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是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的全省廣大消費者的組織。它由省有關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地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以及消費者代表組成,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特殊社會團體。成立於1991年2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
  • 外文名:Consumer Council of Hunan Province
簡介,宗旨,機構設定,職能,享有權利,

簡介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指導。在工作中與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商檢、衛生、法院、新聞、農業等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積極反映情況,爭取得到有關部門的協助和支持,並加強與國內外其他消費者委員或組織的工作聯繫。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

宗旨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指導廣大消費者合理消費,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健康發展。

機構設定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的領導機構是委員會。委員由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各地州市委員會以及消費者代表協商提名推薦產生。
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委員的增補和更換由常務委員會通過。
常務委員會提名會長、副會長,會長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並由委員會通過。
委員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指導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
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一次,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常務委員會議不定期召開。
委員、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連選連任。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常設機構和兼職機構。常設機構包括辦公室、投訴諮詢部、消費指導部、組織宣傳部、信息中心,專職人員,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並向會長負責。常設機構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兼職機構包括:質量監督檢驗部(設省技術監督局);物價監督監察部(設省物價局);衛生監督檢驗部(設省衛生廳);進出口商品檢驗部(設湖南進口商品檢驗局)。
各工作部門由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和業務專業人員,由正副會長分工領導,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常設機構和兼職機構應主動加強聯繫,密切配合。
各地州市縣(區)消費者委員會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並接受上級消費者委員會的指導。
根據本地實際、各級消費者委員會可以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大中型企業、集貿市場等設立消費者委員會的基層分會、監督站或投訴站,建立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網路。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實行會員制,本省範圍內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消費者個人均可加入奔回,成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會員應自覺履行職責,承擔義務,繳納會費。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基金。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另定。

職能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能:
(一) 宣傳黨和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針、政策,開展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 參與或組織有關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驗、檢查;
(三) 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 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 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有權要求鑑定部門告知鑑定結論;
(六)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八) 研究探討消費領域中的問題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論,組織參加有關消費方面的學術活動,參加國際、省際間的消費者委員會組織的交往活動;
(九) 編印消費通訊和有關刊物,廣泛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及時報導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十) 開展蒐集、分析、比較商品和服務活動,與行業管理組織就商品售後服務或者經營性服務的質量保證作出約定。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或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能。

享有權利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不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享有下列權力:
1.對消費者投訴中涉及到的企業或個人進行調查;
2.有權對本省境內出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進行檢查,並視情況公布;
3.協調處理因商品和服務質量引起的爭議。對因商品和服務質量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企業和個人,有權責成賠償損失或轉交政府主管部門處理;
4.組織消費者和有關部門開展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名優商品、優質服務的推薦評選工作;
5.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章違法行為,有權轉交政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對經法定檢驗機構查實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商品或服務,有權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必要的措施制止其生產、經營;
7.為更好地實現委員會的任務,在憲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有權獨立開展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社會活動和社會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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