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教育局關於做好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公告

《瀏陽市教育局關於做好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公告》是瀏陽市教育局2014年12月1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01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長政辦函[2014]173號)和《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瀏陽市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瀏政辦函[2014]95號)精神,為做好我市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助對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登記在冊進入民辦教師隊伍,在公辦中國小連續或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離開教育教學崗位且未被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錄用、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的原民辦教師。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經教育行政部門(含原鄉鎮教育辦)備案進入代課教師隊伍,在公辦中國小(含公辦幼稚園和公辦學校舉辦的學前班)連續或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離開教育教學崗位且未被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錄用、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的原代課教師。
(三)1986年12月31日以前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登記在冊進入民辦教師隊伍或1999年12月31日前經教育行政部門(含原鄉鎮教育辦)備案進入代課教師隊伍,在公辦中國小(含公辦幼稚園和公辦學校舉辦的學前班)連續或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目前已離開教育教學崗位且未被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錄用、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的原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
(四)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中的下列人員不列入補助對象範圍:納入計畫內離崗退養的;本《通知》執行前已去世的;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被開除、辭退的。
二、補助對象確認程式
(一)本人申請。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到原任教的鄉鎮中學領取、填寫《湖南省原中國小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等表冊,同時承諾填寫的《申請表》和提交的相關信息材料真實準確。
(二)鄉鎮初審。申請人帶《申請表》等表冊、相關原始證明材料及證人的證言,到村(居)委會、派出所、計生辦、鄉鎮中學進行核實,並將所有申請材料送交鄉鎮中學,最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全面核實、確認,根據核實情況形成初審意見。無原始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每個工作階段需提供3名證明人,證明人中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少於2人。
(三)第一次張榜公示。初審意見以及相關書證物證材料、證人證言分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任教學校進行第一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經核實後,對第一次公示無異議的申 請人,初步確定為補助對象。鄉鎮(街道)於12月23日將補助對象名單(初稿)及有關信息材料報送市教育局。
(四)縣級審核。市教育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和計生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初審名單和相關信息材料進行審核確認。
(五)第二次張榜公示。經審核確認的補助對象名單分別在教育局、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任教學校進行第二次張榜公示,同時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經核實後,對第二次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正式確定為補助對象,並登記造冊,填寫《湖南省原中國小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審批表》,由市教育局建檔存留。
(六)市級核准。市教育局將加蓋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審批表》及相關信息材料報送長沙市教育局。由長沙市教育局會同財政局、人社局對《審批表》及相關信息材料進行核准。
因政策性遷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戶口遷移到省內其他縣市區且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到原工作的縣市區按程式申報,審核確認後,其生活困難補助由現戶口所在的縣市區發放。
三、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至4年(含1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30元;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
四、計發時間與發放辦法
(一)計發時間: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從2014年10月1日起計發。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過60周歲的,從2014年10月1日起發放,其以前超過的年限不予補發。2014年10月1日以後滿60周歲的,從到齡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難補助。
(二)發放辦法:戶口在瀏陽市的,由瀏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月發放。
五、工作要求
(一)省政府檔案要求一次性完成原中國小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身份及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因此,至2014年9月30日止,不管年齡是否已滿60周歲,都要求做好申報和審核工作。本次核准後不再補報享受補助政策人員。
(二)本人申請和鄉鎮初審時間為12月18—22日,逾期不予辦理。
(三)生活困難補助的發放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必須確保公平公正,杜絕弄虛作假和徇私舞弊行為。如有違反,一經查實,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取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資格;徇私舞弊,協助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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