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稅率

特惠稅率是我國海關稅稅則中的一欄稅率,對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相關稅率,徵稅原則,

相關稅率

一、最惠國稅率
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二、協定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三、普通稅率
原產於以上所列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徵稅原則

進口稅則分設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稅率等稅率。適用多種稅率選擇時基本原則是“從低計征”,特殊情況除外。
普通稅率適用於沒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和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稅率最高,適用於普通稅率的不適用其他優惠稅率。最惠國稅率適用於世貿成員和有外交關係簽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稅率較普通稅率低許多。協定稅率適用於與我國簽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稅率較最惠國稅率低。特惠稅率適用於原產於與我國簽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稅率較協定稅率低
適用於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適用於暫定稅率;適用於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從低徵稅;適用於普通稅率的不適用暫定稅率;配額內關稅稅率低於配額外關稅稅率。配額關稅、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別關稅按有關規定執行。既是適用於協定稅率又涉及反傾銷、反補貼的,適用於協定稅率;享受協定稅率的商品又涉及保障措施的,在全部或部分終止、撤消、修改關稅減讓義務後所確定的適用稅率計征。
執行關稅減讓,在最惠國稅率上計算減徵稅率,如適用其他特惠稅率協定稅率的,從低計征。不得在暫定稅率基礎上在進行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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