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配套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配套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配套規定》是於2009年10月1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著。本書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為綱,結合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進行講解,以便於廣大讀者及時解決常見法律問題。

基本介紹

  • 書名: 物業管理條例配套規定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
  • ISBN:9787503698088
  • 定價:18.00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10-1
  • 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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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出版書籍

內容簡介

條文解讀 以主體法條文為核心,撰寫法律術語、條文註解、實用問答和配套索引,介紹相關的法律概念,對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定予以注釋和解析。
配套規定 根據配套索引所列關聯法規,本叢書廣泛收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檔案,對於新近修改的法律附錄新舊條文對照表。
法律文書 根據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定,本叢書還收錄、編寫相關法律文書的示範文本或者參考樣本,供廣大讀者予以參考,以便充分主張合法權益。
流程圖表 根據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定,本叢書還按照法律實務操作的具體要求,製作流程圖表,方便廣大讀者依法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圖書目錄

《物業管理條例》適用提要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物業管理定義
第三條 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
第四條 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的途徑
第五條 物業管理監督管理體制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業主及業主權利
第七條 業主義務
第八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與宗旨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
第十條 業主大會的成立
第十一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方式及決定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制度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通知、告知及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性質與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備案制度及其成員資格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的內容和效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限制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公安機關、居委會的關係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第二十二條 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三條 說明義務和承諾義務
第二十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
第二十五條 買賣契約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期限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共有或共用的物業
第二十八條 共用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二十九條 物業資料移交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的物業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統一管理原則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契約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承接驗收和物業資料移交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權屬和用途
第三十九條 契約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
第四十條 專項服務業務的轉委託
……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配套規定
法律文書
附錄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書籍

書 名: 物業管理
條例配套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配套規定
作 者:《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編寫組
出版時間: 2010年5月1日
ISBN: 9787509318706
開本: 16開
定價: 12.00元

內容簡介

《物業管理條例配套規定(第4版)》內容簡介: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繫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文置於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
2.請示答覆: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於具體問題的請示答覆,這些請示答覆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覆,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繫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圖書目錄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物業管理定義]
第三條 [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
第四條 [物業管理髮展的途徑]
第五條 [物業管理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業主定義及權利]
第七條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大會代表業主合法權益]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方式]
第十一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方式及決定]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的會議類型及其啟動方式]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通知及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登記備案制度及其成員資格]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限制]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相關單位的關係]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第二十二條 [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三條 [關於對臨時管理規約的說明義務以及承諾遵守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
第二十五條 [買賣契約內容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期限]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業]
第二十八條 [共用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二十九條 [物業承接驗收時應移交的資料]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的物業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性質、資質]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契約]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驗收和資料移交]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所有權屬和用途]
第三十九條 [契約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
第四十條 [專項服務業務的轉委託]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交納]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監督]
第四十四條 [業主特約服務]
第四十五條 [公用事業單位收費]
第四十六條 [對違法行為的制止、報告]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防範義務及保全人員的職責]
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關於物業管理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 [改變公共建築及共用設施用途的程式]
第五十一條 [公共道路、場地的占用、挖掘]
第五十二條 [公用事業設施維護責任]
第五十三條 [關於房屋裝飾、裝修的告知義務]
第五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五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經營的收益]
第五十六條 [責任人的維修養護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共用部位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拒不移交資料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 [無資質從事物業管理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聘用無從業資格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委託管理限制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擅自行為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施行時間]
配套法規
綜 合
(2009年8月27日)
(2007年3月16日)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4日)
業主自治自律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2009年12月1日)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節錄)
(2002年3月5日)
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契約
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管理收費
附錄
請示答覆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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