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制度

獎勵制度亦稱“獎金制度”。規定獎勵許可權的劃分、獎勵形式、獎勵標準及獎金來源的準則,是工資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目前實行的獎金範圍是: (1) 生產 (業務) 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 (無事故) 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 (勞動分紅) 等;(2) 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3) 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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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激勵制度,是指管理者通過某種內部和外部的刺激,激發人的動機,使人產生一股內在的動力,從而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其朝著預訂目標前進的一種管理活動。而精神激勵即內在激勵,是指精神方面的無形激勵,包括向員工授權、對他們工作績效的認可;公平、公開的晉升制度;提供學習和進一步提升自己的機會;實行靈活多樣的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以及制定適合每個人特點的職業生涯發展道路。

國內外差別

外國的獎勵制度

西方國家的獎勵制度的特點是:①大都沒有立法的統一規定,由僱主自行制定實施辦法;②偏重物質獎勵。如美國的企業普遍實行獎勵制度,由資本家制定和實施,其形式有特別休假、免費旅行、代繳子女學費、 贈送股票、 發放獎金、代付婚喪費用等數十種。日本的獎勵制度,在立法上僅作了原則規定。1976年重訂的《勞動標準法》第 9章“僱傭規則”中就有關於獎懲的規定。英國除實行財務性的獎勵即工資獎勵以外,還實行非財務性的獎勵。如有些公司提供職工的額外假期、特別的工作環境等。
蘇聯和東歐國家的獎勵制度一般由國家立法加以規定,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1970年《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第35條具體規定了獎勵制度。其方式有:給予當眾表揚;發給獎金;獎給貴重贈品;授予獎狀;登光榮簿或上光榮榜;對有特殊勞動功績的職工,報請上級機關授予勳章、獎章、獎狀和胸章,授予光榮稱號和本行業先進工作者稱號等。1972年《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勞動法典》第99條規定的獎勵有:①按照工資表升一級或幾級,或在未滿法定最低年資以前增加工資;②紅利、資金或其他金錢獎勵;③勳章、獎章、光榮稱號、獎狀、紀念章或特殊稱號;④列入光榮榜、光榮牌、公告,或受口頭或書面的表揚。

中國的獎勵制度

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就有表彰勞動英雄及模範人物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6條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在勞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1982年憲法第42條規定:“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中國的獎勵制度,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而以精神鼓勵為主的方針。1950年政務院公布《關於獎勵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決定》,1957年公布《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規定了獎勵條件、獎勵種類和獎勵的許可權等內容。1978年公布了《國務院關於發布修訂發明獎勵條例的通知》,1980年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了《勞動模範工作暫行條例》,同年發布的《國務院關於表彰工業、交通、基本建設戰線全國先進企業和全國勞動模範的決定》規定:表彰成績卓著的全國先進企業和全國勞動模範,給全國先進企業頒發嘉獎令,給全國勞動模範頒發獎章和證書。1982年1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頒發了《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對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廠長,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經上級機關批准,給予榮譽獎勵或者物質獎勵,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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