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由人社局醫療工傷保險科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傷認定
- 承辦科室:醫療工傷保險科
- 聯繫電話:3119227
- 市社保局電話:3619256
工傷報告,工傷申請,工傷受理,工傷認定,
工傷報告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用人單位向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工傷申請
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30日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勞動契約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一份;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書複印件一份;
(四)工傷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及其工傷參保證明材料各一份;
(五)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事故受到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提交事故傷害書面報告一份、當事人提交事故傷害經過書面材料一份及證人的旁證材料等;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工傷受理
(一)申請人應按工傷申請要求提供全部材料。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予以當場受理。
(二)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噹噹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補正後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工傷認定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從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同時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職工或者近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