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後旗第一中學

烏拉特後旗第一中學

烏後一中始建於1971年5月,2008年9月合併烏後二中並搬遷至新校區。近四十年風雨礪洗,蘊積涵育,一代代一中人薪火相傳,青藍相續。在各級黨政領導和人民民眾的大力支持下,學校猶如星星之火,由小到大,由弱到強。今天的烏後一中已發展成為占地230畝,建築面積42000平方米,擁有37個教學班、150多位教職工、1400餘名在校學生的大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拉特後旗第一中學
  • 簡稱:烏後一中
  • 創辦時間:1971年5月
  • 所屬地區: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
  • 主要獎項:自治區依法治校示範校
    巴市教育工作先進集體
    巴市教科研先進集體
    旗級教育先進集體
    市級花園式學校
中學簡介,辦公室,人事科,基礎教育科,職業與成人教育科,民族教育科,法規督導科,體育衛生藝術,監察審計科,

中學簡介

烏拉特大草原廣袤豐饒,而烏拉特後旗第一中學則是廣袤草原上的一顆璀璨明珠。近四十年來,烏後一中櫛風沐雨,播撒文明火種,培育了近萬學子,為草原文化發展為河套教育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烏後一中始建於1971年5月,2008年9月合併烏後二中並搬遷至新校區。
近四十年風雨礪洗,蘊積涵育,一代代一中人薪火相傳,青藍相續。在各級黨政領導和人民民眾的大力支持下,學校猶如星星之火,由小到大,由弱到強。今天的烏後一中已發展成為占地230畝,建築面積42000平方米,擁有37個教學班、150多位教職工、1400餘名在校學生的大校。
在發展的道路上,代代一中人秉承艱苦奮鬥的精神,將優良傳統作為一中繼往開來的不竭動力。新時期,學校堅定確立了"以人為本,文化立校,內涵發展"的辦學理念,著力培養"基礎紮實,素質全面,特長明顯"的合格人才,力爭把學校建成管理一流、環境一流、師資一流、教育教學質量一流的學校,辦成領先巴市中學教育、人民滿意的有特色示範學校。
新時代的烏後一中,以"加快發展"為目標,以"強師固本"為抓手,2008年面向全區選聘了2名教育專家和22名優秀教師。如今的教師隊伍有中學高級教師32名,中學 一級教師56人,其中自治區骨幹教師1名,市級骨幹教師22名,在讀碩士研究生24人。
在加快發展的進程中,學校始終把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作為頭等大事來抓。辛勤的汗水結出豐碩的果實,中高考升學率逐年提升。2008年參加高考學生109人,本科上線11人,專科37人;中考滿分7人,達到全市重點線7人,達到全市重點線53人;參加市級以上各類競賽有23人次獲獎。
學校連續獲得自治區依法治校示範校、巴市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巴市教科研先進集體、旗級教育先進集體、旗級文明單位、旗級實績突出領導班子、市級花園式學校等榮譽稱號。

辦公室

1.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服務事務。
2. 搞好信息搜尋 、整理、歸納工作,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加強督察 、督辦工作,落實上級下的各項目標任務。
3. 負責局內對外聯絡。
4. 負責各類檔案的運轉和管理工作。
5. 負責局機關文秘、信訪、保密、保衛、工會、紀檢工作。
6. 負責黨委會議、辦公會議 、局級各種會議的組織安排工作。
7.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人事科

1. 負責市直學校幹部的考核、呈報,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職務評聘工作。
2. 負責市直學校的勞動工資管理、幹部職工調配和人事檔案管理以及人事統計工作。
3. 負責全市師範類大 、中專院校畢業生分配工作。
4. 全面負責全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的繼續教育培訓、信息技術培訓測試工作,進一步提高各層次教師學歷合格率。組織對中國小教育行政幹部的輪訓。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漢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的套用工作,指導推廣國語培訓、測試工作。
5. 檢查、評估全市師範院校、教師進修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辦學條件以及各項方針 、政策的落實情況。
6. 結合我市實際,有計畫地逐步開展中國小教師學歷合格後的繼續教育工作。
7. 根據《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做好教師資格的認定及管理,指導全市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8. 做好本系統離退休教職工管理工作及來信來訪的接待查出處工作。
9. 搞好優秀中青年教師 、特級教師的選拔、培訓 、考核和教師獎懲工作。
10.做好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基礎教育科

1. 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全市普通中國小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並督促學校貫徹落實。
2. 負責全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幼、特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工作。
3. 配合有關科室,編制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負責全市普通中國小和幼稚園管理工作。
4. 負責全市中國小德育工作和少先隊工作,組織、指導中國小開展勞動技術、科學知識等方面的教育活動,辦理中小學生的重大獎懲。
5. 檢查指導普通中國小、幼稚園執行教學大綱、教學計畫情況,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驗,總結推廣教育教學改革經驗和成果。
6. 負責普通中國小、幼稚園課程設定、教材、圖書資料、儀器和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
7. 組織對普通中國小教育、幼特教育的檢查評估,開展調查研究,掌握信息資料,積極為決策提供情況。
8. 辦理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職業與成人教育科

1. 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成人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工作要點、政策和主要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 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自治區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編製成人教育、職業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研究確定我市成人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提出有關計畫、意見、辦法、並進行指導、檢查落實。
3. 根據國務院《掃盲工作條例》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編制適合本地區的掃盲教材;負責檢查驗收各旗、縣、市的掃盲工作,並深入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改進意見;指導、檢查全市的掃盲檔案管理工作,掃盲檔案要規範化、標準化。
4. 加強對成人學校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評估;指導促進市內成人學校的管理改革和教學改革,總結推廣教學經驗,並出題抽查成人學校的教學情況,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5. 協調有關單位研究制定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批本地區的社會力量辦學。
6. 認真貫徹《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指導推動職業教育的課程設定、教材、圖書資料、實驗室、基地、實習場的建設工作;組織指導職業技術教育改革,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當地經濟建設的職教體系;指導推動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
7. 檢查指導各旗縣市職業高中教育教學常規工作,搞好年度總結評優工作和學籍管理、畢業證驗印工作;與有關部門配合搞好畢業生技能考核工作;指導各旗縣市搞好職業教育試點工作,辦好骨幹示範學校;做好對口招生工作。
8.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民族教育科

1. 貫徹黨史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四法一綱》以及上級有關民族政策及民族教育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2. 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地情況,提出地方性民族教育、民族學校管理的規劃、計畫、規定、意見、辦法,並進行指導、檢查、落實。
3. 根據《義務教育法》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編制本市民族教育、民族義務教育規劃並監督實施,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4. 加強對民族學校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召開業務會議,組織校際活動。
5. 指導民族學校實施德育綱要,執行教學大綱及教學計畫規劃,實施教育行政幹部、教師培訓工作。指導校風校紀校容建設及校園文化建設。
6. 指導促進民族學校管理改革和教學改革,總結推廣教育教學經驗;負責全市蒙授高中招生錄取工作,並建立健全蒙授中學生學籍檔案管理工作。
7. 協同有關部門、科室搞好民族教育專項補助費的分配、管理、使用工作,抓好民族事務、蒙語工作,體育衛生,勤工儉學、招生、電教等工作。負責本局重要檔案的翻譯、列印工作。
8. 完成好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法規督導科

1. 監督、檢查下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2. 評估下級政府和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管理水平和辦學水平,教育質量。
3. 幫助、指導下級政府的教育工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
4. 研究教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向同級及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提高意見的建議。
5. 向上級或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匯報當地教育的情況,為各級黨政領導提供教育決策的根據。
6. 反映下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廣大教育工作者的要求和意見。
7. 指導下級督導機構的工作和指導下級的自查自評;
8.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體育衛生藝術

1. 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2. 組織舉辦全市中小學生文藝、體育競賽活動,為國家輸送體育、藝術人才。
3. 選拔組織市中小學生體育藝術隊參加自治區組織的各項比賽。
4. 開展多病、常病的防治工作,在中小學生中進行健康教育,提高學生的自我保健能力。
5. 做好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監察審計科

1. 對全市教育事業單位財務計畫、預、決策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2. 對全市教育系統預算內、預算外各項教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檢查。
3. 對全市教育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調查。
4. 對學校基建、維修工程的概、預、決算進行審計。
5. 對國家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教育專項經費進行追蹤審計調查。
6. 對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集資和捐資辦學經費的使用進行專項審計。
7. 對各級各類校辦企業的資產、負債、效益以及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8. 對全市教育事業單位的各種報表進行審簽。
9. 對本系統及所屬單位幹部的謙政建設、廉潔自律進行監督檢查。
10.對本系統違法、違紀案件及行業不正之風進行查處。
11.檢查本部門、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12.完成本部門、本單位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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