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瀏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的通知

瀏陽市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長沙市有關檔案規定,為規範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制定的條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瀏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瀏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的通知
  • 地點:瀏陽市
  • 單位:瀏陽市政府
  • 時間: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現將《瀏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瀏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長沙市有關檔案規定,為規範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
(一)根據《條例》第7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二)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和解釋。
(三)多家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四)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五)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工作內容或發布後可能對其他單位工作產生影響的,應當及時向所涉及單位傳送《瀏陽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函》(見附屬檔案1)和擬發布信息全文,書面徵求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
(六)書面回復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應工作規程向公眾公開發布信息。書面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應當立即指派專人與被徵求意見單位進行協商解決;經協商被徵求意見單位仍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應當立即報請市政府辦協調解決;由市政府辦組織該信息涉及單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該領域專家顧問共同研究協商,最終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發布,並以書面形式向相關涉及單位進行確認回復。
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一)根據《條例》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二)保密審查,是指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審查,同時包括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的審查。
(三)基本原則及要求
1、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先審查、後發布,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機關實際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3、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機關首長領導下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制;
4、行政機關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
(四)職責分工
1、行政機關
⑴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⑵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⑶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市保密局確定;
⑷對下級行政機關報請審定的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會同市保密局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⑸對本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徵求有關權利人的意見;
⑹檢查、督促、指導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⑺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⑻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指導、協助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複審。
2、市保密局
⑴負責對我市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⑵負責對我市行政機關提出的不能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初審意見報長沙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⑶承辦市政府交辦的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⑷負責協助市政府辦和市監察局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的督促檢查;
⑸會同市政府辦和市監察局對我市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進行檢查,一經發現,應即責成有關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並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五)工作程式
1、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國家保密局第1號令)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等保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2、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在保密審查中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應當先徵求本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的意見。
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也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經本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局確定。
3、行政機關申請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⑴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
⑵不能確定的原因。
4、對行政機關提交確定的申請,上級主管部門或市保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但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5、經保密審查屬於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6、經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得公開;但是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徵得權利人同意,或者經行政機關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7、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出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8、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經保密審查作出公開或不公開決定前,均應經本行政機關行政主要領導批准。
9、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在形成時,應同時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何種密級及其保密期限,並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做出密級標識;同時還應確定是否屬於可公開的政府信息,並做出相應標識。
行政機關應對本行政機關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及時按規定程式進行解密,同時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六)行政複議中涉及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確定
1、市政府法制辦可以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市保密局對有關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確定。
2、市政府法制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市保密局對有關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確定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⑴有關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
⑵行政複議申請人認為應該公開的理由;
⑶行政複議被申請人認為屬於不得公開的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管理
(一)根據《條例》第1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以下簡稱查閱場所),是指市政府在市檔案館、市圖書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定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查閱的場所。
(三)市政府辦負責我市查閱場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檔案館、市圖書館、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查閱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查閱場所應當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網路查閱服務和市政府及市直單位、鄉、鎮、街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查閱服務。
紙質文本由各行政機關按照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有關要求,及時向查閱場所提供。
(五)查閱場所應當規範運行管理,完善服務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體要求是:
1、在顯著位置設定“瀏陽市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標誌,公布查閱服務指南和服務規範;
2、配備計算機查閱終端、複印機等必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工作人員,提供網路查閱、紙質文本查閱以及文本列印、複印等服務;
3、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服務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查閱場所規範化運作;
4、認真做好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接收、登記、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動熱情幫助、指導查閱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為查閱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5、認真做好查閱服務登記、查閱需求統計分析、政府信息報送情況報告等工作,為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6、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工作,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六)查閱場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市政府辦要加強對查閱場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檔案館、市圖書館、市政務服務中心要做好查閱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根據《條例》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行政機關負責向市政府分別在檔案館、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設定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適應本規定。
(三)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應當遵循及時、完整、準確的原則。行政機關對已提供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廢止時,應及時提供修改後的該政府信息或進行廢止說明。
(四)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提供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事宜。
(五)市直各單位、鄉、鎮、街道應當向市檔案館、市圖書館、市政務服務中心等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應一式三份,並提供相應的電子文檔。
(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範圍之列。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多個行政機關聯合生成的,由編制文號或主要編制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提供。
(七)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或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提供。
(八)行政機關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工作情況納入市里對相關部門的年度工作考核。
市政府辦和市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提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監察局、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
(一)根據《條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的定義
政府信息的依申請公開是指除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三)依申請公開的受理
1、受理機構
行政機關應確定相應的申請受理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受理,並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2、原則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格式文本(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行政機關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後應即時登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不予受理;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申請時不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託書的,不予受理。行政機關應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保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3、受理形式
⑴書面申請的受理
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申請的,市直各單位每日至少2次查閱公開的受理機構電子信箱,及時受理申請並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進入受理機構電子信箱的時間為準。
通過信函、電報、傳真形式提交申請的,市直各單位每日至少2次接收信函,及時受理申請並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行政機關收到信函的時間為準;行政機關收到電報、傳真形式提交的申請應即時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電報、傳真形式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當場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或者行政機關指定的場所當場受理申請的,應即時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⑵口頭申請的受理。原則上,申請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後生效。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經過申請人確認生效的時間為準。
(四)依申請公開的審查
1、形式要件審查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首先應當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提交的申請書是否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實質內容審查
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保密審查機制,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局確定。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徵求意見,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五)依申請公開的處理
1、分類處理
行政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的(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經審查決定提供的。
2、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
⑴經審查後,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⑵經審查後,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單位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請的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⑶經審查後,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該單位已經答覆的,可以不再答覆。
⑷經審查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繫方式,無法答覆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1年。
(六)依申請公開的答覆
1、答覆的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2、答覆的形式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3、答覆的具體情況
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經過審查並進行分類處理後,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⑴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答覆申請人;
⑵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載有該政府信息的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行政機關設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指定的查閱場所進行查詢,並提供詳細的查詢方法、具體地址等;能夠在答覆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⑶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⑷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
⑸依法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對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市信息中心諮詢;
⑹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⑺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七)費用收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八)提供信息不準確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更正。該單位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一)根據《條例》第29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二)市直各單位、鄉、鎮、街道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都要進行考核。瀏陽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細則由市信息中心另行制定印發。
(三)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四)市政府辦負責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會同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保密局、市志檔案局、市信息中心等部門對市直各單位、鄉、鎮、街道進行考核。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1、機構建設情況;
2、工作推動及制度建設、執行情況;
3、查閱場所設定情況;
4、主動公開工作情況;
5、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
6、保密審查情況;
7、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為年度考核,考核時間視情況於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七)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1、市政府辦會同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保密局、市志檔案局、市信息中心等部門組成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2、市考核組根據上級考核組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在年度考核前制定下發考核方案和考核標準;
3、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有關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考核組。
4、考核組採取實地考核、聽取情況匯報、徵求民眾意見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5、考核組提出初步考核劃等意見,並向被考核單位反饋結果,經市政府辦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確定考核劃等。
(八)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九)考核結果於次年2月底前公布。
(十)考核結果連續2年為優秀的,由市政府辦提請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十一)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辦提請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
(一)《條例》第29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
(二)社會評議的主體
社會評議工作由市政府辦具體組織實施,評議工作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和民眾代表參加。
(三)社會評議的對象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社會評議的內容
依照《條例》規定,評議內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2、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及時;
3、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4、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5、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7、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8、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收費。
(五)社會評議的方式方法
評議工作由市政府辦採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由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定期視察,新聞媒體跟蹤報導,社會監督員和廣大民眾日常監督。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六)社會評議的時間
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
(一)根據《條例》第29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所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三)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辦負責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調查處理;行政機關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為的調查處理。
(五)責任追究範圍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按照有關規定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而沒有公開的;
2、政府信息公開流於形式,承諾不履諾,搞暗箱操作的;
3、應當公開的重點內容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及時受理民眾的公開申請,不認真處理民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民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5、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六)責任區分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1、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3、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七)責任追究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給民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對相關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
4、對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有關複議機關撤銷或被司法機關判決敗訴的,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八)市政府辦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全面、客觀地進行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相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和後果作出相應處理,並下達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於接到處理通知後1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覆核或提出申訴。應追究政紀處分的,由市政府辦提出,市監察局按程式辦理。
(九)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並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辦和市監察局。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一)根據《條例》第31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報告公布時限
市直各單位、鄉、鎮、街道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本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工作年度報告公布後,應當同時上報長沙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直單位、鄉、鎮、街道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後,應當上報市政府辦。
(三)報告的內容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具體體現以下內容:
1、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⑴本單位全年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採取的措施等;
⑵本單位所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工作情況;
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總數,各分類政府信息數量(具體分類見附屬檔案2);
⑷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渠道分別公布政府信息的數量;
⑸公開查閱場所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市政府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數量。
2、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及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⑴年度內本單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包括場所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⑵年度內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數;
⑶年度內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
⑷年度內已答覆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件數。
3、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收費及費用減免情況
⑴年度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收取的費用總額(各類費用明細見附屬檔案7);
⑵年度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相關費用減免數額;
⑶年度內是否存在違規收費情況。
4、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⑴年度內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行政複議的件數,其中包括: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和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件數;
⑵年度內共引發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件數,其中包括: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件數和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及判決變更的件數。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⑴上級行政機關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⑵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⑶如本單位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要進行情況說明;
⑷如本機關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造成公民投訴的,說明造成投訴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⑸本機關發現的自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所採取的具體改進措施。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十、附則
(一)瀏陽生物醫藥園管委會、瀏陽製造產業基地管委會、農業科技產業園管委會和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二)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本制度由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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