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制度

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制度,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制度
  • 所屬:滄州市
  • 時間: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 類別:社會檔案
印發信息,制度正文,

印發信息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配套制度的通知
滄政辦字〔2010〕119號
為了正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六項配套制度。
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現將六項配套制度即《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密審查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制度(試行)》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制度正文

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其製作以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四條 市政府本級及其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管委會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縣(市、區)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縣(市、區)集體企業及其他縣(市、區)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六條 各鄉鎮政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部門確定。對於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範圍內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市政府在檔案館、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查詢場所,供民眾查閱;對主動公開範圍內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時以新聞發言人的形式公開。
市政府各部門除網上公開外,還應當以政府信息查閱點和政府信息公開欄、觸控螢幕或利用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將其職責內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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