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

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

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是195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王明道等反對“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的新教基督徒作為“反革命集團”進行鎮壓的一起政治案件,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界三起重大“反革命集團”案件中的第一件,略早於龔品梅反革命集團案和倪柝聲反革命集團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案
  • 時間:1955年
  • 類型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鎮壓
  • 性質:反革命
  • 妻子:劉景文
事件背景,經過,第一次逮捕,釋放,第二次逮捕,法律評價,罪名,犯罪要件考察,事後,相關文獻,

事件背景

1950年代,國家進行三大運動: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鎮壓反革命,外國傳教士陸續被逐出中國大陸,基督教各大公會失去來自英美差會的支持,在政治形勢變化(控訴運動)並失去經濟來源以後,迅速加入三自愛國運動
此後,未登記的中國基督徒創立的團體,如耶穌家庭真耶穌教會地方教會,認為自己早就實行了“三自”原則,因此基本未受政局影響,繼續大傳福音,大講屬靈生命之道,在1949年—1951年間的短時期內繼續迅速擴展,甚至達到歷史上的鼎盛時期。
不過,不久以後,這幾個基督徒團體就在1950年代的幾次政治運動中成為受打擊的主要對象。
與上述規模較大的中國自立教會不同,王明道始終強烈抵制三自愛國運動。
他是北京史家胡同基督徒會堂的創辦人,這是一個獨立教會,約有七八百人聚會。但是王明道通過發行《靈食季刊》以及外出講道,在基要派信徒中具有相當影響力。
王明道一貫激烈反對自由神學,稱他們是不信派。
中央政府開展三自愛國運動以後,他自認與西方差會無關,不需參加此一運動。
他沒有參加1951年4月的北京會議,他主持的北京基督徒會堂也不參加控訴運動,並著文批評一些基督徒為自保而賣主賣友的行為。
他在《靈食季刊》上,發表《真理呢,毒素呢?》(1954年)、《順從人呢?順從神呢?》(1954年)、《我們是為了信仰》(1955年)等文章,明確地反對現代派神學和三自教會,與當時的三自愛國運動領袖如吳耀宗、崔憲祥、丁光訓等進行辯論。
1953年-1955年,中國各地陸續有很多已經加入三自的教會,受到王明道的影響,而退出三自。其中最重要的當屬地方教會。
1952年倪柝聲被捕以後,10月20日,上海地方教會長老張愚之及北京地方教會長老閻迦勒前往拜會王明道,此後,大部分地方教會陸續退出三自。
1954年7月,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正式成立。政府加緊爭取仍未加入三自的基督教團體。
1954年9月會議,王明道以不能與“不信派”為伍的理由,明確表示拒絕參加此一運動。
1955年5月18日,天津聖會所牧師、原基督徒會堂同工徐弘道因反對“三自”而被逮捕。

經過

第一次逮捕

1955年7月,從批判胡風開始,中國大陸各地展開了肅反運動,要求“肅清各種暗藏的反革命分子”。
7月11日,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官方刊物《天風》周刊發表社論《加強團結,明辨是非》,稱王明道是“中國人民的罪人,教會的罪人,歷史的罪人”。
這篇社論出自上海市宗教事務處處長羅竹風之手,隨後三自組織對王明道的大規模批判。凡是在基督徒會堂聚會的高校學生均被要求檢舉王明道的問題。
北京醫學院、協和醫學院數名學生被捕,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吳德祥跳樓自殺。
8月7日,王明道在基督徒會堂最後一次講道,題為《他們就是這樣陷害耶穌》。
8月8日凌晨,王明道、劉景文夫婦在北京被捕,被控以反革命罪,是首批因涉反革命罪被捕的宗教界人士。同時被捕者還有東大地福音堂的彭宏亮、交道口東大街基督徒聚會處的王鎮等20人。
(引自粉碎披著宗教外衣的王明道反革命集團(提綱)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編, 」 〈宗教...北京是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北京志:宗教志》,頁127 1955年5月19日)
9月14日,廣州大馬站福音會堂的林獻羔、王國顯、張耀生亦被指為王明道分子被捕。
政府對基督徒會堂的信徒施加壓力,最後有407人轉變,“與王明道反革命集團劃清界限”。
基督徒會堂在楊潤民的帶領下加入三自。
王明道入獄後,承認了很多罪名:
包庇反革命;離間教徒與非教徒的關係和鼓勵信徒與政府對立;破壞三反運動;破壞抗美援朝;破壞兵役法;對吳耀宗先生進行人身攻擊;反對基督徒自己發起的三自愛國運動;破壞新婚姻法;破壞社會主義建設。
另外的都是牽強附會、無限上綱,甚至荒誕無稽,比如他講過“基督徒不可離婚”,這就構成了“破壞新婚姻法”的罪。
他寫了一份材料《立功贖罪計畫》,答應“出監以後,帶領教會參加三自會”。

釋放

1956年9月29日王明道獲“教育釋放”。
次日到青年會,向100多名三自成員公開宣讀自己的認罪材料。
此後,他自認沒有資格再講道,離開基督徒會堂。

第二次逮捕

由於王明道沒有履行在獄中與三自運動合作的允諾。
1958年4月29日,王明道、劉景文夫婦又再次被捕入獄。
有一說王明道與夫人第二次入獄是自己到北京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根據王長新《後四十年》來看,此說有誤。而且他進監不久,聽說天主教上海教區主教龔品梅被判無期徒刑,為了能獲得輕判,於是又表示出監以後要參加三自愛國運動。
1961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王明道為經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
1963年7月18日,王明道以反革命罪被判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景文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法院確認王明道的罪行是竭力破壞全國基督徒發起的三自愛國運動,堅決與政府對抗。

法律評價

五十年代中期,由於極左思潮所致,混淆了敵我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造成了大量“反革命集團”案。
判決“反革命集團案的依據是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宣判時依據的是第十條規定:“以反革命為目的有以下挑撥、煽動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徒刑,其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煽動民眾抵抗破壞人民政府征糧、徵稅、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實施者;(二)挑撥離間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或人民與政府間的團結者;(三)進行反革命宣傳鼓動製造和散布謠言者。”按上述規定,王明道無反革命目的,更談不上情節重大。但量刑卻達到了無期徒刑。

罪名

當時判決王明道的主要罪狀是:
一、不參加“三自”
一審判決認定王明道:“當基督教徒發起三自愛國運動後,被告王明道、劉景文極力反對並進行破壞”。
三自愛國運動(以下簡稱“三自”)是基督徒民眾團體,基督徒團體參加與否本應自願,沒有任何法律法令規定教會不參加“三自”組織就是觸犯刑律。以該理由定罪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王明道所牧養的“基督徒會堂”和任何外國教會沒有瓜葛,早在20世紀30年代已經完全具備自治、自傳、自養性質。因此王明道拒絕參加“三自”組織本無可非議。
二、攻擊謾罵”三自“領導人
一審法院認定:王明道有攻擊和謾罵“三自”領導人的言論。
這些言論屬於對基督信仰教義的認識分歧,當時的“三自”領導人神學立場多為自由派,認為教會應該緊跟社會運動的腳步,而王明道的神學思想則很保守,反對教會介入社會運動。這種分歧在基督教界由來已久,不應以言獲罪。
三、煽動信徒與政府對抗。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王明道、劉景文解放後一貫利用宗教散布反革命言論,破壞政府政策法令及政治運動,煽動和挑撥教徒與政府對抗。”
這一條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內容最為貼合的,但實際上王明道所謂的“反革命言論”只不過是講道時說基督徒不可殺人、不可離婚,解釋為反對抗美援朝、破壞《婚姻法》有悖於公正客觀。

犯罪要件考察

構成犯罪的基本前提是存在犯罪要件,關於犯罪構成要件有不同學說,我國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採用的是四要件說,即: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對於王明道案,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中並無關於犯罪主體的規定,故可以忽略。
主觀要件
反革命罪的主觀要件是:行為主體故意以推翻和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其目的。
客體要件
反革命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它直接針對的是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進行攻擊。
客觀要件
反革命罪的客觀要件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王明道即使對政府引導推行的宗教政策不支持,但他一貫主張信仰遠避政治,認為”現在的世界是墮落的,不值得信徒為之投入做任何事。“因此,王明道沒有煽動或以推翻和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的主觀故意。王明道一介平民、一個人數僅百餘人的小教會領袖,沒有針對國家政權以及社會主義制度進行侵犯攻擊的能力,他的行為也沒有發生這種結果的可能。
綜上所述,該案不具有反革命罪的構成要件:王明道的行為不能構成反革命罪的主客觀要件,所以王明道不是反革命分子,更不可能組織反革命集團。

事後

1963年王明道被正式判刑之後,全部推翻以往的口供。“文革”期間,他在監獄裡面被別的犯人批鬥,吃了不少苦頭。
王明道的妻子劉景文十五年刑期滿後,又加上四年刑滿勞動,直到1977年才被釋放。
1980年1月9日提前獲釋,離開山西陽泉蔭營監獄,遷到上海其長子王天鐸處定居。
1982年王明道提筆寫下“上江華院長書”要求平反,為妻子劉景文阻止。
1984年以後在家中帶領家庭聚會,大概有四五十人,仍然不參加三自愛國運動。
1991年7月28日,王明道在家中去世,享年91歲。王明道夫婦合葬於蘇州郊外東山華僑公墓。
2000年以後,王天鐸為王明道就此案進行申訴,被駁回。

相關文獻

《徹底揭穿王明道的宗教外衣》(昆明1955年)
Accusation -- China.
「控訴揭發王明道反革命集團」的前言 / 天風編輯部.
天風 1955, no.490-491, p.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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