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量

犯罪量是指用數來表示犯罪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本質特徵的量的規定性,包括危害的等級、規模、嚴重程度等。掌握犯罪量,可以使各種性質不同的犯罪具有定量的可比性。另一種方法,就是由社會各界人士的代表對各種犯罪的嚴重程度進行定量評價,其結果就是各種犯罪的犯罪量。但其效果如何,尚無定論。犯罪危害性的定量化是推進犯罪原因和犯罪預測研究的重要途徑之一。

通常所說的犯罪率可比性,例如6%的犯罪率高於3%的犯罪率,是有條件的:(1)用於計算犯罪率的犯罪總量指標包括所有犯罪,而性質、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是不等值的;(2)此時此地被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彼時彼地不一定是犯罪。即使異時異地的兩個犯罪率在統計意義上相等,其犯罪總量指標的社會內容也不一定等值。所以,不區分上述的條件,犯罪率之間的可比性是不存在的,也是毫無價值的,說明不了問題。因此,有人提出關於建立各種犯罪的可比性量值體系,以取代犯罪率中案件數或人犯數的問題。其最簡單的辦法是把各種犯罪的刑罰(法定刑或決定刑)作為量值。例如假定一個20年有期徒刑的殺人案件,相等於兩個10年有期徒刑的搶劫案件。但這種方法仍不能排除某些主觀因素。因為一種(起)犯罪應處以多重的刑罰,異時異地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有著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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