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濟南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濟南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維護租賃雙方合法權益制定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維護租賃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集中籌集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庫車位及其他設施設備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賃和使用、社區管理、物業服務、維修養護、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應當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機構運作、社會參與、安居樂居的原則,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區管理、物業服務、愛心服務、自我服務“六位一體”綜合管理服務模式,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健康和諧。
第四條 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門,有關具體工作可委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責明確管理責任,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確保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各區政府負責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資格複審、公共服務等相關工作;在市民政部門指導下,做好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度覆核、確認工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弱病殘、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提供優先救助和保障;指導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將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納入屬地格線化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參與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的資格核查、入戶調查等。
殘聯、志願者、慈善、法律援助等社會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服務活動,開展相關服務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社區。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後,建設單位將其整體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雙方簽訂“移交協定”,明確移交內容、裝飾裝修配套標準、維修責任及其他權利、義務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用途。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文本,內容包括:(一)契約當事人身份信息;(二)房屋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使用要求和責任;(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及動態調整租金有關規定;(四)房屋維修責任;(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十條 房屋交接入住、租賃契約簽訂、物業服務、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租金收繳、日常動態巡查、房屋騰退、經營性用房租賃等管理和服務工作,可以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實施專業化管理。
受託機構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區域內設立房屋管理服務站,實行房管員制度。
第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保障對象租賃、維修養護、租金收繳、經營性用房租賃和公共用房使用管理檔案,包括工作中形成或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歷史記錄資料。檔案分為電子及紙質兩種類型,實施動態收集管理,並由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契約工作。以單位名義集體申請的,應當與申請人、申請單位簽定三方租賃契約。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後,房屋管理、物業公司、社區居民委員會、警務室及各類服務站等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同步入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相應辦公用房,統一懸掛各類辦公、服務用房標識和標誌。
第十四條 對選擇期房的申請家庭實行入住前資格覆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其準入資格,停止辦理入住手續,並予書面通知。
第十五條 辦理入住手續時,主申請人持選房結果證明、居民身份證、婚姻證明、收入證明(或低保證明)、已退(未領)租金補貼證明、勞動契約等相關資料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交納相關費用,領取住宅使用說明書。
生活不能自理或患有精神殘疾的住戶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監護人應當提交履行監護責任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賃期限一次最長5年,最短1年。具體租期可根據承租家庭收入層次、濟南居住證期限和勞動(聘用)契約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期滿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承租家庭(單位)的資格進行複審,依據有關規定確定是否續租。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按照配租對象類別、收入及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的測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租金標準實行定期調整,原則上每2年向社會公布1次。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年收取。按季、年收取租金後,不足1個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發生的租金應予退還。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季度應當按照不低於承租家庭戶數30%的比例組織入戶檢查,每年對所有承租家庭檢查1次,及時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契約、家庭狀況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狀況等情況,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記錄納入檔案管理。檢查記錄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
入戶檢查時,承租家庭至少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在場,入戶檢查人員須出具工作證件。
發現違反契約約定的,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對有違約行為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增加入戶檢查次數,實施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承租家庭因入住人身體、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調換住房的,原則上應當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滿1年後,持換房意向書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調換住房可選擇下列方式:
(一)互換。互換雙方均符合上述條件且互換住房符合相關保障標準的,準予互換,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契約剩餘租賃期限,租金按照換房後的住房租金計算。
(二)重新搖號選房。承租家庭辦理退房手續並退出原配租住房後,重新申請參加搖號選房。在等待搖號選房期內,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準入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互換住房登記信息平台,為有互換需求的承租家庭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 租賃期內,主申請人死亡或離異後主申請人搬離承租房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覆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可繼續承租該住房,承租家庭可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請人作為主申請人,改簽租賃契約,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契約剩餘租賃期限。共同申請人死亡或離異後主申請人仍居住該住房的,經覆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可繼續承租該住房,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上述家庭經覆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應當終止租賃關係,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租家庭意見徵詢機制,設立意見箱、公開電話號碼,每年組織召開1次由各樓棟或單元承租家庭代表參加的聯席會,組織承租家庭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徵詢改進意見建議,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反饋各相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三條 資格複審時點原則上與租賃契約期限相銜接。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家庭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按照有關程式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2個月內會同各區民政、住房保障管理等相關部門完成複審。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且未發生違約的,簽訂續租契約。對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或有違約行為且拒不糾正的,應向承租家庭出具終止租賃的書面意見。續租契約簽訂應在1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戶籍、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後1個月內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如實填報《濟南市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況變更申報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受理申報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家庭由於收入、住房變化等原因,不再符合2012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標準,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取消其廉租實物保障資格,承租家庭可按照契約約定退房或申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繼續承租原住房。
第二十六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違規使用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損毀、破壞住房,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六)隱瞞家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七)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取消保障資格責令限期退回的決定書。承租家庭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騰退住房的決定書。拒不騰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騰退住房的決定書,併合理安排搬遷期,搬遷期內的租金按原契約約定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住房且承租家庭確無其他住房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可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 承租方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前應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完好,結清房租、水、電、燃氣、廣電等網路、物業服務等費用,辦理戶口遷移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辦公用房按照集約節用、滿足功能、方便服務、預留空間的原則配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配置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按照科學配置、便民利民、市場運作、保值增值的原則,實行公益性與市場化相結合的出租經營方式,確保配置綜合超市、菜市場、餐飲店、理髮店、洗衣店、家電維修、藥店等必備型商業業態和便民服務項目,建立以便民利民和滿足居民生活消費為目標的社區商業。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經營性用房商業業態配置、招租方案和租賃契約文本,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市商務部門負責做好相關指導工作。
第三章 社區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區政府為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的責任主體,將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福利救助、教育醫療、計畫生育及疾病預防、社區安全、法律服務、科普宣傳、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到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納入屬地管理服務體系。對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牽頭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房屋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城管執法等單位和住戶代表等組建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物業服務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物業服務單位依法依規實施管理活動,協調處理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組建社區居民議事會,了解、反映、處理保障對象訴求與建議,完善社區服務站建設,開展社區自我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相關工作;配合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志願者服務,建立愛心服務站,多渠道解決住戶訴求。
第三十六條 擬遷入戶籍的承租家庭符合現行戶籍遷移條件且名下無房產的,可持本人申請、居民戶口簿、租賃契約、入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到期退租或取消承租資格退回所承租住房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對未遷入戶籍的承租家庭,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實有人口管理規定,核查登記承租家庭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條 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安裝監控設備;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強化治安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保全隊伍,實施安保巡邏,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公益性崗位、各類服務機構招聘人員時,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居家養老等服務項目應優先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的商業網點,吸納已登記為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街道辦事處打造由幫扶文化、公共文化、基層文化、樓宇文化、區域文化和外來務工者文化等組成的健康向上的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文化,積極組織開展適合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特色的文化活動。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辦公管理、服務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售、抵債、抵押、轉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不得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從事與社區建設無關或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建立社區衛生服務站,為社區居民提供衛生防疫、疾病預防、醫療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及康復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公交站點的建設管理工作,方便社區居民出行。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規範化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鍋爐、電梯、消防、電氣、製冷作業等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從業資格。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可由符合條件的受託機構自行管理,也可通過招投標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專項服務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專業性服務企業管理,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保障性住房社區物業服務業績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管理和維護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公共區域綠化;維護公共區域環境衛生,負責小區內環衛設施的接收管理、垃圾清運、化糞池清理等;維護公共區域秩序,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安全防範等工作;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報告;保管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其他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等。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企業應與物業使用方簽訂物業服務協定,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契約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物業服務不低於我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三星級標準,物業服務費標準與服務等級相對應,按照房屋建築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地下室面積)計收,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和物業服務協定中約定。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雙方契約約定。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定的車庫內車位(含共用車庫和專用車庫內的車位)和地上停車位,應當通過租賃形式優先滿足承租家庭停車需要,租賃費標準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共用車庫內車位租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規劃建設車位不足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停車泊位,但不得占用綠地、消防車通道和妨礙道路通行。利用停車泊位停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車位場地使用費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外來車輛停放管理參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外來車輛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停車服務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標準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共用車庫車位的停車服務標準執行,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停車服務費。停車服務費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共用車庫車位管理相關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車庫車位租賃、車位場地使用及停車服務的具體管理方案。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計算。已納入物業服務範圍但物業尚未交付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交納。空置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協定約定標準的70%計算,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交納。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方使用房屋時,應當保持入住時房屋和設施設備原狀,嚴禁擅自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向受託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經批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隨意傾倒垃圾、污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占用、阻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賭博、利用邪教和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影響社區環境等行為時,應予以勸阻制止,並向相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健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養護制度,按照契約約定加強日常檢查、養護,並做好記錄。電梯等特種設備和自動消防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委託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並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監管考核標準,會同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管理委員會定期對物業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按規定程式作出改進或是否續聘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居民委員會、警務室、衛生服務站、房屋管理服務站等公益性服務機構用房的水、電、燃氣、暖氣費按照居民合表用戶價收取,分別設專表計量,產生的費用由相關房屋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 維修養護
第五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主要包括房屋日常維修養護和大中小維修、附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和更換、房屋和附屬設施設備突發應急事件處理等。
第五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竣工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以及共有部分清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向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使用人)發放房屋使用說明書。
第五十九條 政府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暫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維修養護及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內的維修養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保修期外的公共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及空置房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承租家庭負責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具體維修範圍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執行。監控設施設備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維修維護;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由相關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維修、更新。相關管理部門、經營單位應當對承擔維修責任的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主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收入、按規定加倍收取的租金、違約金、罰金、利息收入,以及共用車庫車位租賃費和車位場地使用費收入等。
第六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其支出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住宅、非住宅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費用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開支包括委託費用、環境綜合治理費、綠化衛生費、公用水電費、為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減免的物業服務費、房屋空置期內的物業服務費等。
第六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執收單位。租金收入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以下簡稱通用票據)。通用票據是收繳租金時向交款人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據,未出具通用票據的,承租方有權拒絕交款。
第六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和通用票據管理制度,設定票據管理台賬,指定專人負責票據領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應收、實收和欠繳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維護和管理支出等預算計畫,按規定程式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報告制度。受託機構應當按季或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公共租賃住房受託事項管理等情況;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組織開展愛心服務活動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第六十九條 市財政、審計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免、緩收、少收、截留、坐支、挪用等行為,嚴格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七十條 市物價部門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準、車位租賃和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將公共租賃住房受託機構、承租家庭違規違約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和歸集,並按照有關規定與其他部門共享相關信息,為社會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務。
第七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管理部門及受託機構、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用途的。
第七十三條 承租家庭採取隱瞞家庭狀況變化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並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取消其承租資格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管理檔案,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方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七十四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管理檔案,並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受託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對於考核不合格或居民反映問題比較突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選聘委託。
第七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出租或者轉租代理業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有關情況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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