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國土資源局

溫縣國土資源局

溫縣國土資源局是溫縣的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縣國土資源局
  • 性質:政府機構
  • 內設機構:7個
  • 隸屬:溫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檔案和有關地方政策;落實國家、省、市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要求制定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操作程式和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科技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確定和批准設立縣級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區。
(三)負責規範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與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制定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和監督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劃定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或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縣城區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以及土地分等定級、地籍測繪工作;負責全縣城區國有土地、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六)負責全縣的測繪管理工作。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和測繪成果管理;負責全縣基礎測繪項目及大型測繪工程項目的審批和成果驗收工作;負責全縣各類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上報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監督管理地籍測量質量,確認地籍測繪成果;負責全縣測繪行業技術培訓、質量管理、科技開發工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全縣城區的測繪、坐標系統的建立、修正及保護工作;負責測繪成果檔案的管理工作。
(七)承擔全縣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以及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建設用地工作;承辦由縣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的組織、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城區土地的統一徵用、劃撥或出讓工作;負責全縣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作價入股、轉讓、租賃、抵押、交易以及政府收購、儲備等工作。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全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調整,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指導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工作;負責全縣城區基準地價的調整和標定地價的確定工作,承辦評估后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認工作。
(九)負責全縣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負責採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負責採礦權租賃(承包)經營審批和建設項目壓覆礦床審批工作,負責有關儲量報告的審核及開發利用方案的核准工作;參與區域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的制定及實施。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推行礦產資源有償開採使用制度。依法對採礦權轉讓進行審查;調處採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包括地下水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承擔全縣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有關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縣區域內開展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重大活動。
(十二)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及測繪管理的科學技術工作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縣地質科技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縣城區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信訪工作。
(十四)監督、檢查國家、省和市財政撥付的國土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五)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二)行政事項服務科(三)執法監察科(四)地政地籍管理科(五)地礦科(六)規劃科(七)耕地保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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