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門樓牌管理辦法,為了加強門樓牌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具體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烏魯木齊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2013年4月9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4月1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具體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門樓牌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設定、維護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門樓牌包括門牌和樓牌,門牌是指標示院落、獨立門戶編號名稱的地名標誌;樓牌是指標示院落內樓(幢)、單元、戶編號名稱的地名標誌。

第三條

門樓牌的設定、維護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方便民眾、尊重歷史、保持穩定的原則。

第四條

經批准命名的路、街、巷兩側的院落、獨立門戶應當設定門牌;使用門牌的住宅小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院落內的建築物應當設定樓牌。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門樓牌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保障和房產、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運輸、工商、語言文字、文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門樓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門樓牌的檔案管理,完善門樓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相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並將門樓牌號的設定、變更信息予以公開。

第七條

公安、住房保障和房產、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工商、水務等部門在工作中涉及地址登記時,應當使用區(縣)民政部門設定的門樓牌號。

第八條

門樓牌號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編制:
(一)門牌除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以外,應當以道路、街、巷的走向,按照“東雙西單、南雙北單”的原則進行編號;
(二)樓(幢)牌應當以“之”字形編設方法進行編號;
(三)單元牌應當以面向單元門為準,由左至右依次進行編號;
(四)戶牌應當以面向樓道入口處為準,由左至右依次進行編號。

第九條

需要設定門樓牌的新建建築,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提出門樓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門樓牌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
(四)建築位置示意圖。

第十條

需要設定門樓牌的既有建築,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提出門樓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門樓牌申請書;
(二)房屋權屬證明檔案;
(三)建築位置示意圖。

第十一條

區(縣)民政部門受理門樓牌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同意後,由區(縣)民政部門向申請人出具《門樓牌編碼通知書》。
《門樓牌編碼通知書》應當載明區(縣)民政部門編制的門樓牌號。

第十二條

區(縣)民政部門出具《門樓牌編碼通知書》後,應當通知門樓牌製作安裝企業在契約期限內完成門牌的製作和安裝工作。
申請人收到《門樓牌編碼通知書》後,應當及時委託門樓牌製作安裝企業根據要求製作和安裝樓牌。

第十三條

門樓牌的樣式、規格、材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
經依法確認為文物、優秀歷史建築、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的建築等特色建築物,可以安裝與其建築風貌相協調的特殊樣式門樓牌。
特色建築物需要安裝特殊樣式門樓牌的,區(縣)民政部門在審核門樓牌設定申請時,應當就門樓牌的特殊樣式、規格、材質徵求市民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本市門樓牌的安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沿街建築物的門牌應當安裝在面對正門的左上方距離地面2米處;
(二)樓(幢)牌應當安裝在樓體兩側外牆上,安裝位置為每幢樓房2-3層中間,被其他建築物遮擋的,可安裝在3-4層中間;
(三)單元牌應當安裝在單元門門楣中間位置;
(四)戶牌應當安裝在入戶門門楣中間位置;
(五)同一條道路的門牌或者同一居民小區的樓(幢)牌,應當安裝在同一高度;
(六)其他特殊情況,由市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裝位置。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改、損毀門樓牌。
因建築物門面裝修需暫時拆除門樓牌的,使用權人應當在門面裝修完畢三個工作日內,重新將門樓牌安裝在原來的位置。

第十六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妥善使用門樓牌並保持整潔,發現有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辦理補領手續或者予以更換。
區(縣)民政部門發現門樓牌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辦理補領手續或者予以更換。

第十七條

因新命名或者更改路、街、巷名等原因須新設或者變更門牌的,由區(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更換門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也可向區(縣)民政部門申請更換。
因建築物拆除等原因需要註銷門樓牌號的,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當到區(縣)民政部門申請註銷。

第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統一樣式的門牌的製作、安裝、日常維護和管理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特殊樣式的門牌的製作、安裝和管理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
樓牌的製作、安裝和管理費用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
因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管理不善導致門牌損壞、丟失需補領的,門牌製作安裝費用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公民處以2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
(一)擅自確定、更改門樓牌編號的;
(二)擅自製作、拆除門牌的;
(三)遮擋、覆蓋門樓牌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門樓牌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門樓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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