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當防衛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過當防衛
  • 拼音:wuguodangfangwei
  • 出處:刑法第20條第3款
  • 目的:鼓勵公民勇於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
”這是對防衛過當的一種例外規定,是一種特殊的防衛或無過當防衛。刑法設立無過當防衛制度,其立法意旨在於充分鼓勵公民打消顧慮,勇於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避免那些嚴重犯罪行為對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利造成重大的損害。
成立無過當防衛,必須具備兩方麵條件:
(1)必須具備正當防衛成立的除了限度條件之外的前四個條件。
(2)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行。這裡的行兇,是指使用兇器的暴力行兇,即對被害人進行暴力襲擊,嚴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這裡的殺人,是指故意殺人,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是指使用兇器,嚴重危及防衛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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