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

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
  • 性質:衛生管理條例
  • 適用地區:無錫市
  • 通過時間:2005年12月1日
基本信息,修訂的規定,修改的決定,規定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基本信息

為了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修訂的規定

(2005年10月26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 2005年12月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0月26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送快餐又稱集體用餐配送膳食,是指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加工、分裝、配送的菜餚和主食,包括盒裝和桶裝配送膳食。
第三條 市、不設區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許可權主管本轄區內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外送快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從事外送快餐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取得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
第五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實行衛生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申請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所供外送快餐的衛生安全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第六條 鼓勵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積極拓展外送快餐市場,實現生產經營的規模化、產業化,保證外送快餐的產品質量和衛生安全。
第七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工作。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外送快餐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場所必須距離非水沖式廁所、垃圾場(堆)、污水池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周圍環境狀況符合有關衛生要求。
第九條 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每餐次加工份數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四份;
(二)面積大於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六份;
(三)面積大於一千五百平方米在兩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七份;
(四)面積大於兩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數可適當增加。
第十條 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與供應方式、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分裝、快餐貯存、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以及主副食原料、雜物存放等場所,場所的設計布局符合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要求;
(二)葷食品與蔬菜的粗加工場所分間或者分區布局;
(三)快餐分裝間、貯存間必須配有降溫設施、溫度計、清洗消毒水池和空氣消毒設施,室內溫度不得高於攝氏二十五度;
(四)有與供應方式、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用工具、設備和設施;
(五)用於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有明顯區分標誌,做到分區存放、分開使用、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六)肉類、水產品、蔬菜的清洗水池分設專用,並配有專用貨架、操作台;
(七)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間的水池不少於三隻,配有與餐具、容器數量和大小相適應的消毒設施,有專用密閉餐具保潔櫃和食品容器保潔櫃或者貨架。
第十一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採購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購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
(二)不得採購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按有關規定索取發票等購貨憑證,向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採購食品的,還應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
第十二條 外送快餐生產加工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二)當餐加工,當餐供應,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低於攝氏七十度;
(三)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要存放二小時以上的,在高於攝氏六十度或者低於攝氏十度的條件下存放;
(四)做好每餐次食品的留樣工作,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一百克,並冷藏四十八小時。
第十三條 供應外送快餐時不得配售冷盤、改刀熟食、色拉、生食水產品和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超過保質期限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外送快餐必須銷毀。
第十四條 盛裝外送快餐的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相關要求。
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外送快餐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第十五條 外送快餐必須在其運輸包裝的顯著位置標出品名、生產單位及地址、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第十六條 運輸外送快餐應當使用封閉式專用車輛或者容器。
車輛或者容器應當在每次運輸前清洗消毒,保持清潔,符合有關衛生要求。
在運輸裝卸外送快餐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外送快餐的人員必須穿戴潔淨的工作衣帽,手必須洗淨、消毒;分裝外送快餐應當戴口罩。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每天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和個人衛生情況等進行檢查。
有發熱、咳嗽、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從事外送快餐的生產經營,待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或者治癒後,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加工的外送快餐及其食品用工具、容器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和檢驗,並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每日生產銷售情況等信息台賬,並保存三個月備查。
第二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承辦方等用餐單位訂購外送快餐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取得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購;
(二)與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簽訂供餐契約;
(三)建立主管領導負責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建立相關應急處理機制;
(五)訂購以桶裝方式供應的外送快餐,其分裝場所、設備設施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
(六)不得安排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人員從事外送快餐的分裝、發放,常年從事分裝、發放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
(七)餐用廢棄物應當妥善處置,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八)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後,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學校訂購外送快餐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用餐單位員工發現本單位向未取得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購外送快餐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和監督檢查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每餐次最大加工份數不相適應的;
(二)不具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專用場所的;
(三)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及其設備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外送快餐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採購不符合要求的;
(五)外送快餐生產加工過程不符合要求的;
(六)不使用封閉式專用車輛或者容器運輸外送快餐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配售冷盤、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確定的行政處罰由市、不設區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違反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6年10月26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一、《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
1.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的外送快餐又稱集體用餐配送膳食,是指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加工、分裝、配送的菜餚和主食,包括盒裝和桶裝配送膳食。”
3. 將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外送快餐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4. 將第九條修改為:“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每餐次加工份數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四份;
(二)面積大於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六份;
(三)面積大於一千五百平方米在兩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七份;
(四)面積大於兩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數可適當增加。”
5. 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採購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
6.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外送快餐必須在其運輸包裝的顯著位置標出品名、生產單位及地址、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7.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8. 將第二十四條項首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9.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配售冷盤、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0. 將規定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營範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衛生許可證”、“經營範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衛生許可證”、“領取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衛生”修改為“食品安全”。

規定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由無錫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今年10月26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規定》的主要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的面積問題
《規定》第九條對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的面積作了原則規定。近年來,外送快餐事故多發,占全市食物中毒事件的比例已從2002年的7%升至去年的35%。從由外送快餐引發的食物中毒事故來看,其主要原因是由於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偏小,超負荷生產,難以保證生熟食品分開,以致引發食物中毒事件。但因目前上位法對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僅有原則要求,尚無具體規定,從而給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帶來很大難度。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有效預防集體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規定》對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與每餐次最大加工份數的比例作了明確規定,以便於實際操作和日常監管。
二、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承辦方等訂購外送快餐問題
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機關、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承辦方等訂購外送快餐現象日益普遍。然而,相當部分的訂購單位存在內部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相關應急處理措施、快餐分裝場所不符合衛生要求等問題,極易引發食物中毒事件,並已發生多起集體性食物中毒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為解決上述管理中的盲區和空白,《規定》第二十條對機關、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承辦方等訂購外送快餐的單位和組織提出了明確的衛生管理標準和要求,以防止集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三、關於對外送快餐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情況的信息公開問題
鑒於廣大消費者難以了解外送快餐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情況,影響其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也影響了對外送快餐的有效衛生監管。為此,《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外送快餐衛生管理的信息公開,定期向廣大消費者公布外送快餐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和監督管理的相關信息,使外送快餐的生產經營活動置於全社會的監管之下,以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5年11月28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已經無錫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16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近幾年,無錫市外送快餐業發展迅速,為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護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適時制定了該條例。條例規範了外送快餐的生產經營活動,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補充規定了對外送快餐訂購單位和組織的衛生管理標準和要求,可操作性較強。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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