1)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代表政府收回項目契約約定的項目資產。
(2)項目契約中應明確約定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等。
(3)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項目合作期限屆滿前2-3年,結合中期評估對項目運營狀況、資產負債情況、民事糾紛及其他遺留問題進行全面清理,督促項目公司依照契約約定妥善處理或整改。
2.性能測試(縣政府、項目實施機構)。
(1)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契約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
(2)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項目契約約定的評估方式,對移交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
(3)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準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3.資產交割(縣政府、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方)。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法律檔案,連同資產清單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手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配合做好項目運營平穩過渡相關工作。
4.績效評價(縣政府或PPP辦公室)。
項目移交完成後,縣財政局(PPP辦公室)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套用等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相關規定公開評價結果。
四、本操作流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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