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戶外廣告設定、張貼管理暫行辦法

《濟南市戶外廣告設定、張貼管理暫行辦法》在1994.11.1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戶外廣告設定、張貼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1.15
  • 實施時間:1994.11.15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的管理,促進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及其它建築物或者空間設定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實物模型、條幅、氣球等廣告;
(二)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定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的廣告。
第四條 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主管部門。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具體管理工作。
城建、公安、環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用字規範、畫面整潔、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第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注重視覺效果和整體環境效果,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不得妨礙交通,損壞公共設施。
第七條 在市區設定戶外廣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建、公安、環衛等部門制定規劃,具體設定地點由市城建部門核定。
需占用道路、場地、建築物時,廣告設定者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占用道路審批手續或者簽定租用契約。
第八條 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者。
第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事前審查。申請審查時應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戶外廣告申請表;
(二)廣告契約書;
(三)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檔案:
(四)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五)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審查申請後應在七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合格者發給戶外廣告批准文號,批准文號有效期為一年。設定時應當將設定單位、批准文號一併公布。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批准的內容、規格,地點和時間設定,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在廣告設定竣工後1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報送廣告實際效果照片。
第十三條 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框架閒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逾期必須拆除。
對脫色、破損、陳舊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及時翻新、修復、更換。
遇有妨礙城市建設的戶外廣告,廣告設定者必須在限期內拆除。
第十四條 在城區繁華地段、車站、廣場、遊樂場、商場、居民區等公共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建部門統一規劃,設定一定數量的公共廣告欄,並指定專人管理、維修。
第十五條 需張貼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加蓋張貼廣告專用章後,到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
張貼廣告的保留期為10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內,任何人不得覆蓋。
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牆壁、建築物、樹木、線桿、護欄及其它公共設施張貼(塗寫)廣告。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把戶外廣告列入門前衛生“三包”內容,對亂貼、亂畫者,有權制止、清除並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城建、環衛、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給予處罰:
(一)利用戶外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責令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五千元罰款;
(二)非法經營戶外廣告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審批,非法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二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四)對不按規定公布設定單位、批准文號的,責令限期改正;
(五)對妨礙交通或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以及安全無保障的戶外廣告,責令限期拆除,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對擅自改變戶外廣告內容、規格、地點、時間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罰款;
(七)對脫色、破損、陳舊的戶外廣告,限期維修、翻新或者拆除。逾期不進行維修、翻新或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執行罰沒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交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管理。對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於1980年9月13日頒布的《濟南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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