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現象

王海現象

1993年10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該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便是《消法》所確立的“1+1”賠償制度。正是因為這種“1+1”賠償制度的存在,才引發了以王海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買假,通過訴訟索賠,獲得收入,新聞媒介稱為“王海現象”。

“王海現象”的社會效應和積極意義,“王海現象”演義,“王海現象”在現實社會的存在,

“王海現象”的社會效應和積極意義

毋庸諱言,“王海現象”對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遏制制假貨蔓延無疑有著積極意義,但是,“王海現象”引出的法律問題卻更值得我們深思。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價值、功能角度看,知假買假索賠行為應當受到該法的支持與保護;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應將知假買假索賠行為納入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保護;從立法的角度看,應當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將知假買假索賠直接規定在該法之中,使這種對造假活動的監督行為合法化。

“王海現象”演義

1995年3月,山東無業青年王海,從消法第49條規定發現了謀生的機會,他四處購買假貨然後向商家索取雙倍賠償。由於他的打假行為帶著鮮明的牟利動機,一時間在社會上引發熱烈爭議。中消協支持他,同年12月,他獲得了中國第一個“消費者打假獎”;《南方周末》記者發表專欄文章《郭振清與王海》,在肯定前者“雷鋒式打假”的高風亮節的同時,從“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效果的角度為王海辯護。1995年底,“王海現象”的出現,引發了許多爭議。比如說購假索賠是不是消費者,是不是一種不道德行為,對國有大商場的打假是不是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購假索賠中與商家私了是不是合法等等。
頭一兩年中,由於有關方面的積極表態,當然也是因為廣大消費者第一次看到了這樣一種懲治假冒偽劣的獨特利器而感到興奮和鼓舞,這些爭議更多地來自被王海所打的售假商家。在法院的判決中,形勢似乎是一片大好,最典型的是全國人大法工委巡視員何山主動“以身試法”,在北京購買了一幅假冒徐悲鴻的奔馬圖,隨後起訴到法院。判決結果不僅讓商家作出雙倍賠償,連何山請代理律師所花的律師費都責令商家支付了———讓敗訴方付律師費,似乎是一個聞所未聞的判例。對王海自身而言,1996年底、1997年初在天津起訴伊勢丹商廈銷售無進口入網證的索尼無繩電話機一案,在媒體的高度關注下,一、二審接連勝訴,一時大快人心。
在這樣的鼓舞之下,全國出現了一大批和王海一樣購假索賠的職業打假者,比如張磊、臧家平、葉光、喻暉、劉殿林、童宗安等人,在一段時間裡,這些職業打假者受到英雄一樣的崇拜。是使得“王海現象”發展到巔峰。
1997年似乎是個轉折點,這年底由王海等人發起的針對水貨手機的索賠乃至訴訟最後紛紛敗訴。此後,各地法院對王海和其他職業打假者索賠案的判決結果,呈現出“東邊日出西邊雨”的奇特景觀,甚至同一家法院對同一個原告、同一個標的物、同一種訴訟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
是年9月6日,華中某市某區法院同時作出3例關於購假索賠案的一審判決,原告的索賠請求全部予以駁回。判決書里一致出現了這樣一種頗為新穎的“該院認為”:
“原告在×天內購買大批量×××,其行為不具備直接消費的目的,是一種形式上的消費者,其實質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濫用,因而不具有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故不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仍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一判決意味著即便是一個普通的消費者,如果他一次或幾次購買了若干數量的同類商品便提出索賠之後,他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費者。這堪稱是對王海索賠的“釜底抽薪”。民法專家喬新生對此有評:司法權的擴張。
鑒於這一種現象,中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和人士早已呼籲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或由全國人大對《消法》作出修改和補充。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曾在1999年7月21日的《檢察日報》公開作出如下表態:“無論是什麼樣的人,無論是何種情況,凡是確認所購買的產品是假冒偽劣產品,所提供的服務是欺詐性服務,就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即給予受害人雙倍賠償。”
在最高檢察院支持下,青島市檢察院於1999年6月對當地法院不支持臧家平購假索賠的一起判決提起抗訴,結果是,2000年4月20日當地法院再審一審判決:維持原判。此案尚無最終定論。
還有一個讓個人打假者感到沮喪的是,作為消費者的娘家————一些地方的消費者協會竟然也明確表態:個人打假不是消費者,其投訴、舉報一概不予受理。喪失了什麼?
很長時間來,職業打假者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賴於媒體對他們的強有力支持,打假者與售假者談判的一個籌碼往往是:“不然我就向媒體投訴。”很多打假者打假時都有記者跟蹤採訪。
但是,打假者與新聞媒介的良性合作關係正在慢慢發生變化。今年年初,某報與“津成”聯手“設套”“揭露”王海“假打”,在王海的公正性受到質疑的同時,媒體的客觀公正也受到質疑。
在此次“南寧事件”中,關於王海的新聞被當作娛樂新聞一樣炒作,大量似是而非的訊息滿天飛,記者們在醫院門口守候王海就像守候一個出了緋聞的明星。
但是,僅此而已,深層次的問題沒人關心。畢竟,這是一個浮躁的時代,與其與打假者一樣歷盡艱辛、深入細緻地去揭露假冒偽劣者,並由此得罪人,乃至被推向被告席,遠不如做幾篇打假名人的花邊新聞合算。
當然,打假者的江湖恩怨和內部分化也給了媒體浮躁的理由。從劉殿林等人宣布與王海“割袍斷義”,到王海宣布不再從事個人打假,早期打假者之間的合作精神已經不見了。以致“南寧事件”中,當劉殿林等人專程到南寧問候王海時,卻引起了一連串的誤會和誤解,本有可能彌合的裂痕進一步擴大。
不止一次聽到關於打假者“素質不高”、“魚龍混雜”的指責。作為一個自發的群體,這自然在所難免。即使是王海,他對其他個人打假者的刻薄與蔑視注定了“割袍斷義”鬧劇的發生,他對媒體早期一片頌揚的陶醉與習慣,也注定了媒體一旦“倒戈”後他巨大的失落與憤懣。此後,在“津成事件”中,有人批評王海拿造假者的“紅包”是“黑吃黑”;有人懷疑王海可能在同行業競爭中被某一方利用;而王海則在這些質疑聲中檢討和校正自己,選擇合法、有利的路徑去發展他的事業(也不妨叫“商業”)。

“王海現象”在現實社會的存在

作為一個原本只有國中文化程度的普通青年,王海絕對是個異數,他早已催生出眾多的仿效者。在“王海現象”出現之後,公益打假、公益訴訟成為20世紀末中國的嶄新辭彙。福建龍巖的丘建東屢次針對公用電話亂收費,去打幾毛錢、一兩塊錢的官司;鄭州打工青年葛銳針對火車站候車室亂收幾毛錢的入廁費,與堂堂鐵路局一再提起訴訟,敗而不懈,較真到底。他們以其“不經濟”的訴訟方式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部分權益,同時更將“王海現象”的精髓發揮得淋漓盡致。
“王海現象”最直觀的一個結果是促進了一些國有大中型商場從假冒偽劣天堂脫胎換骨的進程。當王海在天津對無入網證的無繩電話機提起訴訟的時候,當眾多個人打假者紛紛出擊“菌必治”的時候,所到之處,同類偽劣產品一時銷聲匿跡。相對於政府職能部門的“正規軍”打假來說,個人打假作為“游擊隊”,其直接作用可能顯得微乎其微,但他們對於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催醒、激勵、鼓舞,卻有其獨特的作用。
南寧事件後,記者曾就這個問題請教北京的何山老師,他對於王海的近況已比較生疏,但他十分鎮定地說,只要《消法》第49條沒有改,個人打假者就一直可以繼續下去。
個人打假群體中,仍不乏一批執著打假並日益自我完善的真正英雄,他們有的和王海一樣也開了公司,但仍未放棄個人打假索賠,他們也獲得了或多或少的利潤,沒有像一些前行者一樣,因“彈盡糧絕”、心力交瘁而成為個人打假舞台上的匆匆過客。
仔細分析這些個人打假的“不倒翁”,可以發現他們有3種打假的生存方式:一是純粹的個人打假,看準對象,備足證據,每次購買數額不大的假貨,在與商家的“私了”(協商)中獲取短平快的效益————他們不僅要防備商家的抵賴甚至報復,還要小心避免一旦告上法院後被法院否認其消費者身份帶來的困境;二是公司打假,在積累了相當的調查能力之後,接受廠家的委託,幫助廠家調查假貨源頭,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政府部門聯手打假;三是兩者相結合,一邊從事公司打假業務,一邊有選擇地打假索賠,藉此贏得媒體和輿論的支持,並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即便在這兩年的困難時期,當初一度負債累累的臧家平、葉光等人,目前也已“脫貧”。
個人打假者的真正的生命之源來自於民眾和假冒偽劣,假冒偽劣泛濫的局面一日未得根本性好轉,老百姓由此而生的恐懼、憤怒和期盼便一日不會消失,個人打假者作為政府打假的補充力量的作用也永遠不會喪失。
《南方周末》記者曾對王海笑言,你現在已經被“毀容”了。王海一臉苦笑:我知道,無所謂。轉而又一本正經地說,我們最大的作用就是啟蒙,這個作用早已實現,我沒有太多的奢求。
現在,個人打假形勢更加惡化,作為“王海現象”的“開山師祖”,王海本人也已被部分“毀容”,並一再聲稱退出個人打假領域的時候,個人打假的路還能走多遠?
即便王海走了,“王海現象”仍將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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