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印尼歸僑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檔案內,檔案組1號43/201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印尼歸喬協會
  • 地區:澳門
  • 目的:公布
  • 時間:2011年
章程介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會員,第三章組織,第四章會議,第五章經費,附則,

章程介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度尼西亞歸僑協會”,簡稱:“印僑協會”,英文名稱:“Indonesia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簡稱為:“ICAM”(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維護印度尼西亞歸僑、僑眷正當權益、促進印度尼西亞歸僑、僑眷團結互助、和諧發展,加強與各地僑界和澳門社會各界的聯繫,推動和組織考察交流、課題講座、調研或舉辦論壇和各種社會文化活動、提高會員的各種專業知識和與時俱進管理水平、並為其提供網際網路各種便利服務。本會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涌河新街120號海濱花園第九座12樓A室、理事會秘書處設在:澳門關閘馬路101-105號A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十樓C室並可在澳門以外各地設若干常務秘書處(會址、秘書處、可根據需要做出變更)。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與印度尼西亞相關的組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印度尼西亞歸僑、僑眷、年齡在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印度尼西亞歸僑、僑眷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會員部審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等之許可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各類決議;(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根據《民法典》145條第一款之規定;各理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並設主席一人,根據《民法典》163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可連任、其它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可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人),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卸職後可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它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四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委設部長、副部長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主要各部委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使職務。
理事會職權:
(a)策劃會務,推展工作;(b)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c)核准日常財務收支;(d)協助會長會籌募會務經費;(e)必要時得聘用支薪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會務發展;(b)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c)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監事會成員,名額不設上限。

第四章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根據《民法典》第161條之規定:每次召集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發函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需清楚寫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在報刊刊登開會通告。修改章程的決議須有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八條——會長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因會務需要可召開會長及副會長、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參加的會長會擴大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一條——(一)團體會員入會基金澳門幣三百元、年會費貳佰元正,永遠團體會員一次性繳納入會基金三千元,會費澳門幣三千元正。
(二)個人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壹佰元正、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納澳門幣壹佰元正。永遠會員一次性繳納澳門幣壹仟元正。
(三)會費及基金可根據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做出調整。
(四)政府資助。
(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盧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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