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無錫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在2012.11.22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1.22
  • 實施時間:2013.01.01
辦法全文,修改決定,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的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住保房管、安監、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進行電梯檢驗檢測工作,並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預防事故發生。
第六條 鼓勵電梯使用中所涉相關責任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支持相關單位開展電梯安全、節能等新技術的研發與套用,促進電梯生產、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條 學校、社會團體、物業服務企業、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開展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活動。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電梯。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提供並單向開放新安裝電梯標準安全信號接口,方便利用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對電梯進行故障檢測分析、應急救援。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逐步開放標準安全信號接口。
第十條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等異常情況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提供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幫助,協助排除隱患。
第十一條 從事電梯銷售、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本市銷售境外製造電梯的,應當明確在國內註冊的代理商,並由其代理商先行承擔相應的質量及相關的安全性能連帶責任。
(二)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所在地質監部門辦理告知手續,併到所在地檢驗機構申請安全監督檢驗;承擔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的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改造、重大維修工程質量合格檔案。
(三)電梯的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改造、日常維護保養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電梯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安裝資質的單位承擔,並簽訂安全施工契約,制訂安全拆除方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選購、安裝、交付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購有相應資質企業生產、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電梯,其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配備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住宅電梯的選配還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範》。
(二)電梯的安裝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保證其安裝的電梯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三)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技術檔案、齊全的質量證書,並提供有關安全使用的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應當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登記,未經使用登記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由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使用單位為電梯所有權人。
(二)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使用單位為接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使用單位為項目建設單位。
(四)多方共有產權的電梯,由所有權人通過書面協定明確使用單位。
(五)所有權人出租含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否則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所有權人。
無法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使用單位。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在用電梯處於安全運行狀態,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安全標誌,包括: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安全使用須知、使用單位聯繫人和聯繫方式、應急救援電話等。
(三)根據使用場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備有資質的電梯操作人員。
(四)確定專業人員保管、使用電梯層門三角鑰匙,保證消防、報警通話等系統的安全可靠。
(五)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用於防爆場所以及建設工程等特殊環境下的電梯還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管理要求。
(六)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停止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易於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告知電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復使用日期。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使用電梯。
(七)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督促後續維護保養單位確認被交接的電梯處於安全狀態,並向檢驗機構申領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八)確保電梯經安全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新安裝電梯應當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和新安裝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並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效聯網:
(一)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醫療機構。
(二)廣場、公園、橋樑、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公共汽車站、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
(三)商場、超市、賓館、寫字樓、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
(四)體育場(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科技館等場所。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標準由市質監部門另行制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住宅電梯,應當在改造時加裝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檢驗機構申請電梯安全評估:
(一)電梯使用超過10年的;
(二)故障率高,影響安全使用的;
(三)需要電梯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餘額不足的,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與電梯相關的廣告業務等收入應當優先用於電梯改造、重大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八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檢驗收費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逾期未申請的,除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外,電梯的檢驗日期不變。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保有量和使用狀況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1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至少配備1名電梯安全管理員。
電梯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電梯運行和管理記錄,督促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做好質量檢查和相關保養、故障、事故等記錄。
(二)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三)發現電梯運行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向本單位負責人作出暫停使用的建議;對存在嚴重故障、繼續使用有可能發生事故的電梯,可以決定立即停止使用,並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條 電梯乘用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識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於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三)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安全使用須知、警示標識、報警裝置和安全控制迴路等電梯安全部件。
(五)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載電梯。
(六)無監護人陪同的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乘用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辦理報廢手續:
(一)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二)超過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設計檔案規定的使用期限
要求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廢的其他情形。
已報廢的電梯禁止轉讓、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和過戶後的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質監部門備案,併到所在地檢驗機構辦理變更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三條 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資質;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辦公條件,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有固定的聯繫方式並保持24小時有人值守;
(三)建立健全安全質量保證體系、管理人員安全質量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畫並做好維護保養記錄。維護保養記錄保存期不少於4年。
第二十五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所承擔日常維護保養的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急修和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質監部門報告。
(二)故障難以及時排除的,應當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向質監部門報告。
(三)不得使用無證人員和非本單位人員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開展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時,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隨身攜帶操作人員證書。
(四)詳細記錄電梯發生故障的情況,並按照規定報送質監部門。
第二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效套用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實施控制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外地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活動,應當到市或者市(縣)質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協調化解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中的社會矛盾糾紛。
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社會網路並指導運行,及時、有效救援電梯安全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除不可抗力外,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後,應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二條 質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指導電梯使用、日常維護保養等單位進行現場救援,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現場救援完成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運行要求及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鑑定結論進行抽查。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 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有關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質監部門發現電梯安全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並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督促其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質監部門應當每年度組織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維保點進行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令整改並通報批評。對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許可證書。
第三十七條 質監部門在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交住保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電梯製造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准內容的。
(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符合規定條件被撤銷許可後,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准內容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未落實電梯管理安全責任或者收到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或者對電梯使用單位的資質作出處理的。
(四)電梯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的。
(五)電梯井道建築工程質量影響電梯安裝,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六)住宅電梯的選配不符合《住宅設計規範》要求的。
(七)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法定資質後方可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
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九條 檢驗機構在實施安全檢驗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發現電梯運行有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採取措施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質監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改造、維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五十條 居民私人住宅內安裝,僅供家庭內部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但安裝後住宅改變用途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修改決定

(三)《無錫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將第二條、第二章章名的“銷售”修改為“經營”,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日常維護保養”修改為“維護保養”,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的“維修”修改為“修理”,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的“檢驗檢測”修改為“檢驗、檢測”,第十五條的“電梯安全運行監示系統”修改為“智慧電梯系統”,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修改為“特種設備使用標誌”。
3.將第三條修改為:“市和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將第四條修改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進行電梯檢驗、檢測工作,並對其檢驗、檢測的結果和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5.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諮詢等服務,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促進行業有序競爭。”
6.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推動發展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運用保險機制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方式。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相關保險產品服務。
“支持相關單位開展電梯物聯網、大數據、安全節能等新技術的研發與套用,促進電梯生產、使用水平的提高。”
7.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電梯經營、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本市銷售境外製造電梯的,應當明確在國內註冊的代理商,並由其代理商先行承擔相應的質量及相關的安全性能連帶責任。
“(二)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併到所在地檢驗機構申請安全監督檢驗;承擔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的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改造、重大維修工程質量合格檔案。
“(三)電梯的改造、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改造、維護保養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8.刪去第十二條第三項。
9.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在用電梯處於安全運行狀態,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根據使用場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備電梯操作人員,確定專業人員保管、使用電梯層門三角鑰匙。
“(三)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安全管理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誌以及安全使用須知、使用單位聯繫人和聯繫方式、應急救援電話(包括96333)等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五)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度等符合安裝及使用維保說明要求。
“(六)監督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簽字確認。
“(七)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停止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易於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告知電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復使用日期。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使用電梯。
“(八)變更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督促後續維護保養單位確認被交接的電梯處於安全狀態,並向檢驗機構申領新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0.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修改為“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1.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拆卸電梯的,應當由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組織拆卸。
“電梯拆卸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方案,並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保證拆卸過程安全。”
12.刪去第二十三條。
13.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推行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公眾場所的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14.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在本市有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儀器設備和應急救援電話。併到市或者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15.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畫並做好維護保養記錄。維護保養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簽字確認,保存期不少於4年。”
16.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有效套用智慧電梯系統,對電梯維護保養工作質量實施控制和監督。
“推行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提高維護保養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維保記錄應當通過網路平台公示,供公眾查詢。”
17.刪去第二十八條。
18.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已經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電梯投保人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當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賠付機制。”
19.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電梯井道建築工程質量影響電梯安裝的。
“(二)住宅電梯的選配不符合《住宅設計規範》要求的。
“(三)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方式設定技術障礙,影響公共安全的。
“(四)建設單位未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移交的其他情形。”
20.刪去第四十一條。
21.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電梯的改造、維護保養單位將其承攬的改造、維護保養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2.刪去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23.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相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拆卸電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對拆卸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4.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使用非本單位人員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5.刪去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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