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國土資源局

滄州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滄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09〕53號)和《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滄政字〔2009〕102號),設立滄州市國土資源局(掛滄州市海洋局、滄州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地理位置:天成首府。

2018年12月21日,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正式掛牌,不再保留滄州市國土資源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滄州市國土資源局
  • 職責:海洋綜合研究和對海洋協調
  • 等級:正科級
  • 所屬地區:滄州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財務科,政策法規科,土地利用管理科,耕地保護科,規劃科,地籍管理科,測繪管理科,礦產開發管理科,地勘環境科,綜合科,海域管理科,海洋環境科,

職責調整

(一)增加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除作價出資和授權經營以外的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職責。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利用管理,強化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
(三)加強海洋綜合研究和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性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相關措施。組織開展海洋戰略研究,承擔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有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審核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海洋環境保護等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發展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審核報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海洋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並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市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方案的審核工作。
(八)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依法進行海域使用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及測繪活動。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整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環境、海洋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地質環境、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開展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承擔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工作。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日常運行的管理,發布海洋災害公報,開展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相關措施和辦法。依法組織土地、礦產、海洋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海洋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科技興海工作。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研活動。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管理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十五)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縣(市)的測繪管理工作。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量標誌管理和測繪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質量管理和使用審批工作。提出對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或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在批准立項前的可行性意見。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類測繪違法案件。依法監督管理測繪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高景安:黨委書記、局長。主持滄州市國土資源局(海洋局)全面工作。
劉建湘:黨委副書記、調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抓好全面工作,局長外出時主持全面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及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利用和土地儲備經營工作;負責機關黨務工作。
分管:黨委辦公室、耕保科、利用科、土地儲備中心、機關黨總支、土地整理中心。
聯繫:滄州土地學會、老科技工作者協會滄州分會。
董之山: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規劃管理、土地計畫管理、地籍管理、測繪管理、信息化建設及電子政務工作;抓好業務檔案館建設工作。
分管:規劃科、地籍科、測繪科、信息中心(業務檔案館)、運河分局
李亞軍: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負責紀律檢查及行政監察、行風政風建設和機關法律事務工作,抓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基層國土所建設工作。
分管:紀檢監察室、政策法規科、新華分局
董洪鳴: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地勘環境、礦產管理和防治地面沉降工作。
分管地勘科、礦管科、防治地面沉降監測中心。
聯繫:開發區分局
谷秀清: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組織、人事、幹部、教育、財務管理、行政後勤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生工作;協助李亞軍同志抓好機關政務公開和行政效能建設工作。
分管人事科、財務科、辦公室(行政科、政務大廳)、地產中心
紀擎:黨委委員、渤海新區分局局長。主持渤海新區分局全面工作。
周文濤:黨委委員,滄州市海洋局副局長。負責海域管理、海洋環境管理、海洋監察、科技進步、對外開放工作。
分管:綜合科、海域管理科、海洋環境科、海洋環境監測站
郭迎峰:黨委委員、副調研員。負責執法監察和信訪穩定工作。
分管執法監察局、信訪室。
曹振峰:黨委委員、中國海監河北省總隊副總隊長兼滄州支隊支隊長。主持中國海監滄州市支隊全面工作。
李彥明:副調研員。協助劉建湘同志抓好機關黨務工作;協助谷秀清同志抓好局辦公室(行政科、政務大廳)工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生工作。
沈克鈞:副調研員。協助劉建湘同志抓好負責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及土地徵用工作。
為保證各項工作的科學、規範和連續,局領導實行工作AB崗制度,即兩位局領導互為AB崗,其中一位局領導遇有出差、會議、培訓、休假等情形,其分管、聯繫工作由另一位局領導代理。劉建湘與沈克鈞(涉及用地工作)、劉建湘與周文濤(涉及海洋工作)、董之山與郭迎峰、李亞軍與董洪鳴、谷秀清與李彥明互為AB崗。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滄州市國土資源局設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督導、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和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及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

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及機構編制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各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管理的相關工作;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人員培訓教育、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科技成果的評報;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財務科

擬訂本系統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繳;編制機關行政經費及專項資金使用預算建議計畫;實施對系統專項資金使用的審計檢查。

政策法規科

擬訂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辦法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法律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相關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制訂、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人員培訓和市局執法證件辦理、年檢等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統一管理,負責市區建設用地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土地市場,審核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資產處置等方案;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農用地分等定級、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地價動態監測工作;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負責土地價格評估報告備案;發布地價信息;會同市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指導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有土地出讓管理辦法和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

耕地保護科

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承擔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相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上報省、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徵收土地方案的審核工作。

規劃科

組織擬訂、編制全市國土資源各項規劃(包括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治理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年度用地計畫;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有關統計工作。

地籍管理科

貫徹落實地籍管理辦法及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組織指導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城鎮地籍調查及變更調查;指導全市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土地統計;調處重大和跨縣(市、區)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建設項目的地籍審查等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指導縣(市)地籍管理工作。

測繪管理科

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縣(市)的測繪管理工作;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量標誌管理和測繪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對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在批准立項前的可行性意見;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類測繪違法案件;依法監督管理測繪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礦產開發管理科

承擔礦業權申請及轉讓申請、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變更、延續、註銷等工作;保護合法礦業權權益,依法調處各類礦業權屬糾紛,治理整頓礦業秩序;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培育和完善礦業權市場;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管理全市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向社會提供服務。

地勘環境科

執行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標準,負責全市的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地勘單位資質初審和統檢工作,按要求進行地勘項目立項的申報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環境項目立項的申報和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統計;參與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查,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

綜合科

負責海洋局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海洋局信息、安全保密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海洋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承擔海洋統計工作;組織開展科技興海工作;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研活動;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

海域管理科

負責全市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核發海域使用證;按照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洋資源及其開發利用情況的調查與評價,監督管理開發海砂及海底礦產資源;審批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人工構造物的設定;參與海域勘界,調處海域使用糾紛;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

海洋環境科

執行海洋環境保護標準;負責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損害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國家標準監督陸源污染物排入海洋;承擔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工作;根據授權組織和參與傾廢區選劃,承辦傾廢許可證。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編制海洋質量與災害公報,開展海洋調查與評價和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黨委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群團、計生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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