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績效管理條例

《濟南市績效管理條例》旨在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規範績效考核工作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水平及激勵幹事創業、擔當作為、爭先創優。《條例》於2018年11月1日經濟南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並公布,共七章三十六條,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績效管理條例
  • 發布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機關: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1日
  • 公布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發文字號:濟南人大公告〔十六屆〕第14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14號
《濟南市績效管理條例》已於2018年11月1日經濟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8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30日

條例全文

濟南市績效管理條例
(2018年11月1日濟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績效目標
第三章過程管理
第四章績效考核
第五章結果運用
第六章績效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規範績效考核工作,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激勵幹事創業、擔當作為、爭先創優,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績效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績效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績效管理,是指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發展目標和績效責任單位、個人履行的職責設定績效目標,實施日常監管,並對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考核,以達到績效不斷提升的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績效管理應當堅持圍繞大局、突出重點,注重實績、鼓勵創新,科學規範、公開公正,綜合評判、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績效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績效管理工作,研究解決績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和區縣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績效管理工作。
區縣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績效管理工作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市績效管理委員會可以明確相關工作主管部門為績效管理專項考核部門,負責做好績效管理專項考核工作。
第六條績效管理工作應當運用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績效全程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信息整合、動態更新、公開共享。
第七條績效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四月底前聽取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績效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二章績效目標
第九條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本單位主要職責制定年度績效目標。年度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成工作任務的年度目標和主要指標;
(二)主要職責和承擔的工作任務;
(三)完成目標任務的方法、措施和進度安排;
(四)財政預算安排;
(五)與績效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制定年度績效目標,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的事項的,績效責任單位應當事先組織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十一條績效責任單位每年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年度績效目標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計畫、市政府工作報告等要求進行審核;認為年度績效目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績效責任單位職責的,應當向其反饋意見,由績效責任單位進行修改;涉及重大事項的,可以組織專項論證。
年度績效目標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報績效管理委員會審定後,依法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政策調整、機構調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確需調整績效考核目標的,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調整內容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審核。
需要調整的內容涉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目標的,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人民政府應當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新的重點工作任務需要納入績效管理的,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可以調整有關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
調整的年度績效目標,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報績效管理委員會審定後,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經審定的年度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管理,定期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的制約因素並採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內部責任體系和獎懲機制,推進年度績效目標的實現。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報送反映其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存在問題等方面的績效信息,並對所提供的績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應當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績效監測工作制度,對績效責任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日常監控,督促績效責任單位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務質量。
發現目標推進不力、進展嚴重滯後的,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向績效責任單位下發績效督促通知單,對執行目標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預警,督促其按期完成績效目標。績效責任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情況說明,提出處理意見,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績效管理專項考核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專項績效目標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告績效管理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績效管理工作機構、績效管理專項考核部門、績效責任單位應當針對績效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系統分析,研究對策,改進工作,提升績效管理水平,必要時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利害關係人參加。
第四章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對績效責任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實行綜合績效考核和專項績效考核,對實行績效管理的人員實行個人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應當按照依法、科學、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的原則進行,遵循客觀工作規律。
績效考核辦法由市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制定,報市績效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綜合績效考核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專項績效考核由績效管理專項考核部門組織實施;個人績效考核由相關績效管理專項考核部門組織,由績效責任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各類績效考核分別從以下方面實施:
(一)綜合績效考核,從目標考核、社會評價、領導評價、內部評價、創新創優項目考核等方面實施;
(二)專項績效考核,從目標完成情況、協調推進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綜合評價等方面實施;
(三)個人績效考核,從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領導評價、民主測評、考察情況綜合評價等方面實施。
實施績效考核,應當依據績效考核辦法,按照科學、規範、系統的指標體系和考核程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對專業性較強的績效考核目標,可以委託績效考核專門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中介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對部分績效考核目標開展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社會評價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每年通過專題問卷調查、12345市民服務熱線電話訪問等方式,組織社會公眾對績效責任單位的總體工作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並徵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創新創優項目考核,由績效責任單位自願申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進行審核評估。必要時,邀請專家參與或者委託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四條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專項考核部門和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匯總不同方面的考核情況,形成綜合績效考核結果、專項績效考核結果和個人績效考核結果。考核結果按照績效考核辦法分類分等次確定。
綜合績效考核結果、專項績效考核結果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報績效管理委員會批准;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由所在單位確定後報相關績效管理專項考核部門備案審核。
第二十五條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將批准的績效考核結果告知績效責任單位,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對績效考核結果有異議的,績效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申請覆核。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專項考核部門或者績效責任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變更考核結果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報請批准或者備案審核。
第五章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對績效考核中反映出的問題和社會評價意見進行分析,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對績效責任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重點整改目標列入下一年度績效考核目標。
第二十八條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獎勵懲戒、職務升降任免、預算管理、編制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對合格以上符合獎勵條件的實行差異化獎勵。績效考核物質獎勵應當發放到個人。
績效考核獎勵應當堅持向基層傾斜的導向。
第三十條績效考核獎勵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立正常增長機制。
第三十一條對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其領導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取消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連續兩年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其領導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對連續三年以上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理外,對其領導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予以調離崗位、降職、免職。
第六章績效問責
第三十二條績效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其他相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理:
(一)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績效考核目標的;
(二)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民眾反映強烈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四)重大決策失誤的。
第三十三條績效管理工作機構、績效管理專項考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其他相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理:
(一)在組織實施績效管理中,工作效率低下,嚴重影響績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 (二)不按照規定辦理績效管理方面的申訴或者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在績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 (四)泄露績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以外的適用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個人,市績效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實行績效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績效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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