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涉,讀音是yú shè。意思是猶涉獵。廣泛涉及。
基本介紹
- 繁體:漁涉
- 拼音:yú shè
- 釋義:猶涉獵。廣泛涉及
漁涉,讀音是yú shè。意思是猶涉獵。廣泛涉及。
漁涉,讀音是yú shè。意思是猶涉獵。廣泛涉及。解釋猶涉獵。廣泛涉及。出處 清 侯方域 《再與賈三兄書》:“足下一身而仙、釋、醫、卜、劍術、兵法,無不漁涉矣。”...
漁(拼音:yú),漢語一級通用規範漢字(常用字)。此字始見於商代甲骨文及商代金文,其古字形像用手捕魚,或像水中游魚,或像以網捕魚,或像手持魚竿釣魚。“漁”的本義就是捕魚,引申指謀取不該得到的東西。文字源流 會意字。人們常用的捕魚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下水徒手捉魚,二是垂竿而釣,三是張網捕魚,...
2015年11月9日,泰國特別調查組隊對龍仔厝一家蝦工廠進行突擊,士兵和警察疏散勞工。泰國政府稱當局已採取相應手段制裁人口販賣等違法行為,其中一家涉事工廠也已被關閉,但這間工廠的工人們卻被轉移至同一老闆的另一間廠房。獲救經過 集體獲救的漁奴美聯社對漁奴事件的關注始於2014年底。為確保勞工安全,美聯社在完成...
"漁奪侵牟"是由"漁奪"(掠奪)與"侵牟"(侵奪)構成的並列結構成語,最早見於《漢書·景帝紀》"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的記載,其核心語義指向官吏通過非法手段掠奪民眾財產的行為。該成語注音為yú duó qīn móu,其中"牟"字明確讀作móu。語義解析 成語由"漁奪"與"侵牟"兩部分並列構成:"...
海口市海洋漁業局漁政漁監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漁業行政執法部門¹,主要承擔漁業船舶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能。該機構負責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漁業保護區、禁漁區、禁漁期、休漁期監管,並開展漁業資源管理和珍稀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¹。其職能涵蓋協調重大漁政執法行動與漁業糾紛處理,查處嚴重漁業...
漁文化是人類通過捕撈水體生物資源形成的生產生活體系。該文化以魚類、兩棲類、爬行類、哺乳類等水生動物及海帶等水生植物為勞動對象,依託船隻、魚叉及網具等工具,在河流、湖泊及海洋等水域形成固定的採獵活動場所。漁文化包含漁業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漁船漁具、漁村建築、漁史漁俗、漁歌漁舞等類型。中國漁...
入漁是指經沿海國同意,其他國家漁船進入其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行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等水域的生物資源享有主權權利。該制度以沿海國審批為核心,依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外國人入漁需經農業農村部批准並取得許可證,作業須遵守許可證確定的船舶、區域、漁獲量等限制。我國實施的...
第四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第四十二條 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國外漁業已開發國家漁業管理學的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世界海洋資源有效保護與管理,負責任漁業管理,漁資源保護與管理,漁業權管理,漁業社區復興與管理水產品國家貿易中的關稅與非關稅壁壘問題; 一些漁業較為先進的開發中國家漁業管理學的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漁 業發展規劃、漁業合作社和個體漁民的管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管理...
這組作品展示了漁父超然物外、悠閒自得的生活情景,這幅情景是蘇軾在黃州時期“扁舟草履,放浪山水間,與樵漁雜處”(《答李端叔書》)的思想寫照,表現了其思想深處疏離政治、悲己憫人的觀念。作品中的漁父飲而醉、醉而醒,于飛絮紅塵中閱盡世事之滄桑悲涼與無常,正包含著蘇軾對自己多年來迷於政治是非而致人生...
近年來國內加速技術升級,2025年交付的“福遠漁9199”號南極磷蝦船實現連續捕撈與自動化加工,同期玻璃鋼智慧型漁船通過實時數據系統提升作業效率,標誌著產業向信息化、專業化轉型。遠洋漁船簡介 遠洋漁業是海洋漁業的組成部分,指遠離本國漁港或漁業基地,在公海以及他國專屬經濟區內開展的漁業活動。通常把在公海上的捕撈...
"魚樵"作為漢語固定詞組,由"漁"(捕魚者)與"樵"(砍柴人)兩個單字組合而成,特指從事漁業和採伐林木的勞動群體。該詞最早見於元代文學家楊載的五言律詩《春晚喜晴》,其中"漸喜魚樵狎,仍欣鳥雀馴"的詩句,通過描寫漁樵群體與自然生物和諧共處的場景,展現了農耕文明時期的人地關係。文學作品中的運用 在古典...
羅源縣海洋與漁業局是羅源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規範海域使用秩序和海洋與漁業綜合管理。主要職責包括實施海洋功能區劃與漁業發展規劃,監管海域使用權屬及無居民海島,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實施漁業許可制度,推進“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協調海洋權益糾紛等。該局成立海域動態監管中心並通過國家海洋局驗收。推進羅源...
其次,該檔案仍有“以主權換漁權”之嫌。協定第4條規定“本協定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許可權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從字面理解,該協定不影響雙方各自對釣魚島“主權”的主張。協定文本上並未規定協定是否適用於釣魚島領海內,但在2013年4月10日台灣外事部門的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