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湖南省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是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 隸屬: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 通過日期:1998年6月27日
  • 省長:楊正午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號)
《湖南省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使用,保護耕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改善居住條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實心粘土磚以外的節約能源、節約土地並具有保溫隔熱、隔音、輕質、高強等性能的建築牆體材料。
第三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建築牆體材料或者從事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設計、推廣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計畫、經濟、建設、土地、環境保護、鄉鎮企業、建築材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發展、推廣、套用新型材料工作。
第五條 省、地、市、州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和已建立的縣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推廣、套用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有關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科學技術管理部門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項目,應當優先安排。
第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由省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九條 新建、擴建新型牆體材料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計畫、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立項,金融部門應當優先貸款,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保證用地。
第十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按照國家規定減免有關稅、費。
第十一條 鼓勵利用工業廢渣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企業利用工業廢渣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對未經加工或者廢棄堆存的工業廢渣,廢渣排放單位不得收取費用或者藉故中斷廢渣供應;對經過加工的工業廢渣,提供工業廢渣單位可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十二條 凡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周圍20公里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原有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應當逐步減少實心粘土磚產量,並創造條件向新型牆體材料轉產。
第十三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 產品檢驗。其產品質量必須接受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驗;未取得有關產品合格證明檔案的產品,不得投放建築市場。
第十四條 凡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框架結構的建築,必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作填充牆、間斷牆、圍護牆;混合結構的建築,應當逐步套用混凝土空心砌塊、多孔粘土磚等新型牆體材料。
禁止強度等級MU10以下的粘土實心磚在5層以上建築中使用。
第十五條 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和施工的技術和施工的技術規程、規範和通用圖集。
第十六條 建築設計單位在建設項目設計時,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新型牆體材料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要求進行設計,並在設計圖紙上標明應當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的要求採用新型牆體材料,不得擅自改變設計要求。凡新型牆體材料質量達不到要求,未取得有關產品合格證明檔案的,施工單位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對進入建築市場的新型牆體材料,建築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建設工程的檢查。
第二十條 凡在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規劃區範圍內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工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繳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
專項用費實行分級徵收。省屬單位和中央在湘單位的建築工程由省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徵收;地、市、州、縣地建築工程,分別由建築工程所在的地、市、州、縣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徵收。
各級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徵收的專項用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專項用費收費票據。
專項用費繳納標準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牆體完工時,由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核驗,根據該工程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所占牆體材料總量的比例,在建設單位申請核驗之日起15日內返退所繳的專項用費。
地、市、州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收取的專項用費,剔除返還部分後的3%上繳省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每半年上繳一次。縣(市)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收取的專項用費剔除返退部分後的上繳比例,由地、市、州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免繳專項用費:
(一)道路、橋樑、航道、引水、排水等工程設施;
(二)農田水利工程;
(三)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和“三廢”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四)社會福利建設項目(盈利性的除外);
(五)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修繕工程;
(六)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繳的其他建築工程。
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專項用費。
第二十三條 專項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平調、截留、坐支、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返退建設單位後剩下的專項用費主要用於:
(一)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二)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套用軟體編制;
(三)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對銀行技術改造貸款貼息;
(四)獎勵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
(五)財政部門核定的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法律、法規應當由建設、土地、技術監督等部門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的時限或者不按比例返退專項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返退,並承擔造成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擠占、平調、截留、坐支、挪用專項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追回專項用費。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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