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官犯罪

刑律名。做官以前犯罪或者以正當理由去官以後犯罪,都叫做“無官犯罪”。

據《大清律例·名例律·無官犯罪》規定,凡是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如所犯系公罪,笞杖以上都可以依照法律納贖。任低級官員時犯罪,晉升以後事發,以及在任時犯罪,去任後事發,所犯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職、降級或罰俸;若是杖一百以上,則依律科斷。如因犯事而被革職者,則笞杖以上皆勿論。但若事乾埋沒錢糧、遺失官物,雖系公罪,仍應照舊賠償。如果所犯是各種私罪,則依律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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