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救助管理站

烏魯木齊市救助管理站成立於1978年7月,原名“烏魯木齊市無業游民收容安置改造所”,位於烏昌路10號(小地窩堡)。1988年6月更名為“烏魯木齊市收容遣送站”, 2003年8月1日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實施救助管理制度後於12月更名為“烏魯木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2004年4月更名為“烏魯木齊市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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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況

烏魯木齊市救助管理站是一個具有社會行政管理職能、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烏魯木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擔負著烏魯木齊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甄別、救助、管理、教育、護送等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對沿街流浪乞討人員的宣傳、勸導、教育工作。
2、負責自願來站求助對象的接待工作。
3、負責救助對象的基本情況登記,核實和甄別。
4、負責對救助對象隨身攜帶物品的登記保管。
5、負責救助對象的一伙食、住宿、衛生、安全、學習教育。
6、負責救助對象中突發急病( 包括傳染性疾病)的救治、隔離、消毒、上報工作。
7、負責同救助對象的親屬、戶口所在地及單位進行聯繫。
8、負責為救助對象提供返鄉乘車(船)的憑證。
9、做好救助對象來站後的各類事項審批及離站後各類材料整理、保 管、歸檔工作。
10、按規定做好救助對象來站的各項救助工作。
11、完成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對象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能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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