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農村“四荒”使用權拍賣管理暫行辦法

《濟南市農村“四荒”使用權拍賣管理暫行辦法》在1995.10.24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農村“四荒”使用權拍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0.24
  • 實施時間:1995.10.24
第一條 為加快荒山、荒地、荒水面、荒灘(以下簡稱“四荒”)的開發利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保護“四荒”使用權拍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荒”使用權拍賣,是指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所有的“四荒”使用權拍賣給承購方,用於林果業、種植業、養殖業的生產開發和經營,並由承購方支付拍賣金的行為。
拍賣“四荒”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屬國家所有的公用設施。
國有或權屬不清的“四荒”使用權以及已經進行治理或已屬承包者使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四荒”使用權,不得納入拍賣範圍。
第三條 “四荒”使用權拍賣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購方是有承購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優先承購。
第四條 “四荒”使用權拍賣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四荒”使用權拍賣工作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四荒”使用權拍賣的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70年,開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成立有其成員代表參加的評議小組,評估“四荒”使用權拍賣底價,擬定拍賣方案,並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七條 拍賣“四荒”使用權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拍賣方案;
(二)競投者繳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參加競投;
(三)通過競投,競價高者為承購方,即時與拍賣方簽訂拍賣契約;對未投中者於拍賣結束後七日內退還其競投定金;
(四)承購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契約要求付清拍賣金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四荒”使用權,核發證書。
第八條 “四荒”使用權拍賣金應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經拍賣方同意也可以分期交付,首次交付的拍賣金不得低於應交金額的40%,最長支付期不得超過3年。
第九條 “四荒”使用權拍賣方和承購方必須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當具備下列主要內容:
(一)“四荒”的位置、面積、四至和現狀;
(二)用途、治理開發目標要求;
(三)使用期限和開發期限;
(四)拍賣前和契約期滿後地上物的處置;
(五)拍賣金及其交付方式;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協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承購方必須按照拍賣契約約定的用途和期限開發利用“四荒”,逾期不開發利用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第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承購方履行契約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護自然資源和國家公用設施不受破壞。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維護承購方的合法權益,保證承購方自主經營,並應按照契約約定提供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承購方開發利用“四荒”,負有保護自然資源和國家公用設施的義務。
承購方在所使用的“四荒”上栽植的林木和新開發形成的地上財產,在使用期內歸承購方所有。
屬承購方所有的林木,經林業部門批准,可以採伐、更新。
第十三條 在拍賣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四荒”使用權及承購方所有的林木、地上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和轉租給第三方。
轉租須經拍賣方同意,承購方與第三方應簽定轉租契約,並換領有關證書。
第十四條 拍賣契約、轉租契約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契約管理的具體工作由農村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 拍賣契約期滿後,“四荒”使用權終止,拍賣契約雙方依法辦理契約終止手續,並註銷有關證書。“四荒”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可以依法申請續期。
第十六條 承購方可享受下列政策優惠:
(一)五年內,開發“四荒”的用工可抵頂勞動積累工;
(二)自有收入時起三年內免繳農業特產稅;
(三)新開墾建造的基本農田二十年國家不安排徵購任務,鄉(鎮)不收取統籌費,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收取集體提留。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拍賣契約:
(一)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契約無法履行的;
(三)因國家建設拍賣的“四荒”被徵用的;
(四)由於一方當事人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契約的。
因變更或解除契約,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拍賣契約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契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對方應當在接到通知書30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雙方當事人就變更或解除拍賣契約應達成書面協定,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拍賣契約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由當地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拍賣金統一納入集體資金管理,全部用於扶持“四荒”的開發利用和集體公益事業建設,並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四荒”使用權拍賣工作中巧立名目,亂收費、亂攤派;不得侵占、平調和挪用拍賣金。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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