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樂善家園殘疾人服務中心

瀏陽市樂善家園殘疾人服務中心是2017年3月23日在瀏陽市民政局登記的慈善機構,辦公地址在瀏陽市沿溪鎮瀏花路16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瀏陽市樂善家園殘疾人服務中心
  • 成立時間:2017年3月23日
  • 辦公地址:瀏陽市沿溪鎮瀏花路166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430181MJJ6466650
  • 登記管理機關:瀏陽市民政局
  • 法人:秦華冬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辦公地址,組織章程,

歷史沿革

2017年3月23日在瀏陽市民政局登記成立。

主要職責

為殘疾人提供日間照料、技能培訓、康復訓練、庇護性就業、心理諮詢、法律諮詢等公益服務。

辦公地址

瀏陽市沿溪鎮瀏花路166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瀏陽市樂善家園殘疾人服務中心 。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前提下達到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文化的成果。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瀏陽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瀏陽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瀏陽市沿溪鎮瀏花路166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黨 建
第七條 本單位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第八條 本單位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基層組織。本單位黨建工作由理事會負責。本單位鼓勵把業務骨幹培養成中共黨員,把中共黨員培養成本單位骨幹。暫時沒有中共黨員的情況下,本單位將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
第九條 黨組織是黨在本單位中的戰鬥堡壘,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民眾,推動事業發展。黨組織在本單位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與對本單位的重要業務活動、重要人事安排、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發展戰略和規劃、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項決策。
第十條 本單位將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場所等保障。
第三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秦華冬。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叄萬元;出資者:秦華冬,金額:叄萬元。
出資者秦華冬所出開辦資金叄萬元,在本單位依法登記後,成為本單位的獨立法人財產,由本單位獨立支配。該資金屬於社會捐贈資金,出資者對以上捐贈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出資者不得抽回出資,出資後不享有該資產的財產權,盈餘不得分紅,不能進行出資轉讓。本單位資金套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本單位依法註銷的,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在瀏陽市範圍內開展:
(一)為殘疾人提供日間照料;
(二)技能培訓;
(三)康復訓練;
(四)過渡性就業;
(五)文化娛樂;
(六)心理諮詢等服務,在心理、生理、物質、精神等方面進行幫扶;
第四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八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秦華冬 。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4月1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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