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昊堃

熊昊堃

熊昊堃,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全國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十佳青年刑辯律師,現為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品牌發展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執業紀律工作委員會委員,武漢大學粵港澳大灣區刑事法律人才。

專注刑事辯護,法律專業嚴謹,結合心理學學士背景,擅於全案把握,破點及面,至今已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熟稔公檢法辦案程式,緊跟司法改革及法律更新,靈活運用刑事政策和制度突破案件難點,為當事人爭取最佳代理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熊昊堃
  • 民族:漢族
  • 所在單位: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 性別:男
  • 職業:律師 
  • 國籍:中國
教育經歷,擅長領域,所獲榮譽,學術文章,經典案例,

教育經歷

華南師範大學 法律碩士

擅長領域

專注刑事辯護及個人、企業刑事風控,
擅長網際網路犯罪辯護領域、經濟犯罪辯護案件,
熟悉涉黑涉惡犯罪案件及刑民交叉類案件。

所獲榮譽

1、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2022年度優秀刑事律師
2、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2022年度優秀合伙人、工作委員會委員。
3、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2022-2023年度“五四盈科之星“。
4、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十周年文體貢獻獎等。

學術文章

1、《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缺陷與完善——以廣東地區為考察對象》,發表於《第十一期法治廣東論壇論文集》。
2、《論虛假訴訟的刑法規制——以《刑法修正案(九)》為視角》,首屆鷺島刑事法論壇論文二等獎。
3、《我國網路著作權犯罪問題及應對研究》,刊登於《景德鎮學院學報》(省級期刊,教育事業綜合類雜誌-G4)2016年第一期。
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心理機制分析與對策》,發表於《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經典案例

1、宋某涉嫌詐欺某國企數千萬元國有資產,經辯護人多次面見廣州市檢察院,提交新證據及法律意見,案件最終於“兩退三延”後,由廣州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2、王某涉嫌夥同何某密謀以租賃車輛形式倒賣車輛,偵查機關以詐欺罪將本案移送海珠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辯護人以證據標準為切入口,反覆與檢察官溝通,檢院最終採納辯點,得出證據不足、關鍵證據矛盾的結論,作出不起訴決定。
3、梁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集團涉嫌虛開近百億專用發票,梁某某個人經430天強制措施後,最終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4、曹某亮涉嫌盜竊罪一案,經與當事人、公安機關、海珠區人民檢察院多次溝通後,最終獲不起訴決定。
【重大案件代理】
1、廣州瀾某集團涉嫌詐欺一案,為集團總裁謝某某辯護,全案總計119名被告。
2、為原廣某集團文廣總公司總經理孫某某職務犯罪一案代理再審申請。
3、代理番禺區某鎮委書記陳某某涉嫌貪污、受賄及濫用職權一案。
4、惠東縣白花鎮特大製造毒品案件,為第一被告邱某某辯護。
5、代理何某某白雲區特大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收繳涉案製毒物品數量三十餘噸。
【罪輕辯護】
1、歐某某涉嫌詐欺罪、盜竊罪一案,公訴機關以第七被告起訴十一名被告,經有效辯護,最終成為本案唯一變更罪名被告,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法院判定其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量刑降至全案最輕。
2、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經有效辯護,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對其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馮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經有效辯護,最終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2、惠東縣白花鎮特大製造毒品案件,第一被告邱某某涉嫌製造毒品,一審有效辯護後成功保命,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3、何某某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涉案製毒物品三十餘噸,經一、二審兩階段罪輕辯護,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判處其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4、李某涉嫌詐欺、非法經營案兩項罪名,檢院量刑建議十至十二年,經一審有效辯護,僅判處非法經營罪一罪,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判處其6年有期徒刑。
5、劉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偷越國邊境罪一案,經一審有效辯護,兩項罪名合併執行,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6、謝某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案,經一審有效辯護,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適用緩刑。
7、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涉及非吸過千萬,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最終判處其兩年九個月有期徒刑。
8、劉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經儀征市人民法院開庭辯護,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適用緩刑。
9、黃某某涉嫌詐欺罪一案,經有效辯護,最終由海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的判罰。
【不批准逮捕或撤銷案件】
1、胡某某等人被控涉嫌詐欺,經與公安機關多次溝通和遞交法律意見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2、肖某某涉嫌開設賭場一案,經與茂名市電白區分局有效溝通法律意見,案件未予呈捕。
3、胡某涉嫌詐欺一案,經向廣州市白雲區檢察院遞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溝通意見後,對其作出不予批捕決定。
4、申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經向樂山市沙灣區檢察院有效溝通,檢察院對其做出不予批捕。
5、邱某涉嫌強姦罪一案,經南沙區檢有效交流法律意見,獲不批捕決定。
6、方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經海珠區人民檢察院交流,獲不批捕決定。
7、陶某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一案,經與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有效交流,獲不批捕決定。
8、孫某涉嫌詐欺罪一案,經與南寧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溝通,獲不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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