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規定

無錫市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規定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幹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江蘇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黨政領導幹部,是指市委管理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下同)。
第三條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應負的責任。
第四條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任職期間審計和離任審計。
第五條組織部門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提出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經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列入審計機關工作計畫。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
第六條領導幹部在收到審計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交本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的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及其完成情況;
(二)直接決定或參與決定的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情況:
(三)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
(四)執行廉政規定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全面、如實地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並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本單位的經濟工作中長期計畫及執行情況:
(二)主要經濟工作的目標、任務及完成情況:
(三)預算和決算的編制,預算的批覆、執行及調整資料;
(四)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
(五)對外投資及其收益情況:
(六)國有資產處置情況:
(七)重要經濟契約、協定以及重大擔保訴訟事項:
(八)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財務有關的檔案、會議紀要;
(九)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內控制度的建立及其執行情況;
(十)年度工作計畫與總結;
(十一)監管部門對重大事項的檢查結果、處理意見及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一)地方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情況;
1、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2、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
3、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
(二)主要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指標的完成情況;
1、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2、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投入情況。
3、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狀況。
4、其它。
(三)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的情況;
(四)執行有關廉政規定情況;
(五)其它需要審計的情況。
第九條部門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一)主要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
(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的收繳和管理情況,代管的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況;
(四)與財務收支相關的重大決策及其執行情況:
(五)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
(六)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情況:
(八)其它需要審計的情況。
第十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審計,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就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和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及時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完成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四)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
(五)遵守廉政規定情況:
(六)對其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
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分別報送市委、市政府,並附領導幹部本人及單位的意見。同時抄送紀檢機關和組織部等有關
第十三條對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責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對涉嫌違紀的行為,應移送紀檢機關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組織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領導幹部獎懲、任免及誡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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