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識讀本:簡明邏輯學

牛津通識讀本:簡明邏輯學

《牛津通識讀本:簡明邏輯學》內容簡介:人們直覺上認為,邏輯學獨立於一般的哲學分支,與現實生活無涉。這本通俗詼諧的邏輯學普及讀物告訴你,這樣的想法實在是大錯特錯。上帝的存在、時間的流逝、機率的計算及決策的制定居然都是邏輯學研究的問題!《牛津通識讀本:簡明邏輯學》拋棄了艱澀的術語,用最簡明的方式介紹了形式邏輯學的基礎知識,其中不乏精彩而令人捧腹之處。

基本介紹

  • 書名:牛津通識讀本:簡明邏輯學
  • 作者:格雷厄姆•普里斯特 (Priest G.)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3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英語
  • ISBN:7544729834
  • 外文名:Logic: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 譯者:史正永
  • 出版社:譯林出版社
  • 頁數:122頁
  • 開本:16
  • 品牌:江蘇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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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牛津通識讀本:簡明邏輯學》由墨爾本大學和紐約市立大學研究生中心哲學教授格雷厄姆·普里斯特撰寫,拋棄了艱澀的術語,用最簡明的方式介紹了形式邏輯學的基礎知識。中山大學邏輯與認知研究所所長鞠實兒作序推薦。

作者簡介

作者:(英國)格雷厄姆·普里斯特 譯者:史正永 韓守利

格雷厄姆·普里斯特,墨爾本大學和紐約市立大學研究生中心哲學教授,聖安德魯斯大學定期訪問學者,畢業於劍橋大學和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主要從事邏輯悖論、弗協調邏輯和元哲學研究。主要著作有《非經典邏輯學簡述》。

圖書目錄

前言
1 效度:根據什麼樣的原因而得出什麼樣的結論?
2 真值函式及其他
3 名稱與量詞:無名小卒是大人物嗎?
4 摹狀詞和存在:希臘人崇拜宙斯嗎?
5 自我指代:這章內容是關於什麼的?
6 必然性和可能性:肯定是又會是什麼?
7 條件句:每個“如果”里是什麼?
8 未來和過去:時間真實嗎?
9 身份和變化:事物永遠相同嗎?
10 模糊性:你如何在滑坡上停止下滑?
11 機率:缺少基準組類的特例
12 逆機率:你不會不偏不倚的!
13 決策論:很高的期望值
14 邏輯學史簡述與進一步的閱讀建議
術語表
思考問題
一般索引
人名索引
英文原文

序言

鞠實兒
在我學習生涯剛開始時,父親就對我說:“讀書首先要細讀序和跋,其中包含的知識會幫助你理解書的內容。”多少年過去了,現在輪到我來為書作序了,目的當然是為讀者把握全書提供條件。
如何做到這一點呢?途徑大致有二:其一,微觀法。通過對其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係的描述,揭示篇章間的前後關照,展現全書的結構,讓人易於對書的內容入木三分。學人曰:慎思。其二,巨觀法。藉助一個超越其內容的“宏大”敘事,烘托出全書背景,由此催發閱讀心態在時空中擴張,讓人易於自我感覺登高望遠。學人曰:反思。
《簡明邏輯學》一書(以下簡稱本書)概要地介紹了現代邏輯的兩個主要組成部分即演繹邏輯和歸納邏輯的基本概念,分別涉及到:命題演算、謂詞演算、模態邏輯、條件句邏輯、時態邏輯,以及歸納機率邏輯和決策邏輯等多個邏輯分支。其中各個章節都起始於直觀案例的分析,採用基於自然語言的論證闡述相關邏輯分支的主要原理,並且在內容上相對獨立。因此,本書旨在給予初學者關於邏輯研究對象和內容的整體性觀念。而一個整體只有放到另一個更大的整體中才能充分地顯示它的整體特徵。所以,本序言將採用巨觀法,闡明邏輯的觀念與譜系,邏輯與文化的關係,以及邏輯學的問題與演進,進而展現作為本書主題的現代邏輯在邏輯譜系和人類文明中的作用和地位。
“邏輯”一詞指稱一類對象,邏輯學是關於邏輯的理論。問題是:被稱為邏輯的那一類對象是什麼,即邏輯是什麼?按“詞的意義就是它的用法”這一標準,研究者必須按照詞的實際用法來回答問題。回答這一問題有兩種方法:其一,考慮某個人或某群體對該詞的用法。由於這涉及到如何選擇研究對象,故可稱為主觀法。其二,考慮在使用該詞的廣泛人群中該詞的各種不同用法。由於對研究對象的限定獨立於研究者的態度,故可稱為客觀法。此處主觀與客觀之分不具褒貶之意。由於本序言採用巨觀法,試圖超越某個研究者和流派,給出邏輯及其理論的整體圖景,所以運用客觀法探討“邏輯”一詞的意義。不過,為了避免任意性,我們主要考慮人們時常使用的各種用法。
雖然觀點不盡相同,包括本書作者在內的許多邏輯學家都對“邏輯”一詞的各種用法進行了討論。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德國的西方邏輯史家肖爾茲(Scholz),在《簡明邏輯學史》(張家龍譯,商務印書館1977年出版)一書中,他使用“邏輯”一詞分別指稱六種不同的邏輯類型。第一種是起源於亞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形式邏輯的古典類型,本書第14章將談及它的歷史地位。第二種是所謂的擴展的形式邏輯,它由王港邏輯的作者(1662)和蘭貝特(Lambert)(1764)在亞里士多德形式邏輯系統中加入方法論、語義學和認識論等新東西而成。在第三種用法中,邏輯指最廣義的獲得科學認識的工具的理論。第四種類型可稱為歸納機率邏輯,本書第10章至13章專門對它進行了介紹。第五種是思辨邏輯,它的代表是黑格爾(Hegel)和康德(Kant),在前者看來,邏輯是關於自在自為的理念的科學,主要涉及到本體論和認識論;後者主要研究判斷的認識論內容。第六種就是起源於弗雷格(Frege)和羅素(Russell)的形式演繹邏輯的現代類型,包括經典數理邏輯及其擴展系統,如模態邏輯系統等,和非經典邏輯系統,它恰是本書介紹的重點。
近三十年來,北美和歐洲的邏輯學家已經發展出邏輯的一個新分支——非形式邏輯,它是分析、解釋、評價和構建日常論證的規則。它之所以被稱為“非形式”,這主要是因為這些規則並不依賴於形式邏輯的有效性概念,而是建立在語用合理性概念的基礎上。為了分類的完整性,我們稱上述邏輯中以有效性概念為基礎的邏輯為形式的邏輯,它主要包括傳統的亞里士多德演繹邏輯和現代演繹邏輯等;其餘的稱為廣義非形式邏輯,它主要包括非形式邏輯、歸納邏輯和思辨邏輯等。值得一提的是:當我們發明一種被我們樂意稱之為邏輯的東西時,“邏輯”一詞也就有了另一種用法。問題只是這種新的用法在多大程度上為人們所使用。
現在,讓我們把目光轉向西方文化之外更為廣闊的天地。在討論非西方文化或比較西方和非西方文化時,人們常常提及如下辭彙:中國古代邏輯、印度佛教邏輯和伊斯蘭邏輯,甚至還有阿贊得(Azande,一個非洲黑人部族)邏輯等等。相對於西方傳統,中華文明背景下的邏輯具有不同的目標、主導推理類型和推理成分的分析,例如墨家邏輯。絕非巧合地,人們也發現起源於印度文明的佛教邏輯與隸屬於西方文明的邏輯具有實質的區別。一些學者指出:人類學家對偏遠地區居民思維習慣的研究揭示,我們所接受的邏輯規律只具有局部而非普遍的權威,某些邊遠地區居民具有與我們不同的邏輯。維根斯坦(Wittgenstein)後期著作甚至包含這樣的想法:可能存在與我們不相容的語言遊戲或生活形式,它使用的邏輯規則和推理程式與我們所認可的有實質的區別。這一切表明:“邏輯”一詞可用來談論非西方文化中的那些與西方文化中的邏輯不同的東西。它向我們暗示的結論只有一個,那就是:不同的文化可以有不同的邏輯。由此可得如下邏輯譜系:
上述譜系枚舉了“邏輯”一詞的已知主要用法,它是否能看作“邏輯”一詞用法的枚舉定義?是否能夠從中抽象出各種用法的共同特性,從而給出“邏輯”一詞的本質主義定義?我本人在《邏輯學的問題與未來》一文中(《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6期)得到的結論表明:即使僅僅針對譜系中西方邏輯這一部分,傳統的邏輯定義也無法給出它們的共同特徵,進而給出一個局部適用的定義,更不用說滿足整個譜系了。退一萬步,假定我們能夠給出“邏輯”一詞用法的嚴格定義,使之覆蓋譜系中所有成員,這也不禁止我們超越該定義用一種新的方式使用“邏輯”一詞。正如維根斯坦在《哲學研究》(1953)一書中指出:“我可以對概念‘數’做出嚴格的限定,也就是把‘數’這個詞用作一個嚴格限定的概念,但是,我也可以這樣來使用這個詞,使這個概念的外延並不被一個邊界所封閉。而這正是我們使用‘博弈’一詞的方式。”這就是說:詞的用法的譜系是可延展的,它構成了一個開放類,一旦譜系延展,原先的嚴格定義或限定都自動消亡!事實上,概念和詞義的生成和變化的歷史已經反覆印證了這一觀點。因此,我們既不能從邏輯譜系得到所要求的本質主義定義,也不能得到枚舉定義。
但是,這絕不意味著完全無法刻畫“邏輯”一詞的用法。我們通常採用描述手段給出相關用法的典型特徵。但是,這些特徵至多為已有的各種用法所具備,並不構成所謂的嚴格定義。常見的典型特徵有:(1)構造有效論證的規則;(2)思維形式及其規律。儘管(1)給出了本書第2-8章所涉及的邏輯類型一和六的典型性特徵,但它顯然忽略了譜系中的非形式邏輯。其次,本書第8章介紹的時態邏輯和第11-13章所涉及的基於機率頻率解釋的歸納邏輯,它們都具有本體論背景,討論客體的性質,無論如何不滿足(2)。然而,依據這些典型特徵所做的分類可以局部地刻畫了某一邏輯學分支或已知邏輯類型,可以指導局部範圍內的研究工作。因此,基於這些特徵的局部的邏輯定義依然有其價值。
進一步,從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角度看,將邏輯僅僅理解為有效論證的規則以及思維的形式和規律,這或多或少有失偏頗。事實上,人類最普遍的社會交往活動之一就是論辯。在論辯的過程中,論辯者以某種方式通過語言促使論辯參與者採取或拋棄某種立場。論辯是一種特殊的語言博弈,而邏輯則為這種語言博弈提供規範。如所周知,從萊布尼茲、維根斯坦、欣提卡(Hintikka)到山渡(Sandu),一直以來有不少學者從語言博弈的角度刻畫邏輯。近年來,本森姆(Benthem)等倡導用邏輯來刻畫博弈。不僅如此,我和我的合作者的工作表明:相當一部分形式的邏輯可以用語言博弈嚴格地描述。這一想法的洞察力在於:當我們獨自一人寫下某命題的證明時,另一個與之矛盾的命題被反駁了,而我們不能同時持有上述兩個命題,因此,證明總是一個默認多主體的博弈。更一般地說,任何一個支持、辯護某個觀點的過程都可類似地被視為一個博弈過程。由此可知,從博弈的觀點出發有可能對邏輯做出更為全面和恰當的描述。
如所周知,中國古代邏輯、印度的佛教邏輯和希臘傳統的西方邏輯,三者以各自不同的方式為不同的文化提供論辯的方法。但是,西方邏輯——無論是形式邏輯還是廣義非形式邏輯——所考慮的論證僅默認了西方文化和源自西方理念的主流社會,它們無法覆蓋邏輯譜系中他文化的論證。為此,我們引入所謂的“廣義論證”概念:在給定的文化中,主體依據語境採用規則進行的語言博弈,旨在從前提出發促使博弈者或參與主體拒絕或接受某個結論。其中,主體隸屬於文化群體,語言包括自然語言、肢體和圖像語言等。按照上述定義,邏輯就是廣義論證的規則(簡稱邏輯的廣義用法或廣義邏輯),邏輯學就是關於廣義論證的規則的理論(簡稱廣義邏輯學)。由於邏輯譜系中的成員均為證明、支持或辯護某個觀點提供規則。因此,邏輯的廣義用法或廣義邏輯範疇確實覆蓋了邏輯譜系中的所有成員。但是,由於“邏輯”一詞用法的開放性,廣義邏輯的定義——作為局部定義——依然不可能概括“邏輯”一詞的所有用法。
不論人們如何對“邏輯”一詞的各種用法和相互關係進行分析,不爭的事實是:在人類文明中存在多種不同的邏輯類型,它們有各自的演變過程,且有多種發展的可能性。假定有一個邏輯類型,不論它先前是否存在,如果它取代另一邏輯類型而成為邏輯學最為關注的研究對象,則稱這一歷史事件為邏輯學轉向。以下,我們將利用這一概念探討邏輯學的過去、現在和將來。
如所公認,邏輯學史上第一個主流邏輯類型是亞里士多德邏輯。它的主要任務是給出一系列推理規則,規則的功能就是從給定的一些公理和假定得出科學定理。弗雷格認為,為數學奠定基礎是邏輯學發展的首要目標。作為追求上述目標的結果,人們給出了一系列以“數理邏輯”一詞標記的邏輯系統及其元理論,本書第2-3章將介紹它的一些初級概念。作為形式邏輯的現代類型,它在研究目標、理論內容和表達形式等方面完全不同於亞里士多德邏輯,並從上世紀初開始取代後者成為邏輯學研究的主流。我(同上)將這一切稱之為:邏輯學在歷史上的第一次重大轉向,即邏輯學的數學轉向。目前,這一方向上的邏輯學研究已經相當成熟。
很多學者注意到,幾乎就在數理邏輯理論醞釀和發展的同時,邏輯學萌發出另一個發展方向:19世紀中期,布爾(Boole)認為:“邏輯”一詞在根本的意義上是指思維規律的科學。不僅如此,他還認為,在邏輯學中,思維的形式規律與代數相同。20世紀初期,希爾伯特(Hilbert)的廣義形式主義認為:思維是某種類型的證明;證明是根據作用在符號形狀上的規則的符號轉換。稍後,圖靈(Turing)的工作表明:物理的機械可以執行一個一度被認為是心靈特有的操作。20世紀中期,福多(Fodor)將圖靈機與推理模型結合,提出形式符號加工作為所有認知行為的隱喻:心靈的計算理論。經過這樣一個漫長的過程,人們終於認識到:可以運用圖靈機隱喻來理解人類的認知過程。在信息科學時代,上述理論方向又被注入新的活力。20世紀中後期計算機科學進入了知識處理和智慧型模擬階段。構造邏輯系統描述(高級)認知過程,進行知識表達與處理和研製新型軟體,這已成為邏輯學研究的主流方向。根據這一切,我本人在上一世紀末指出:邏輯學正在經歷它誕生以來的又一次重要的變化:從起源於弗雷格的以數學基礎研究為背景的邏輯學,轉向構造認知過程的規範性或描述性模型的邏輯學,這就是所謂邏輯學的認知轉向。目前,這一方向上的邏輯學研究正在蓬勃發展。
從邏輯學史可知,對人類社會生活的關心是邏輯及其相關理論產生的主要動因之一。當今世界充滿了基於文化差異的政治、經濟和外交衝突。人類的理想是使用非暴力的手段解決所有由此而引起的危機。由於不同民族的文化有其獨特的特徵,經過長期的積澱,形成其各自的論辯和交流方式;它們提供了通過言語交流解決衝突的可能途徑。邏輯的廣義用法有一個突出優點,它允許我們從同一個角度研究一系列起源於不同文化的邏輯類型或論辯規則,為解決跨文化論辯問題提供理論基礎。在這裡,一個首要的邏輯哲學問題是:廣義邏輯範疇中各種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邏輯具有合理性嗎?我在《論邏輯的文化相對性》一文(《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1期)中表明:我們必須採取由澄清概念、建立假設和邏輯推理等諸多環節組成的當代研究方法回答問題。否則,根據當代學術傳統,問題的解答不為人所認可。採用這一方法得到的結果是:(1)如果不事先接受人為的約定和假設,解題必陷於循環論證或無窮倒退;因此,對於任何文化中的邏輯,我們沒有辦法證明它具有絕對的或普適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由此得到邏輯的文明平等原則: 西方文化中的邏輯與其他文明中的邏輯一樣, 它們都沒有絕對的超越的合理性。(2)如果事先接受這些約定和假設,那么我們可以證明:無論在元理論還是在對象理論層面上,從描述還是從規範的角度看,不同文化中的邏輯均相對於它所屬的文化具有合理性。
既然從合理性評價的角度看,各種不同文化的邏輯是平等的,它們都相對於各自的文化背景而合理,那么只有通過平等對話的方式進行交流。然而,這一切只有通過了解對方的推理和論辯方式才有可能實現。因此,研究各民族的論辯和交流方式,並實現有效交際;探究不同的民族文化造成的人們在論辯方式上的差異,使跨民族的交流和相互理解成為可能,這是全人類面臨的課題。這就要求我們將邏輯學研究的注意力從科學技術問題轉向人類文化的差異和融合。由此引起的將是邏輯學的文化轉向。目前,這一轉向正在形成之中。至此,本序言的主體部分已經完成。
最後,我將對如何閱讀本書譯本提出建議。若將本序言看作本書譯本的一個部分,後者可被譽為深入淺出。讀者可以先讀序言中關於邏輯學的三個轉向的論述,接著按章節順序閱讀正文部分,然後再回過頭來研究序言。這一切就猶如:新手出海之前先遙望陌生的遠方,接著穿越平靜的港灣,然後融入星空下放蕩不羈的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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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大學教授 西蒙·布萊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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