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對價抗辯

無對價抗辯指對沒有支付相應對價的票據持有人,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抗辯,行使抗辯權。對價本為英美法系的概念,但隨著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融合,對價的概念為大陸法系所吸收,如我國《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可見,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這是票據流通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也是民商法要求的等價有償原則在票據法上的體現。

含義,原因,

含義

對支付了對價的持票人無疑不得行使抗辯權,那么,對沒有支付對價的持票人能否行使呢?對此,我國 《票據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因此,依法而無償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在其前手的票據權利中如果存在有抗辯事由,票據債務人將仍能用來對抗持票人。這顯然是票據抗辯限制的例外。

原因

無對價抗辯與惡意抗辯一樣,也是票據抗辯限制的例外。當票據取得無對價,極有可能損害票據債務人的利益,而且無對價取得票據難免存在惡意,可能會損害票據債務人的利益。為對此予以防範,法律設定了無對價取得票據不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的制度。這樣既可以充分保障了票據債務人的權益,又不至於損害票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在保障票據的流通與法律的公平上找到了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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