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稅整頓大綱

牙稅整頓大綱是北洋政府財政部為了整頓前清牙稅之積弊,於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所頒布。內容有: (1) 無帖私開及前清舊帖未換新帖者,均勒令照章領帖;各牙紀前清舊帖,已換新帖未繳帖捐者,限1916年一律如數補繳; (3) 年稅比照河北省現行稅率切實加增; (4) 牙帖營業年限以十年為限。逾期舊帖概予取消應換帖並繳納帖捐。

責令各省比照河北省帖捐稅率妥為增減;領帖換帖應按帖捐加征2 %手續費;各縣田地房產之牙紀,應改名為官中,其繳捐領帖納稅等手續,悉照牙帖例辦理;年稅收入專款存儲報解中央。後以所頒章則多所更改,加以自行增減,制度仍未能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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