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管理辦法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管理辦法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管理辦法》是為強化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相關工作支撐,推動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會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農業農村部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專家委員會專家,結合當前水產養殖防疫形勢及工作需要,起草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徵求意見,檔案全文,

徵求意見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關於《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強化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相關工作支撐,推動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局會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農業農村部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專家委員會專家,結合當前水產養殖防疫形勢及工作需要,起草了《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於2023年3月1日前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檔案全文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國水生動物生物安全水平,從源頭控制疫病病原傳播,規範實施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建設和評估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的評估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是指處於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的苗種飼養場及其輔助生產場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無規定疫病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是指對處於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的苗種飼養場及其輔助生產場所的規定水生動物疫病狀況和生物安全管理能力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管理工作,制定發布《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建設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附屬檔案1)和評審指標。
農業農村部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病防委”)承擔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工作。
病防委按照《技術規範》和評審指標要求,對某一特定苗種場水生動物疫病狀況及防控能力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條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建設和評估應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確定的生物安全隔離區劃及風險評估的總體要求,遵循政府引導、主體建設、行業監管、專家評估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確認
第七條 符合《技術規範》和評審指標要求的國家級、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或水產苗種場,向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提交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申請(附屬檔案2)。
第八條 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書格式、內容等審核合格後,報地(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地(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省級審核合格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向農業農村部提出評估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養殖場主體申請書;
(二)無規定疫病苗種場所在地縣、市、省三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運行情況(包括近2年來開展國家級、省級規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情況,報告情況,發病情況,處理情況等);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農業農村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和病防委秘書處。
第三章 評估
第十一條 病防委秘書處收到農業農村部通知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建評估專家組並指定組長。評估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評估專家從病防委專家委員中遴選。
第十二條 評估專家組按照《技術規範》和評審指標要求開展評估。評估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評估專家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評審。書面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有無缺項、漏項;
(二)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技術規範》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書面評審不合格的,由病防委秘書處報請農業農村部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充有關資料。逾期未報送的,按撤回申請處理。
第十五條 書面評審合格的,由評估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評估專家組組長主持召開會議,宣布現場評審方案、專家組分工、時間安排和評估紀律等;
(二)聽取申請單位關於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建設情況的介紹;
(三)實地核查有關資料、檔案和建設情況;
(四)評估專家組可以根據評審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討論,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單位陳述有關情況;
(五)專家組按照《技術規範》和評審指標的內容,逐項核查,對核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形成現場評審結果。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評估專家組所要求的有關資料,並配合評估專家組開展評估。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結果分為“建議通過”“建議整改後通過”“建議不予通過”。
第十九條 現場評審結果為“建議通過”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場評審指標中的重點項全部為“符合”;
(二)普通項沒有“不符合”項。
第二十條 現場評審結果為“建議整改後通過”,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重點項和普通項無“不符合”項;
(二)通過整改可以達到“建議通過”條件。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上述條件,或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的,現場評審結果為“建議不予通過”。
第二十二條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農業農村部病防委秘書處根據專家組建議,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後,將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評估專家組審核,必要時評估專家組可進行現場核查,形成評審結果。
申請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的,視同撤回申請。
第二十四條 評估專家組應當在現場評審或整改審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病防委秘書處提交評估報告,經病防委審核後報農業農村部。
第二十五條 在評審過程中,評估專家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堅持原則,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廉潔自律,對被評估單位提供的信息資料及評估過程保密。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自收到評估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審核是否合格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將審核合格的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名錄對外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對外公布。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通過評估的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在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增殖放流檢疫環節中免申請規定疫病實驗室檢測。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對已公布的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的建設維持情況開展監督抽查,發現問題的,通知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限期整改。縣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進行日常監管。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資格,並對外公布有關情況。
(一)未連年接受國家級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的;
(二)國家級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規定疫病病原陽性的;
(三)未按相關規定主動申報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
(四)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不能滿足《技術規範》和評審指標要求的;
(五)當地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不能對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實施有效監管的;
(六)其他需要暫停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被暫停資格的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向農業農村部提交整改報告,經病防委評估合格的,農業農村部恢復其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資格。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資格:
(一)發生規定水生動物疫病的;
(二)出現第三十條規定情形,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被撤銷資格的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重新達到《技術規範》和評審指標要求的,按照申請程式再次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與資格撤銷原因有關的整改說明、規定水生動物疫病狀況、疫病防控措施等。經病防委評估通過的,農業農村部重新認定其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1.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建設技術規範(試行)
2.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申請書
3.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表 
附屬檔案1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建設技術規範
(試行)
1 目的
為規範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建設,建立和維持場內水生動物的無疫狀態,從源頭控制疫病病原傳播,提高我國水生動物生物安全水平,制定本規範。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獸藥管理條例》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水生動物產地檢疫採樣技術規範》(SC/T 7103)
《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測報規範》(SC/T 7020)
《病死水生動物及病害水生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範》(SC/T 7015)
《水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則》(SC/T 7017)
3 術語和定義
3.1 水生動物苗種
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
3.2 規定水生動物疫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規定的水生動物疫病,或根據國家或某一區域水生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列為國家或某一區域重點控制或消滅的水生動物疫病。
3.3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
處於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的苗種飼養場及其輔助生產場所,符合本規範規定的條件,並由農業農村部評估、確認的苗種場。
3.4 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是承擔水生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水生動物疫病淨化、消滅的技術工作的機構。
4 基本條件
4.1 當地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制)
當地省、市、縣三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健全,並有穩定的工作人員。
當地實施國家級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畫,健全縣級(或市級、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健全省、市、縣、監測點四級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測報機制。
4.2 養殖場
4.2.1 資質要求
養殖場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持有效《水域灘涂養殖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可證明其水域、灘涂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和規範承包契約。持有效《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4.2.2 規模要求
場區面積50畝(西部地區30畝)以上;工廠化或流水養殖場區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
年產苗種規模達標(上市銷售魚苗100萬尾以上;蝦苗5億尾以上)。
4.2.3 場址要求
場區與周邊環境之間有天然屏障或物理隔離設施,不受周邊水產養殖場、水產品市場、水產品加工場所、水生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水生動物診療場所等影響。
4.2.4 本底要求
連續兩年(含當年)以上通過國家級或省級水生動物規定疫病監測,均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病原陽性的檢測結果。
4.2.5 功能區域劃分
根據功能分設生產區、生活區。生產區包括檢疫隔離區、核心繁育區、苗種生產區、餌料培養區、獸藥存放處、飼料存放處、工器具存放處、廢棄物暫存處等。生活區包括辦公室、宿舍、食堂、生活垃圾暫存處等。
4.2.6 實驗室
配置實驗室,承擔常規水質分析、疫病監測和檢測、生物餌料檢測等工作,或與相關疫病檢測技術機構簽署合作協定。
4.2.7 人員
配備生物安全管理人員,且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5年以上水產養殖管理經驗。配備1名以上漁業鄉村獸醫或執業獸醫,負責病害防控及病情報告。
5 設施設備
5.1 進、排水設施
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進水處理設施和尾水處理設施。
5.2 屏障設施
各功能區之間設有物理隔離設施,包括人員、車輛限制屏障等。各功能區域有明顯標識牌或警示標識。
5.3 消毒設施
檢疫隔離區、核心繁育區、苗種生產區和生物餌料培養區應配備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設施,各入口處應配備必要消毒設施。
5.4 廢棄物和生活垃圾暫存設施
應配備對存在生物安全風險的廢棄物暫存設施;配備生活垃圾暫存設施。
5.5 其他設施
配備滿足生產需要的水質調控設備、增氧設備、供電設備、投飼設備、輸水設備、捕撈設備、運輸設備、控溫設備等。
6 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6.1 標準操作管理
根據各生產環節的技術要求,建立符合實際的標準操作程式(SOP),並張貼於各功能區醒目位置。
6.2 消毒管理
建立消毒制度,對養殖場所、水源及尾水、運輸工具、工器具、設施設備、工作人員及卵和幼體等進行消毒。具體方法參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發布的《水生動物衛生法典》“水產設施和設備的消毒”。
6.3工器具管理
有工器具存放處,已消毒工器具和未消毒工器具應分開擺放,並專區/池/桶專用。
6.4 養殖用水管理
各功能區的進排水通道應各自獨立,避免交叉污染。定期對養殖用水水質進行檢測。養殖尾水排放應符合有關要求,達標排放。
6.5 苗種引(購)入管理
苗種引(購)入前,應查驗檢疫合格證明。運輸至養殖場後需直接進入檢疫隔離區,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對引(購)入的親本需單獨隔離飼養時間為30天。
對引(購)入水生動物的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在單獨飼養期間,進行至少2次規定疫病的檢測,經檢測確認無規定疫病病原後,方可移入場內其他區域。
隔離池實行“全進全出”的飼養模式,不同時隔離兩批(含)以上的水生動物。不同隔離批次之間,應對隔離池進行消毒處理。
6.6苗種繁育管理
核心繁育區應設立親本培育池、配種產卵池/桶、孵化池/桶、育苗池和養成池等,工器具專池/桶專用,對各池/桶水體有避免交叉污染措施。
在親本選育環節,不同家系或群體的親本不得混池/桶。不同批次孵化的幼體不得混合培育,不同批次培育的苗種不得混合養殖。
6.7 飼料管理
飼料的使用和保管應有專人負責。配合飼料的選用應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要求。
使用生物餌料,應消毒或清洗,每批次均需進行規定疫病病原檢測。有陽性病原檢出的批次應全部淘汰並按照6.15的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經病原檢疫合格的生物餌料,應進行分裝,冷藏或冷凍保存於專用設施中。
飼料存放處應保持清潔、乾燥、陰涼、通風,防鼠、防蟲、防高溫。
6.8 獸藥管理
獸藥的使用和保管應有專人負責。獸藥的選購及使用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等要求。獸藥存放處應保持清潔、乾燥、陰涼、通風,防止高溫、受潮而影響藥物質量。
6.9 其他投入品管理
其他投入品使用和保管應專人負責。其他投入品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相關標準要求。
6.10 糞便及殘存飼料管理
應及時將水生動物與糞便、殘存飼料進行分離。
6.11媒介生物管理
有對野生水生動物、工作動物、病媒動物、鳥類和昆蟲等傳播病原風險的預防措施。有阻止野生水生動物通過水系統進入場區的設施。工作動物在限定範圍內活動和餵養。必要時在戶外蓄水池、養殖池或尾水處理池設有防止鳥類棲息的設施。設定阻止老鼠、昆蟲及其他有害動物進入場區的設施。
6.12 疫病監測
納入國家級或省級規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畫,每年對規定疫病進行監測。納入《全國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測報》監測範圍,按時逐級上報病情。
對每批次養殖苗種進行規定疫病監測,採樣方法參照《水生動物產地檢疫採樣技術規範》(SC/T 7103),監測方法依據相應疫病監測技術規範。對有疑似患病死亡個體進行規定疫病檢測。
6.13 人員管理
建立人員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要求;人員定期接受培訓。
6.14 應急處置
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制度,對疫情及異常情況採取快速報告和回響措施。
出現規定疫病病原檢測陽性,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性病原並出現大量死亡,以及不明原因出現大量死亡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要求,及時逐級上報,並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6.15 無害化處理
無害化處理對象,包括規定疫病病原檢測陽性的水生動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性病原的水生動物;不明原因死亡或中毒死亡的水生動物;與上述情況水生動物同批的水生動物;生產過程中的其他生物垃圾;養殖池/桶和養殖水等。
無害化處理方法,按照《病死水生動物及病害水生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範》(SC/T 7015)要求進行。
6.16 自查
參照《水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則》(SC/T 7017)和本規範要求,每年定期自主對場內疫病各風險點進行自查,通過分析和評價對相應的管理制度及措施及時進行糾偏、修正及完善。
6.17 檔案管理
苗種引進和銷售、隔離檢疫、繁育,消毒,疫病監測,無害化處理,藥品、飼料選用以及自查等重要環節應留下操作記錄,並歸檔保存2年以上。
檔案應有專用存放處,並有專人管理。
檔案管理人員調動工作,對所管檔案必須嚴格辦理移交手續,並由領導監交。
附屬檔案2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申請書
(基本樣式)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名稱:(蓋章)
申請時間: 年 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制
填寫說明
1.本申請書用於向農業農村部申請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
2.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命名方式:單位名稱+水生動物種類+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病種)+苗種場,例如:××公司鯉魚無鯉春病毒血症苗種場。
3.申請評估的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應符合國家《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建設技術規範》及有關規定的要求。
4.申請書文本包括基本信息、正文和附屬檔案。
5.申請書用A4紙列印,連續編頁;手寫部分用簽字筆正楷填寫,字跡清楚。
6.本申請書一式六份,經申請單位和所在地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方為有效。
基本信息
申請單位
單位名稱
電話
傳真
地 址
郵編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地 址
郵編
法人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地 址
郵編
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級漁業主管部門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地 址
郵編
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地 址
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名:
(公章)
年 月 日
正 文
1.簡述無規定疫病苗種場基本情況(包括申請單位名稱、養殖種類、生產規模、所在行政區域等);
2.簡述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及運行基本情況;
3.簡述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應急反應體系和規定水生動物疫病應急處置情況(如果有);
4.簡述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記錄、標識、追溯體系建立實施基本情況(包括水生動物、飼料、獸藥等的追溯管理);
5.簡述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區域劃分情況,近兩年疫病監測(包括監測結果)、發生、處理情況(如果有);
6.簡述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廢棄物、死魚(蝦)以及生活垃圾等處理基本情況;
7.單位自我評估結論。
申請報告附屬檔案
(一)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水域灘涂養殖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可證明其水域、灘涂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和規範承包契約複印件;《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二)近2年國家級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結果報告複印件。
(三)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各生產單元及功能區劃分圖。
(四)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生物安保管理制度手冊,包括《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建設技術規範(試行)》內容“6”規定的相關內容。
(五)規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畫及方案。
(六)配置實驗室照片或與相關疫病檢測技術機構簽署的合作協定。
(七)設施設備照片。
(八)自我評估表。
(九)其他有關材料。
附屬檔案3
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評估表
序號
評審內容
評審意見
評審標準
重點項
普通項
符合
基本
符合
符合
適用
備註
(包括存在問題及缺陷)
基本條件
當地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1
當地省、市、縣三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是否健全,是否有穩定的工作人員。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2
近兩年(含當年)當地是否實施國家級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畫。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1
近兩年(含當年)當地是否完成國家級或省級疫病監測計畫任務。
基本符合的要說明情況。
是,為符合; 未100%完成任務為基本符合; 否,為不符合。
3
近兩年(含當年)是否按要求及時上報疫病監測結果。
是,為符合;否,為不符合。
4
縣級(或市級或省級)是否發布水生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5
當年在國家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測報信息系統是否有當地省、市、縣、點四級監測上報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養殖場
資質要求
6
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證書。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7
是否持有效《水域灘涂養殖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可證明其水域、灘涂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其他權證和規範承包契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8
是否持有效《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規模要求
9
場區面積是否達到50畝(西部地區30畝)以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10
工廠化或流水養殖場區面積是否達到1500平方米以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11
年產量規模是否達到要求(魚苗100萬尾以上,蝦苗5億尾以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場址要求
12
場區與周邊環境之間是否有天然屏障或物理隔離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13
場區是否不受周邊水產養殖場、水產品市場、水產品加工場所、水生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水生動物診療場所等影響。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本底要求
14
是否有連續2年(含當年)以上國家級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結果報告,並無規定疫病病原陽性檢測結果。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功能區域劃分
15
生產區和生活區是否分開。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16
生產區中檢疫隔離區、核心繁育區、苗種生產區、餌料培養區、獸藥存放處、飼料存放處、工器具存放處、廢棄物暫存處等是否劃分明確。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實驗室
17
是否配置實驗室或與相關檢測技術機構簽署合作協定。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人員
18
是否配備生物安全管理人員,且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19
是否配備漁業鄉村獸醫或執業獸醫,負責病害防控及病情報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設施設備
進、排水設施
20
進水系統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蓄水沉澱、過濾、消毒等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21
排水系統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尾水處理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屏障設施
22
各功能區之間是否設有物理隔離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23
各功能區是否有明顯標識牌或警示標識。
基本符合的應限期整改。
是,為符合; 是,但不完善為基本符合;
否,為不符合。
消毒設施
24
檢疫隔離區、核心繁育區、苗種生產區和生物餌料培養區是否配備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25
上述各區入口處是否配備必要消毒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廢棄物和生活垃圾暫存設施
26
是否配備對存在生物安全風險的廢棄物暫存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27
是否配備生活垃圾暫存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標準操作管理
28
是否制定各生產環節的操作流程,並張貼於各功能區醒目位置。
基本符合的應限期整改。
是,為符合; 操作流程未張貼為基本符合; 否,為不符合。
消毒管理
29
是否定期對養殖場進行消毒,並有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30
是否定期更換水源及尾水處理設施中消毒設備,並有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31
是否定期對工器具、設施設備進行消毒,並有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32
是否對卵或幼體進行消毒,並有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33
檢疫隔離區、核心繁育區、苗種生產區和生物餌料培養區入口處是否對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工器具管理
34
是否有工器具存放專用處,已消毒工器具和未消毒工器具是否分開擺放。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35
工器具是否專區專用。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養殖用水管理
36
各功能區的進排水通道是否各自獨立,避免交叉污染。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37
養殖用水水質是否符合漁業用水水質標準(GB11607-1989)。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38
是否定期對養殖用水進行檢測,並記錄。
是,為符合;否,為不符合。
苗種引(購)入管理
39
引(購)入苗種是否有檢疫證明。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40
親本引(購)入後,是否經單獨飼養30天,並有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41
在單獨飼養期間,對引(購)入苗種(親本除外)是否進行至少2次規定疫病的檢測,並有記錄或者檢測報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苗種繁育管理
42
親本選育池、配種產卵池/桶、孵化池/桶、育苗池和養成池等有明確標識。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43
苗種繁育過程中,工器具是否專池/桶專用。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44
核心繁育區水體獨立或有消毒處理措施保障。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45
不同家系或群體的親本是否分池/桶選育。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46
不同批次孵化的幼體是否分池/桶培育。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47
不同批次培育的苗種是否分池/桶養殖。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飼料管理
48
飼料的使用和保管是否有專人負責。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49
使用的配合飼料是否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要求。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50
是否對每批次生物餌料進行規定疫病病原進
行檢測,並有記錄或檢測報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獸藥管理
51
獸藥的使用和保管是否有專人負責,並保證獸藥有效期。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52
養殖場是否了解國家對禁用藥或限用藥的要求,並按要求使用藥品,有使用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53
是否有固定位置存放藥品,並存放整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糞便及殘存飼料管理
2
是否及時將水生動物與糞便、殘存飼料進行分離。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媒介生物管理
54
在水系統中是否設立阻止野生水生動物進入場區的過濾井、攔魚網等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55
工作動物是否在限定範圍內活動和餵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無工作動物的不適用。
56
在戶外蓄水池、養殖池或排水處理池是否設有防止鳥類棲息的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57
是否設定阻止老鼠、昆蟲及其他有害動物進入場區的設施。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疫病監測
58
該場是否納入國家級或省級對規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畫,並進行監測,並有檢測報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59
該場是否納入《全國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測報》監測範圍,並進行疾病上報。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60
對每批次養殖對象的苗種是否進行規定疫病監測,並有記錄或者檢測報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61
對有疑似患病死亡個體是否進行規定疫病檢測,並有記錄或者檢測報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人員管理
3
是否制定人員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和技術人員崗位職責。
基本符合的應限期整改。
是,為符合; 是,但崗位職能不明確為基本符合; 否,為不符合。
4
養殖管理和技術人員是否定期接受培訓。
基本符合的應提出整改方案。
是,為符合; 不定期培訓,為基本符合; 否,為不符合。
應急處置
62
是否建立場內應急處置制度或應急預案。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無害化處理
63
是否對規定疫病病原檢測陽性的水生動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有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無陽性規定疫病檢出的不適用。
64
是否對不明原因死亡或中毒死亡的水生動物同批的水生動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有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無不明原因死亡或中毒死亡的不適用。
65
是否對被傳染性病原感染或疑似感染的水生動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有記錄。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無疑似感染的不適用。
自查
66
近兩年(含當年)是否定期對場內疫病各風險點進行自查,提出自查結論及完善措施,並有記錄。
基本符合的應限期整改
是,為符合; 不完善為基本符合; 否,為不符合。
檔案管理
67
檔案是否有專用存放處,並有專人管理。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68
檔案內容是否包括苗種引進和銷售、隔離檢疫、繁育,消毒,疫病監測,無害化處理,藥品、飼料選用以及自查等記錄內容,並保存2年以上。
是,為符合; 否,為不符合。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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