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驥

萊昂·狄驥(Léon Duguit,1859-02-04~1928-12-18),法國法學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首創人。

生於利布爾訥,卒于波爾多。1886年起一直任法國波爾多大學法學教授。狄驥學說的主要思想淵源來自A.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和法國社會學家E.涂爾幹在《社會勞動分工論》中所闡述的社會連帶主義理論。

基本介紹

  • 本名:狄驥
  • 出生時間:1859
  • 去世時間:1928
  • 中文:Léon Duguit
簡介,思想學說,

簡介

萊昂·狄驥(Léon Duguit,1859-02-04~1928-12-18),法國法學家,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首創人。
生於利布爾訥,卒于波爾多。1886年起一直任法國波爾多大學法學教授。狄驥學說的主要思想淵源來自A.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和法國社會學家E.涂爾幹在《社會勞動分工論》中所闡述的社會連帶主義理論。
主要著作有《法和國家》(1902)、《公法研究》(1901-1902)、《社會權利、個人權利和國家》(1908)、《憲法論》(1911)、《從拿破崙法典以來私法的變遷》(1912)和《公法的變遷》(1913)等。

思想學說

狄驥認為,社會連帶關係不是道德義務,而是一個永恆不變的事實,即人們必須生活在社會中,必須具有社會連帶關係。這種關係包括:
①同求的連帶關係,即人們有共同需要,只能通過共同生活以滿足這種需要。
②分工的連帶關係,即人們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須通過相互交換服務以滿足這些需要。
他認為,社會連帶關係是一切社會規範的基礎。社會規範分三種,即經濟規範、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其中法律規範是最高的,違反這種規範就要遭到民眾自發要求的、有組織的強力制裁。這種規範的整體就是客觀法。國家制定和執行的法是實在法。客觀法高於實在法,實在法以客觀法為生效條件,並以實現客觀法為目的。法律規則又有規範性的法律規則和建設性或技術性法律規則之分。前者是圍繞社會連帶關係命令或禁止二人們的行為的規則;後者是為實現前一類規則而制定的規則。實在法與建設性、技術性規則的存在,都意味著國家的存在,而客觀法卻不是國家的產物,高於並先於國家。只要有人類社會,就有客觀法即社會連帶關係。
他還認為,國家來源於強者和弱者的分化、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政治上的分化。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發號施令,強迫被統治者服從自己的意志。但客觀法對強者與弱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一律適用。國家本身受客觀法限制,以實現客觀法為唯一目的。
狄驥反對法國《人權宣言》中關於國家主權和個人權利的原則,要求以他的國家公務觀念代替傳統的主權觀念;認為國際法的主體不是國家而是個人,國際法同樣是以不同集團成員之間的連帶關係為基礎的。
在資本主義新的歷史條件下,狄驥的學說在西方法學中,突出地宣揚了階級合作、階級調和的概念。
一、狄驥憲法思想之理論基礎
狄驥憲法思想的理論基礎是社會連帶主義,其思想淵源就是法國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以及杜爾克姆的社會連帶主義理論。
孔德是法國實證主義的創始人、哲學家和社會學家。在哲學上,他是不可知論者和唯心主義論者,認為主張物質第一性的唯物主義或精神第一性的唯心主義蓋屬形上學,事物本質超乎感覺之外,不可能也不必認識。哲學不應回答世界的本質問題,而應從經驗材料出發,與“科學”結合。實證主義哲學提供於人的是實在、有用、確定、精確的知識的哲學,“一切本質屬性都概括在實證這個詞中,我把這個詞列於一種新哲學之首。”[2]總之,“實證主義哲學只研究實在、有用的東西的知識,它克服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片面性,超出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範圍”[3]在社會學上,孔德認為“社會是由家庭組成的,社會本能與個人本能在家庭里得到混合併相互調節。家庭和社會各有其職責,但目的是一致的。每個人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並在不知不覺中相互合作著,這種合作是社會得以產生的根源。”[4]
杜爾克姆法社會學的核心是研究和探討社會聯帶、社會分工與法律的關係,奠定了現代意義上的法社會學的基石。杜爾克姆對法律的分析是從社會分工和連帶關係開始的。在不同社會,由於社會分工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連帶關係,他把這種連帶關係分為機械的連帶關係和有機的連帶關係,這兩種連帶關係直接影響和制約著法律的運作。[5]機械的連帶關係基於社會成員彼此之間的相似性而形成,其特點是社會成員之間具有共同的價值觀念基礎,能夠形成一種凝聚力。在機械關係為主導的社會裡,社會分工不發達,社會成員彼此的生活經歷、生活方式大體相同,行為更多地體現出個人信仰、價值觀念、道德規範和其他社會規範的一致性和同質性,並形成一種強約束力的集體意識,個體在此等社會裡難以具有獨立發展的意識和空間。有機的連帶關係則與前者不同,由於集體協調的分化和社會分工,使社會成員之間不再相似,而彼此區別。以這種區別和分工為基礎就形成了相互依賴的關係。“杜爾克姆把這種有機連帶關係比作人體各個器官之間的聯繫:社會是一個整體,每個人是這個整體的某種器官。這種器官有各自專門的功能,彼此各不相似,但同樣是這個整體所必不可少的……在有機連帶關係占支配地位的社會裡,每個人都在從事某種專門的活動。彼此產生了一種相互依賴的關係,這種相互依賴的增長是分工中專門化增長的結果。它允許甚至鼓勵個人之間差異的發展。”[6]個人差異的出現和強化破壞或削弱了集體意識,使得作為社會秩序和穩定基礎的集體意識不再重要,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與合作在日益專門化和獨立化的個體之間的作用更加重要。由此,宗教意識受到削弱,個體獨立意識、自主意識得以強化。在上述兩種連帶關係基礎上形成了具有連帶特徵的法律,即刑事法、懲罰錯誤或罪行以及恢復原狀法、合作法等。
狄驥接受和承襲了孔德實證主義哲學和杜爾克姆社會連帶主義思想,把社會連帶主義思潮系統化,並首次將其帶入法學研究領域,與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直接結合,創立了社會連帶主義法學。其全部學說的理論基石就是“社會連帶關係”。他從實證主義哲學出發,反對探討國家和法律的本質,否定社會連帶主義關係是一種道德觀念的說法。社會連帶關係僅表明一個事實,人在社會中永遠並只能和其他同類一起生存;人類是一個原始的自然實體,絕非人類意願的產物,因而所有人無論過去、現在、將來都是人類群體的一個部分。……人對人類群體的依賴與人的個體性不是一個先驗的斷言,而是一個毋庸置疑的觀察結果。[7]狄驥認為“社會連帶性”與“社會相互關聯性”表達的是同樣意思,“人們相互有連帶關係,即他們有共同的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滿足,他們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過互相服務才能使自己得到滿足,因而,如果人們想要生存,就必須遵循連帶關係的社會法則。連帶關係不是行為規則,它是一個事實,一切人類社會的基本事實。”[8]社會連帶關係儘管在不同時代有不同表現形式,但其本身是永恆的。他肯定了杜爾克姆對相互關聯性的劃分和基本結論,把社會連帶關係分為兩種:一種是求同的相互關聯性,建立在“相似性”基礎之上;一種是分工的相互關聯性,建立在“勞動分工”基礎之上。[9]維繫社會緊密性的力量正是建立在相似性或勞動分工的相互關聯性上,該力量越強,社會就越緊密。隨著社會發展,建立在勞動分工之上的相互關聯日益增強,而建立在相似性之上的相互關聯成為起第二作用的力量。兩種相互關聯性可轉化為許多不同形式,其中第一類可能較另一類更占主導地位。個體處於連帶關係中是因為他對其他人有用,其他人對其同樣有用,個人自由是作為社會連帶關係的基本因素出現的。個性越發達,個體差異越大,就意味著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關係更密切,社會相互關聯性就越強。現實規律決定了社會中的人要遵守某種行為規則,即不做任何損害此種社會相互關聯性的事情,可以做任何本質上用於實現並發展機械相互關聯性與有機相互關聯性的事情。合理的人為規則應該是對上述原則的表述、發展與實施。社會規範是社會中人們都必須遵守的規則,違反這些規則就會引起社會集團內部的社會反映。但“狄驥的所謂社會規律並不是唯物主義者所指的存在於意識之外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客觀法則,而是一種主題性的規則,它‘不能是一種因果律’,而‘只能是一種目的律’。”[10]狄驥認為社會規範不外是社會固有的規律,社會和社會規範不可分離,包含著社會規範為社會存在所必需、社會存在是社會規範的基礎等可貴思想。他把社會規範分為經濟規範、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法律規範構成了社會規範的最高部分,成為客觀法或法律規則。客觀法即施加於社會中個人的一種行為規則,在某一確定時期,社會認為對這種規則的遵守能保證公正和大眾利益,違背該規則的行為會引起社會公憤。無論是經濟規範或道德規範,其本身都不是客觀法,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法律規範,而一切法律規範都是道德規範或經濟規範。客觀法或法律規則與其他規範一樣來自社會相互關聯性,其個體性與社會性、持久性與一般性均在於相似性的聯繫或勞動分工的聯繫。“當民眾的個人自覺意識了解規則必須具有一種社會制裁的時候,這種規則便是法律規則,就是社會連帶的感覺和公平的感覺使法律規則具有強制的性質,也使組成法律規範實施的習慣或成文規則具有強制的性質……法律規則只是因為有了一個社會的存在而存在的。”[11]正是以社會連帶理論為基礎,狄驥在批判歷史和現實的中提出其龐大而獨特的憲法思想。
狄驥從實證角度對社會連帶關係的分析和研究,他看到了社會連帶的客觀現實,並從客觀現實推導其道德規範、法律規範,然後再到實在法,符合從經濟事實中尋找社會現象根源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狄驥強調人是一種自覺的社會存在,社會規律因構成社會的人有自覺性而與自然規律有很大區別的論點有其積極因素[12].但狄驥否認規律的客觀性,沒有看到社會連帶關係的本質以及社會連帶關係中的階級和階級鬥爭,具有超階級色彩。事實上,社會與自然一樣存在客觀規律,“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這種偶然性始終是受內部的隱蔽的規律支配的,而問題只是在於發現規律。”[13]從根本上看,狄驥的研究方法和理論屬於客觀唯心主義範疇,在其有破有立的理論建構中亦暴露出自身的矛盾和局限。“狄驥的學說不是一個實證的科學理論。狄驥強烈地攻擊自然法學說,認為它是形上學的理論。然而狄驥的和實證立法相區別由社會協作關係所產生的客觀法也是一種自然法學說。他強烈地攻擊主觀主義,然而,他在1921年以後以社會成員的正義感作為形成客觀法的一個淵源。儘管在他看來,正義感是可以觀察的事實。實際上正義感和各個人、各階級的利益聯繫在一起,不可能沒有個人的和階級的主觀主義存在。”[14]
狄驥的憲法思想適應了資本主義從自由主義階段向帝國主義階段過渡的需要,一方面掩蓋了階級矛盾,主張用社會協作緩和、解決社會矛盾和衝突,另一方面又否定國家主權和取消個人權利,為壟斷資產階級內外政策提供某種理論依據。20世紀後,世界範圍內的資本主義呈現出與自由資本主義階段不同的特徵,並經歷了十月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經濟危機等重大事件的洗禮。法國資本主義雖然開始從自由階段進入壟斷階段,但現實中尤其是法律中居統治地位的仍是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思想理論,如自然權利論、社會契約論等。該狀況與法國壟斷經濟的發展和要求極不協調,壟斷經濟的發展把原有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思想拋在時代後面,資產階級需要對原有的思想和理論進行更新、改造或提出新的理論為其服務。同時,資本主義的發展造就了日益強大的工人階級,共產主義思想開始傳播,工人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和鬥爭日益尖銳,解決衝突的方法要么是進行社會理論與實踐的改良,容納和接受被壓迫階級的要求和利益,以緩和階級矛盾,要么就是通過暴風驟雨式的社會革命來完成社會制度的變革和解決矛盾。無論何種方式,對壟斷資產階級而言,都需要新的理論為基礎,一方面麻痹工人階級和其他被壓迫階級的意志,把矛盾和衝突控制在其所允許的範圍,另一方面壟斷資產階級也需要在新形勢下加強其統治,強化國家力量及其對個人的控制,對個人主義和個人利益的極度膨脹予以限制。狄驥的憲法思想不僅啟發了人們對一直居於統治地位的自然法理論的更深層次的反思和批判,而且“以‘社會連帶關係’為出發點,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國家和法的理論。他對國家主權學說的批判、對客觀法的論述、對國家和法律的產生和作用的解釋,其所主張的國家公務觀念等,都適應了當時資產階級向帝國主義過渡的需要。”[15]其所提出的“工團主義”、“工團國家” 取代主權國家,組成工團國家的主張甚至為義大利法西斯主義頭子墨索里尼所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既為其理論找到市場,也讓人們從根本上看到其理論之局限。狄驥是一位治學嚴謹的學者,其終身研究公法學之目的在於將國家置於法律之下,否認國家絕對權力和國家主權,主張以合作國家觀念對抗權力國家觀念。他以學者的視角試圖解決壟斷資本主義遇到的新問題和新危機,不能視其為資產階級的“政客”或御用學者。如果說狄驥的理論存在某種局限,也是與時代本身的局限以及研究方法的局限相關聯的。
二、狄驥之工團國家與公務理論
狄驥以社會連帶主義為基礎闡述了其國家理論,在國家的社會群體中,無論簡單與複雜、高級與發達均存在一個獨特現象,即某些人強加於其他人,有能力並試圖使其他人遵從其意志。“弱者服從強者的意志。這種強大力量以各種形式出現:有時是純粹的身體力量,有時是道德與宗教的力量,有時是精神的力量,有時(經常如此)是經濟力量……總之,這種強大力量過去經常是,並且今天更趨向於成為在所有組織的社會群體中起巨大作用的力量。”[16]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存在區分的原因在於有些人可能藉助於具體強制手段給另一些人下命令,在於某一社會團體壟斷了這一具體強制手段,在於強者統治弱者。國家是建立在連帶關係基礎上的一個社會器官,是強者對弱者的統治,國家起源的問題就是政治權力的起源問題,國家是政治權力社會演變的產物。“國家一詞要就指統治者或政治權力,要就指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所存在的這種分化,從而存在著有一種政治權力和社會本身。……國家是劊子手的斧頭,憲兵的軍刀。如果把劊子手的斧頭和憲兵的軍刀作為強制權力的象徵,那么這種說法是完全正確的。”[17]他還按強力組織形式的不同劃分政體:國家最高權力屬於一人的是君主制,屬於一個集團的是貴族政治,屬於多數人的為民主制。但不管是弱者、強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都應當服從客觀性,都有遵守社會連帶關係之義務(包括統治者發號施令也不能違背該規律)。他批判了神權政治學說和民主政治學說,認為“民主政治理念與神權政治理念同樣虛幻,人民神權並不比郡王神權有更多的現實依據。”
狄驥認為法存在於國家之外不是國家的產物,法的概念完全不屬於任何國家的概念,法律規則強加於國家正如它強加於個人的情況一樣,國家行動受法律規則限制。[18]作為客觀法的法律規則是人類社會固有的,先於國家存在,它以社會連帶關係為基礎,本身即有強制力,這種強制力來源於公眾的集體感覺。因此,客觀法高於國家制定的實在法,國家通過立法職能來表述客觀法或法律規則,國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全體公民-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要遵守。如禁止謀殺、搶劫、縱火等行為規則在其被寫入強制法之前就已作為某種權利規則而存在,所有人都意識到該規則具有某種強制性,不是超然的和抽象的,而是建立在現實生活基礎之上。理解了此點,也就理解了制定法強迫我們服從的理由。其所以具有強制性,是因為其所闡明的是一種法律規則,而該規則本身就是社會事實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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