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業誣奸案

爭業誣奸案,發生於南宋理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爭業誣奸案
  • 發生時期:南宋理宗年間
  • 涉及人物:孫岑
  • 懲罰:從輕勘杖八十
案件記載
南宋理宗年間,孫岑狀論孫達善、孫斗南等爭園地,孫斗南、王代論孫達善奸亂,及朱代理孫斗南重疊交易園事。紹寶四年,孫斗南以園地一角三十步賣給叔叔孫蛻,“契書方曉”,紹寶六年,改為絕賣。同年孫斗南又將此地重賣給叔叔孫岑之子孫蘭,“孫斗南再以園地二角,草屋三間典與叔孫岑易孫蘭,乃紹寶五年作林知府名交易,隨即改正印契,自合典至賣,就孫蘭並根為正,孫蛻病故,其業乃男孫元善得之,遂與孫蘭爭訟到官,孫元善之母未氏又訟孫斗南交爭無禮。”孫斗南無以掩飾其罪過,便妄興訴訟,“徑經郡,訟孫元善之弟達善與妻王氏有奸”,官府經過審訊,確認孫斗南所告並非親眼所見,乃係聽信族人孫彥烈所說,而孫彥烈供證不知通姦,王氏亦堅決否認有奸濫之情。孫斗南重疊交易,誣告他人,不僅妻室受辱,而且一家兄弟,皆陷為不義不法之舉,其罪不得寬容。判孫元善管佃園地一角三十步,孫蘭管佃園地二角,草屋三間,孫達善與王氏並無奸狀,並放。孫斗南從輕勘杖八十,將重疊交易錢三十四貫還孫蘭,十貫還孫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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