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家庭農場示範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一步推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濱州市家庭農場示範場(以下簡稱“市級示範農場”)是指已按照《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管理辦法》依法登記註冊並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並經認定的各類家庭農場。
第三條 申報市級示範農場或已經認定為市級示範農場的家庭農場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經認定的市級示範農場,可按規定享受市級出台的有關家庭農場扶持政策和優先享受其他農業扶持政策。
第五條 市級示範農場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市級示範農場認定按照市縣鄉三級聯創、梯次推進的方式,從縣級示範農場中擇優產生。
第七條 市級示範農場管理堅持動態監測、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八條 市級示範農場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家庭農場經營者必須在濱州市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二)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無常年僱工或常年僱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三)以農業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農業淨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80%以上;(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近三年來無違法違規行為,有必要的制度;(五)經營規模相對穩定,土地相對集中連片。所經營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經營規模達到以下標準:1.從事糧食作物生產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面積達到50畝以上;2.從事果業生產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面積達到50畝以上;3.從事蔬菜生產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露天蔬菜土地經營面積達到50畝以上,設施蔬菜土地經營面積在20畝以上;4.從事花卉種植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面積達到20畝以上;5.從事苗木生產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面積達到50畝以上;6.從事畜牧養殖為主的,生豬年出欄達到5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500隻以上,肉禽年出欄50000隻以上,蛋禽存欄10000隻以上;7.從事特色種植(養殖)業的,年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8.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面積達到50畝以上。(六)家庭農場經營者應當經過農業技能培訓;(七)家庭農場經營活動有比較完整的財務收支記錄;(八)對其他農戶開展農業生產有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家庭農場具有先進的管理方式,土地產出率、經濟效益明顯提升,畝均效益比普通經營戶高出20%以上,對周邊農戶具有明顯示範效應,產品基本實現訂單化生產;(九)生產、銷售的農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質量安全要求。
第九條 原有的農民合作社、企業等組織或實體通過更改註冊名稱等方式建成的“家庭農場”,不予認定。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十條 市級示範農場申報由市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區)家庭農場工商登記數量、規範化建設水平、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等因素,下達年度申報指南,確定各縣(區)申報計畫。縣(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申報程式:(一)縣(區)農業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申報指南和申報計畫,徵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後,下達申報限額到各鄉鎮、街道;(二)鄉鎮、街道農經站根據申報限額,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本著家庭農場自願申報的原則,確定申報單位,並指導申報單位編寫申報書,上報縣(區)農業主管部門;(三)縣(區)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鄉鎮、街道申報材料審核後,按規定標準文本正式行文向市農業主管部門等額推薦上報,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縣(區)及鄉鎮、街道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縣(區)農業主管部門推薦上報市級示範農場應當報送以下材料:(一)縣(區)農業主管部門推薦檔案;(二)市級示範農場申報書;(三)市級示範農場申報匯總表。市級示範農場申報書由市農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章 評審認定
第十三條 市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專家成立市級示範農場評審認定組,對推薦上報的市級示範農場評審認定。
第十四條 評審認定程式:(一)評審認定組按照市級示範農場評審評分辦法,對推薦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確定入選單位。(二)評審結果在濱州農業信息網進行公示,十日內無異議,由市農業主管部門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公布認定名單並授牌。
第十五條 市級示範農場認定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重新評審認定。
第五章 監測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市級示範農場監測評價制度。市級示範農場監測評價包括年度監測和期滿評價。市級示範農場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鄉鎮、街道農經站報送《市級示範農場基本信息表》和自查報告,由鄉鎮、街道農經站審查後報縣(區)農業主管部門。縣(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監測材料進行核查匯總後,於每年3月中旬報市農業主管部門。市農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監測情況進行審核評價,於每年3月底前形成市級示範農場年度監測報告。認定的市級示範農場有效期滿後,由市農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按照市級示範農場認定標準和評分辦法,結合年度監測報告,對市級示範農場作出期滿審核評價。
第十七條 年度監測合格的市級示範農場,繼續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年度監測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由所在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輔導,合格後且在有效期內,繼續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期滿評價合格的,繼續保留市級示範農場稱號;期滿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示範農場資格並收回頒牌。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後,可重新申報市級示範農場。
第十八條 在市級示範農場申報和監測評價中,家庭農場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把關,不得弄虛作假。存在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或市級示範農場稱號,三年內不得再行申報,並減少其所在縣(區)下一年度申報數量。
第十九條 市級示範農場因故變更家庭農場名稱,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營業執照等變更材料,逐級上報市農業主管部門審核,重新確認其市級示範農場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示範農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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