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發展公用電話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

《瀋陽市發展公用電話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在1992.08.03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發展公用電話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8.03
  • 實施時間:1992.08.03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公用電話的建設和發展,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需要,便於民眾通信聯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用電話包括下列範圍:
(一)電信部門營業局、所自辦;
(二)電信部門或區政府委託各單位及商業網點、居民委代辦;
(三)電信部門在街面上設定的亭式公用電話。
第三條 公用電話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應按照“條塊結合,各負其責”的原則。市電信部門負責全市公用電話設施的建設和業務指導,並負責本部門營業局、所自辦的公用電話的管理;各區政府負責所轄區內公用電話的規劃、布局和管理。
第四條 電信部門應為擴大和發展公用電話網點提供優質設備,並負責公用電話的安裝、維修,改善通話質量,對代辦戶的通信業務進行指導。
第五條 各區政府與電信部門共同協商所轄區內公用電話的發展計畫,共同投資建設,擴大和發展所轄區內的公用電話網。各區政府負責提供和設定便於用戶使用的公用電話的場所,配備所需設施,選派代辦戶及服務人員,管理所屬居民委和其他代辦戶承辦的公用電話;委託有關單位辦理夜間應急電話,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公安交通、市容等部門對公用電話的設定及開辦廣告業務等應予以支持。電信部門承辦的公用電話亭廣告業按規定履行手續。
第七條 所有的公用電話代辦點必須公開營業時間、服務項目、服務範圍和收費標準,並設公用電話標誌。
第八條 公用電話服務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不準拒絕受理用戶使用公用電話,不準縮短服務時間,不準拒絕傳呼服務,不準擅自改變收費標準。
第九條 電信部門應設定用戶監督電話和來訪接待機構,負責受理用戶舉報、投訴,接受廣大用戶對公用電話服務工作和通信質量的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用電話設施和標誌牌、話機、電話號簿等通信用具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一切破壞、危及公用電話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在公用電話亭(點)內及周圍存放物品及設擲雜物。
第十二條 對在執行本辦法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電信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一)為發展公用電話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公用電話服務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保護公用電話設施事跡突出的;
(四)制止和檢舉損壞公用電話設施行為成績顯著的。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罰:
(一)對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電信部門或所在區政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直到取消代辦資格。
(二)對破壞公用電話設施的,由公安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電信部門的工作人員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公用電話設施損壞的,由電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當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同市電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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