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實驗室認定管理辦法

《瀋陽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實驗室認定管理辦法》是瀋陽市政府於2015年發布的關於瀋陽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實驗室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實驗室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啟迪廣大青少年的科技創新思維,促進瀋陽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工作的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和《遼寧省科學技術普及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少年科技創新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是以廣大青少年為培養對象,以中國小科技教育特色學校為載體,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優勢,向青少年傳播科技前沿知識,激發和培養青少年科技創新興趣,引導青少年自主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升青少年科技創新實踐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城市培養愛科學、會科研、能創新的科技創新後備人才奠定基礎。
第三條 瀋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和瀋陽市教育局(以下簡稱“市教育局”)是實驗室的業務指導部門,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科技教育特色學校均可申報實驗室
第五條 申報實驗室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領導班子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意識,重視青少年科技創新工作,有一位領導分管該項工作,且內部管理制度完善;
(二)研究方向明確,學校科技活動小組指導教師配備合理,中學教師參加人數須占全校教師總數30%以上,國小教師參加人數須占全校教師總數20%以上。教師應積極參與各種科技教育活動,中學參與率須達80%以上,國小參與率須達60%以上。學校重視科技輔導員的業務素質,科技輔導員應積極參加各級各部門舉辦的活動和培訓。
(三)要與2家以上的省級或市級科普基地成為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共建單位,定期組織青少年到科普基地開展各類活動;
(四)有固定的科技活動室,面積應在200 平方米以上,並配備動手實踐活動所需的設備和器材。
(五)制定詳實的科技教育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有科技活動記錄、圖片、影像等資料。
第六條 申報單位須由市教育局確認資格後,方可申報。
第七條 申報單位須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瀋陽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實驗室認定申請表(表樣附後);
(二)本《辦法》第五條涉及條件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青少年科技實驗、培訓、獲獎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
對申報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評審,並進行現場考察。
第九條 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根據評審小組的評審意見確定認定結果。
第十條 經認定的實驗室,由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聯合授予“瀋陽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實驗室”稱號、頒發牌匾並向社會公布,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條 每年實驗室對外開放活動不少於20次;與共建的省、市科普基地共同開展活動不少於2次。
第十二條 青少年實驗室應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改善青少年科技創新的基礎條件,提高現有科學研究實驗設備的使用效率,在工作中注重收集文字、照片、錄像和有關統計數據等檔案資料,積極參與科技活動周等重大科技活動,充分發揮青少年實驗室的功能和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 實驗室應承擔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交辦的科普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建立實驗室的單位具有申報瀋陽市科技計畫科普專項的資格;具有優先獲得市教育局科技建設資金支持的資格。
第十五條 實驗室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青少年實驗室軟、硬體條件建設情況;參加國家和省、市各類科技創新大賽的情況;獲得獎勵及專利情況;發現和培養具有科技創新潛力的青少年情況;聯合本市科普基地開展活動情況;開展科技活動周等相關科技創新活動的情況及示範帶動情況;申報單位對青少年實驗室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及相關宣傳報導等情況。
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根據報告情況,分別作出:通過、限期整改、停止活動的決定。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單位,三年有效期滿後,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將對實驗室進行一次綜合考核,考核合格的單位繼續保留認定資格,不合格的給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其“瀋陽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實驗室”資格。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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