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試行辦法

根據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條例試行規定精神,為加強獸醫微生物菌種毒種及病原性原蟲類蟲種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試行辦法
  • 領域:獸醫
  • 目標:微生物菌種
  • 套用:保藏管理
第一條 組織和任務
一、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工作,由農業部獸醫藥品監察所負責。
二、根據具體情況,部分獸醫微生物菌種由農業部指定有關單位負責分管,納入管理中心菌種統一編目。
三、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承擔以下任務:
(一)獸醫微生物菌種及原蟲病蟲種的收集、鑑定、保藏、交換和供應;
(二)菌種及原蟲病蟲種的保存方法和鑑定方法的研究;
(三)根據國家統一編目要求,編制菌種蟲種目錄。對新收集的菌種進行編號登記,並報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
(四)辦理對外交流和交換菌種。
四、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保藏、鑑定菌種的人員和經費,分別由管理中心和分管單位負責。
第二條 菌種分類
五、根據病原微生物致病的危害性分為四類:
(一)牛瘟、口蹄疫、豬水泡病、馬傳貧、真性雞瘟、非洲馬瘟等強毒菌種;
(二)牛肺疫、馬鼻疽、炭疽、破傷風、狂犬病、偽狂犬病、豬瘟、布氏菌病、結核、鉤端螺旋體等強毒菌種;
(三)不屬於(一)、(二)類的其他強毒菌種;病原性原蟲類蟲種;
(四)供生產和檢驗用的各種弱毒菌種。
第三條 收集
六、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可根據需要向國內有關單位索取菌種。
七、凡單位或個人分離鑑定、篩選得到的有一定價值的菌種,應將該菌種及有關資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單位進行鑑定覆核,確認有保存價值者,即編入國家菌種目錄予以保管。
凡單位或個人培育的有一定價值的弱毒菌種,經有關方面鑑定,確認已成為穩定的獨立品系,有保存價值者,方可將該菌種及有關資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單位,編入國家菌種目錄。
第四條 保藏
八、凡具有詳細的歷史及有關鑑定資料的菌種,均由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負責保藏管理。
九、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對保藏管理的菌種,均應按時鑑定,採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存,應保持菌種的原有特性。
十、管理中心及分管單位應制定嚴密的安全保管制度,建賬、建卡,專人負責。
十一、分管單位應將以國內外收集保藏的有關菌種及時報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條 供應
十二、各單位索取菌種,必須說明菌種名稱、型別、用途及數量。
十三、(一)、(二)類菌種應嚴格控制供應範圍,經省、市、自治區畜牧(農業)局審定,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使用條件者,經農業部批准,方能供給。
十四、使用(三)類強毒菌種的單位,須持經省、市、自治區畜牧(農業)局審定有試驗條件,同意領用的公函,由管理中心或分管單位直接供應。
十五、(四)類菌種,除生產用各種弱毒菌種須經農業部批准外,可由使用單位具函直接索取。
十六、所有供應的菌種應有明晰的標記,標明名稱或代號、代數、移植或凍乾日期等,並附菌種分發證書。郵寄菌種時應按衛生部、郵電部、交通部、鐵道部頒布的關於菌毒種郵寄與包裝規定要求辦理。凡不能郵寄的菌種及(一)、(二)類菌種,必須派專人領取。
第六條 使用
十七、使用單位須制定使用、保存菌種的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十八、經農業部或省、市、自治區畜牧(農業)局批准使用(一)、(二)類菌種的單位,應有嚴格的隔離設備和措施,嚴防散毒。試驗結束時,應由單位領導監督銷毀並將情況以正式公函報管理中心備查。
第七條 對外交換
十九、凡從國外引進動物病原微生物菌種、蟲種,須經管理中心審定報農業部批准。向國外供應或交換菌種、蟲種,亦須經農業部批准。
二十、國內尚未保存的菌種或不同類別菌種須從國外引進時,由需用單位開具清單(包括品種、名稱、型別、株名、國別及其保存單位名稱等)填寫中、英文本各一式三份,送交管理中心匯總,報農業部批准向國外索取。
二十一、單位或個人從國外引進或交換得到的獸醫微生物菌種、蟲種,應將該菌種、蟲種或其複製的培養物一份及有關資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單位保藏。
第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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