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證人

特赦證人是較為特殊的一種證人,類似與“污點證人”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污點,他可以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赦證人
  • 職業:較為特殊的一種證人
  • 作用: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
  • 目的:以換取從輕指控的待遇
一、概念,二、特徵,三、規定,

一、概念

這是一個西方的概念,在香港電視電影中也能看見,在中國大陸現在沒有這一法律概念。

二、特徵

特赦證人是指犯罪活動的參與者為減輕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責任,與國家追訴機關合作,作為控方證人,指證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實的人。特赦證人是較為特殊的一種證人,與一般證人的區別在於,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污點,不是清白的人,其行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構成要件。特赦證人具有以下特點:(1)特赦證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規定的罪行,並且是未受刑罰處罰的現實的犯罪;(3)在國家控訴機關承諾減輕對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基礎上,充當控方證人指證他人。即該人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

三、規定

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重大立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檢舉、揭發他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重大犯罪行為的,或者提供了同等嚴重的犯罪案件偵破線索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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