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八項優惠政策

《湖南省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八項優惠政策》是湖南省政府1988年11月5日發布的通知。

(1988年11月5日湖南省政府發布)
一、凡在我省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一經登記註冊,即為中國法人,其一切合法權益均受中國法律保護,對本企業財產享有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合作各方一律平等。
二、凡外商來湖南投資興辦的企業,中方職工的勞務費用可以比我國沿海地區減少20~30%。
三、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採用先進技術的企業的場地使用費,均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減半徵收。在湖南投資興辦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到不發達地區興辦企業,場地使用費免徵5~10年,免徵期滿後再按國家規定減半徵收。
四、外商來湖南投資興辦的企業納入我省國民經濟計畫,並優先提供能源、資源、場地、勞動力和基建三材,優先安排施工、交通運輸和通訊設施等。
五、進一步減免稅收,除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按國家規定減免稅收外,凡外商來湖南投資開發能源、資源和到不發達地區投資興辦企業的,頭五年按國家規定減免所得稅,從第六年起,經批准還可繼續減半徵收,所有外商投資企業一律免徵地方稅5~10年。
六、所有外商來湖南投資興辦的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貸資金,經湖南省有關銀行審核後,優先貸放。
七、保證外商投資企業有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法律許可和契約規定的範圍內,放手從事生產和經營,自行決定經營決策,制定用人制度和勞動報酬、資金籌措及商品流通等辦法。堅決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正當利益,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向外商投資企業亂攤派。對不合理的收費,企業有權拒交。對因此而故意刁難企業的單位和部門,當地政府將嚴肅查處。
八、提高辦事效率,簡化審批手續。凡外商來湖南投資興辦企業的契約和章程,審批機關從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在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建立由當地政府主管負責人主持的職合辦公會議制度,及時解決需要政府協調解決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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