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翼詒謀錄

燕翼詒謀錄

《燕翼詒謀錄》五卷,宋王栐撰。記載了宋朝的典章制度162條,涉及職官、選舉、食貨、兵刑、地理等多方面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燕翼詒謀錄
  • 朝代:宋代
  • 作者:王栐
  • 章節:162條
文章選讀,作者簡介,

文章選讀

燕翼詒謀錄卷三 太宗皇帝以海內混一,四方無虞,乃於江南置太平軍,江北置無為軍,取太平無為之義。太平後改為州。無為之建,在淳化四年十二月戊戌,至大中祥符二年,建軍方十有六年。災異變怪忽發,八月中,有青蛇長數丈,出郡治;十六日,風雨,林木、城門、營壘盡壞,壓死千餘人,夜三鼓方止。九月乙亥,奏至,真宗皇帝亟命中使張景宣馳驛恤視,民壞屋者,無出來年夏租,壓死者家賜米一斛,無主及貧乏者官收瘥之;令長史就宮觀精虔設醮為民祈福。是時方尚祥瑞,宰相甚怒,加譴郡守,真宗不從。其後,守臣懲艾,於五年五月壬午,奏甘露降桐樹。七年七月庚寅,奏聖祖殿叢竹內獲毛屨二,以為聖祖降。九年四月,奏瑞氣覆巢湖,畫圖來上。皆奉承上意也。洎至皇祐三年,仁宗皇帝在位三十年矣,六月丁亥,守臣茹孝標奏;城內小山生芝三百五十本,悉以上進,改名其山曰:“紫芝山。”蕞爾一培塿,不應一時所產若是之多也,上怒曰:“朕以豐年為瑞,賢臣為寶,草木蟲魚之異,烏足尚哉。茹孝標與免罪,戒州縣自今無得以聞。”大哉王言!足以警臣子之進諛者矣!
燕翼詒謀錄卷三
《虞書》載:“《簫韶》九成,鳳凰來儀。”三代以後無傳焉。惟漢宣帝時嘗見,史不載其形狀如何。真宗景德元年五月七日午時,白州有鳳凰三,自南入城,眾禽周繞,至萬歲寺前,棲高木,上身如龍,長九尺,高五尺,其文五色,冠如金盞。至申時,飛向北去,遂不復見。州畫圖來上。是時,天下承平日久,
燕翼詒謀錄
可謂治世,宜其覽德輝而下也。若麟,惟先聖識之。漢武獲一角獸,當時以為麟,太史公不以為然也。太平興國九年十月癸巳,嵐州獻獸一角,似鹿無斑,角端有肉,性馴善,詔群臣參驗,徐鉉、滕中正、王佑等上奏曰:“麟也。”宰相宋琪等賀。
官榷酒酤,其來久矣。太宗皇帝深恐病民,淳化五年三月戊申,詔曰:“天下酒榷,先遣使者監筦,宜募民掌之。滅常課之十二,使其易辦,吏勿復預。”蓋民自鬻則取利輕,吉凶聚集,人易得酒,則有為生之樂,官無譏察警捕之勞,而課額一定,無敢違欠,公私兩便。然所入無贏餘,官吏所不便也。新法既行,悉歸於公,上散青苗錢於設廳,而置酒肆於譙門,民持錢而出者,誘之使飲,十費其二三矣。又恐其不顧也,則命娼女坐肆作樂以蠱惑之。小民無知,爭競鬥毆,官不能禁,則又差兵官,列枷杖以彈壓之,名曰:“設法賣酒。”此“設法”之名所由始也,太宗之愛民,寧損上以益下,新法惟剝下奉上,而且誘民為惡,陷民於罪,豈為民父母之意乎今官賣酒用妓樂如故,無復彈壓之制,而“設法”之名不改,州縣間無一肯釐正之者,何耶?
江南李主佞佛,度人為僧,不可數計。太祖既下江南,重行沙汰,其數尚多。太宗乃為之禁,至道元年六月己丑,詔:江南、兩浙、福建等處諸州,僧三百人歲度一人,尼百人歲度一人。自昔歲度僧道惟試經,且因寺之大小立額,如進士應舉。然雖奸猾多竄身其中,而庸蠢之甚者無所容。自朝廷立價鬻度牒,而仆廝下流皆得為之,不勝其濫矣。
州長吏不親監決,中唐以來為然,遇引斷,皆牙校監決於門外。太宗恤刑,慮有冤濫,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詔諸州長吏,凡決徒罪,並須親臨。因太常博士王枤有請也。今州郡杖罪,悉委職幕官,而徒罪必自監決,帥府則以徒罪委通判。聖朝謹嚴於用刑,蓋以人命為重也。
喪家命僧道誦經,設齋作醮作佛事,曰:“資冥福”也。出葬用以導引,此何義耶至於鐃鈸,乃胡樂也,胡俗燕樂則擊之,而可用於喪柩乎世俗無知,至用鼓吹作樂,又何忍也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詔開封府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太平興國六年,又禁送葬不得用樂,庶人不得用方相頭。今犯此禁者,所在皆是也。祖宗於移風易俗留意如此,惜乎州縣間不能舉行之也!
江南李唐舊用鐵錢,蓋因韓熙載建議,以鐵錢六權銅錢四,然銅錢之價相去甚遠,不可強也。江南末年,鐵錢十僅直銅錢一。江南平,民間不肯行用,轉運使樊若水請廢之。太平興國二年二月,詔官收民間鐵錢鑄為農器,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於是江南鐵錢盡矣。然川蜀、陝西用之如故,川蜀每鐵錢一貫重二十五斤,銅錢一當十三,小民熔為器用,賣錢二千,於是官錢皆為小民盜銷,不可禁止。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凌策請改鑄,每貫重十二斤,銅錢一當十,民間無鉟銷之利,不復為矣。慶曆初,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紅崖、虢州青水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大錢,一可當小錢三。以之當十,民間趨利,盜鑄不已。至八年,張方平、宋祁議,以為當更,乃詔改銅錢當十。先是慶曆元年十一月,詔江、饒、池三州鑄鐵錢一百萬貫,助陝西經費,所積尤多,錢重民苦之,至是並罷鑄錢,其患方息。
國初,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恥為之,犯罪許用蔭贖,吏有所恃,敢於為奸。天聖七年三月乙丑,三司吏毋士安犯罪,用祖令孫蔭,詔特決之。仍詔今後吏人犯罪,並不用蔭。又詔吏人招募,責狀在身無蔭贖,方聽入役。苟吏可用蔭,則是士宦不如為吏也,誘不肖子弟為惡,莫此為甚,禁之,誠急務不可緩也。
舊制,京朝官實歷知縣三任入同判,同判實歷三任入知州。天聖六年七月己亥,詔自今任內有五人同罪,奏舉減一任。同判後改為通判,至今因之。各以兩任四考關升。
審官院定差知州、軍,並以資歷,不容超越,資歷當得,不容不與。天聖七年九月辛巳,詔審官院定差,並申中書,引上審視,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罷之。今都堂審察,其遺意也。
國初,奏薦之制甚寬,不拘服屬遠近。天聖四年,始詔臣僚奏薦子弟須言服紀,不許奏無服之親,冒奏者不以赦原。其後,又以服屬之親疏為奏官之高下,可謂良法。乾興元年,仁宗皇帝登寶位,八月,令學士院試諸州進奉賀登位人:曾舉進士,試大理評事;曾舉諸科,試秘書省正字;余試校書郎。不願試人,太廟齋郎,凡四等。試大理評事,元豐為假承事郎,今為通仕郎,出官從事郎。試秘書省正字,元豐為假承奉郎,今為登仕郎,出官迪功郎。太廟齋郎,元豐未改,今為將仕郎,出官亦迪功郎。其後例補將仕郎,惟宰執得登仕郎。
大中祥符八年,仁宗封壽春郡王,以張士遜、崔遵度為友,講學之所為資善堂。此資善之名所由始也。自後元良就學所皆曰資善。
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僕。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詔,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自後生殺之權,出於上矣。然主家猶擅黥奴僕之面,以快其忿毒。真宗鹹平六年五月,復詔士庶之家奴僕有犯,不得黥面。蓋重於戕人肌膚也。祖宗謹重用刑,苟可以施忠厚者,無所不用其至。如:詔太歲三元聖節,不決死罪,則淳化二年三月也;令眾人自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免,則天聖四年四月辛未詔也。列聖相承,莫敢不遵,此所以祈天永命歟。
祖宗舊制,州郡公使庫錢酒,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所饋之厚薄,隨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此損有餘補不足,周急不繼富之意也。其講睦鄰之好,不過以酒相遺,彼此交易,復還公帑。苟私用之,則有刑矣。治平元年,知鳳翔府陳希亮自首,曾以鄰州公使酒私用,貶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乃申嚴其禁:公使酒相遺,不得私用,併入公帑。其後,祖無擇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遺親,故自直學士謫授散官安置,況他物乎。故先世所歷州郡,得鄰郡酒皆歸之公帑,換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飲也。
師、傅、保輔佐人主,其名甚重,非道尊德重,不可以居也。師,導之教訓;傅,傅其德義;保,保其身體。如周、召、畢公之於成王,可以當是名矣。漢之張禹、孔光辱莫甚焉,鄧禹其庶幾乎。後世以為階官而序進之,失其本旨矣。若皇子加官而冠以師、傅、保之稱,此何義也子雖賢而可為父之師、傅、保乎況有年方孩幼即加是官者,尤悖理矣。故英宗治平二年,御史中丞賈黯力陳其非,四月丙午,詔止加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是也。自此名正言順,人無得而議。宣、政以後,至以師、傅、保加之宦豎,其悖理尤甚矣。
選人改京朝官,憚於作縣,多歷閒慢,比折知縣資序。熙寧十年二月戊子,詔選人磨勘改京朝官,須入知縣,雖不拘常制,不得舉辟。近世此禁浸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教授,無出身任簽判,二考滿則赴部注破格通判矣。孝宗皇帝申嚴舊制,仍以三年為任,考第未足,或有過犯,不得注通判,至今尊行之。
《禮經》,女子出適,以父母三年之喪,折而為二,舅姑、父母皆為期喪。太祖孝明皇后居昭憲太后之喪,齊衰三年。故乾德二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等奏:“三年之內,几筵尚存,夫苫塊之中,婦被綺羅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乞令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衰三年,於義為稱。”十二月丁酉朔,詔從之。遂為定製。

作者簡介

王栐,字叔永。自署稱晉陽人。寓居山陰,號求志老叟。其名氏不概見於他書。今考書中有紀紹興庚戌仲父軒山公以知樞密院兼參知政事一條。庚戌為紹興元年,核之《宋史》,是年正月甲午,王藺知樞密院。是栐當為藺之猶子。藺,《宋史》無傳,據徐自明《宰輔編年錄》載,藺無為軍人。是書第三卷中所述無為軍建置特詳,可以為證。其稱晉陽者,蓋舉祖貫而言。書中又有“余曩仕山陽”語,知其嘗官淮北,而所居何職,則已不可考矣。其書大旨,以宋至南渡以後典章放失,祖宗之良法美政俱廢格不行,而變為一切苟且之治。故采成憲之可為世守者,上起建隆,下迄嘉祐,凡一百六十二條,並詳及其興革得失之由,以著為鑑戒,蓋亦魚藻之義。《自序》謂悉考之國史、實錄寶訓、聖政等書,凡稗官小說,悉棄不取。今觀其臚陳故實,如絲聯繩貫,本末粲然,誠雜史中之最有典據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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