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法律行為行政處分

準法律行為行政處分是指不以效果意思為其構成要素,只是由於觀念表示及其它精神作用的表現而成立的行政行為。中國台灣行政法概念。它只是表示某事的行為,僅為判斷認識或感情,而無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即使發生形成的效果,也非基於行為人的意思,而專基於法律的規定。

因此,即使同一內容的行為,其效果也因法律規定不同而不同,其性質上不能附加附款。準法律行為的行政處分有確認行為,公證行為,賞罰行為,通知行為及管理行為五種。通知行為只有在附帶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時才是準法律行為的行政處分,否則,僅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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