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協定

“無效協定”又可稱作為“無效契約”是指違反了契約成立的要件或者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導致無效的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效協定
  • 類型:專業名詞
  • 含義:違反了契約成立的要件
  • 領域:法律
  • 原因:民事主體不合格導致協定無效
百科釋義,協定無效的原因,協定無效的法律依據,

百科釋義

“協定”又可稱為契約,是指雙方主體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所簽訂的一致意見。所以“無效協定”又可稱作為“無效契約”是指違反了契約成立的要件或者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導致無效的協定。

協定無效的原因

協定無效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民事主體不合格導致協定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都會導致協定無效;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協定無效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契約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契約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契約,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注意:契約法與民法通則規定不一致地方,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適用新法。
另外關於無效協定,在勞動法也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契約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契約;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契約。
無效的勞動契約,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契約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契約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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