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清算

特別清算,是指清算執行中出現顯著的障礙或公司債務超過資產有疑問時,經法院命令而開始清算的特別程式,法院可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的申請或直接依職權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箅。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監督干涉作用。債權人也積極參與其中,召開債權人會議,選任監理人監督清算過程等。

法院則可依職權特別規定加重清算人職務或減輕清算人許可權,決定停止進行中的強制執行和破產程式,必要時可對財產進行調査或採取保全措施。清算終了應由債權人會議達在協定,並由法院認可,清算方為終結。如協定不成,則由法院依職權作破產宣告。特別清算事項未規定的,仍適用普通法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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