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於2009年2月27日印發,2009年3月20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 印發文號:湘教發〔2009〕13號
  • 印發時間:2009年2月27日
  • 施行時間:2009年3月20
印發通知,內容,名稱,條款,

印發通知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為加強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適應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背景下學業水平考試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學校管理秩序,我廳組織對《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湘教發〔2003〕52號)進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內容

名稱

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條款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適應普通高中新課程背景下學業水平考試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學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教育部加強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學籍
第二條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考試,根據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狀況、統一考試成績和學生志願,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擇優錄取
第三條 學校按照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計畫和招生辦法錄取學生。新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同時獲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制的學籍號。學生報到、註冊時,應填寫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和學生成長手冊。
學校建立學籍檔案和學生成長手冊時,應同時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管理系統”的要求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四條 學校須將新生《學生花名冊》、各年級學生異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跳級、留級的學生名冊)於開學後三周內以電子信息形式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學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後兩周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校辦學規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不得少於12個班,獨立高中不得少於18個班。完全中學(含國中)、獨立高中辦學總規模不得超過60個班。班額不得超過55人。
第二章 轉學
第八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確因其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須轉學者,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九條 轉學學生須經轉入學校同意並開具接收證後,再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開個轉學證,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方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加蓋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轉學學生須持轉學證到轉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有關科目成績證明,並經審核加蓋公章。
第十條 轉入學生須持轉學證、其家長工作調動的相關手續或戶口遷移手續等相關證明,先到轉入學校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在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學生的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接收轉入學生,由校長決定。學校不得拒收正常轉學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辦理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必要時,轉入學校可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轉學學生在辦理以上手續的同時,一般還應由轉入(出)學校按以下程式辦理學生電子檔案轉移:
省內轉學:由轉入學校向轉出學校核查學生信息並同意轉入後,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經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從轉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調入轉學學生的基本電子信息,且在轉入學校轉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後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分配給轉入學生,並通知學校已轉入;轉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轉出學生的記錄上標識“轉出”的異動記錄,該生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省外轉入學生:由轉入學校錄入轉學學生基本信息,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且將轉學學生基本電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轉學程式且成績屬實,即在轉入學校轉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後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給轉入學生,並通知學校已轉入。
由我省轉入外省(市、區),按轉入方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示範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範性高中學生轉學。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轉學規定的情況應予以制止。學校應當保證所開具的學籍證明、學分修習情況完整、真實、有效。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證所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條 學生轉出、轉入均須將電子信息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學生受處分期間、休學期間或畢業最後一個學期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第十七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新學期開始前辦理。
第三章 休學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學生或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並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如有其它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須由學生或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批准並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九條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應安排休學。
學生單學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的,應勸其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期滿要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或其家長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須持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證明,經學校批准,方可復學,並由學校上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或其家長於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延續休學,並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休學期滿未按時提出延續休學申請,並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學生,視同自動退學。
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對擅自離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休(復)學學生在辦理休(復)學手續時,所在學校須按以下程式辦理學生電子檔案轉移:
休學學生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並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休學”的異動記錄,且該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復學學生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並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從復學學生所在學校調入復學學生的基本信息,在復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後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給復學學生。
第四章 升級留級跳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必須按要求修習規定課程,參加相應年級考試、考查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健全學生升級、留級制度。
學生修滿規定課程學分,德、智、體、美諸方面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升級;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可補修應修學分或留級,但每學年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高三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二十五條 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應予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成績特別優秀,並提前修滿規定課程學分,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由學生和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以跳級。
第二十七條 留級、跳級學生限於本校範圍內,辦理留級、跳級手續時,應由留級、跳級學生所在學校辦理學生電子檔案的年級轉移,且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異動記錄,並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留出”、“跳出”學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留入”、“跳入”學生在留入、跳入年級最末一位學籍號之後依次遞增分配新學籍號。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可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學校復學或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按每天7節課計算)的;
3、擅自離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應由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所屬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退學”的異動記錄,且該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1、對學生的獎勵分單項獎(含優秀獎、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等)、“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省級優秀學生獎等。
2、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州)、省級“三好學生”。但上一級“三好學生”必須在下一級“三好學生”中評選。
3、學生幹部德、智、體、美諸方面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州)、省級優秀學生幹部。但上一級優秀學生幹部必須在下一級優秀學生幹部中評選。
4、在本學年度省級“三好學生”或省級優秀學生幹部中,按照萬分之一評選比例,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特別突出,且符合評選條件者,嚴格按照當年的評選檔案和評選程式進行評選,經公示無異議後方可評為本年度省級優秀學生。
5、學生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獎。單項獎根據省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檔案組織評選。
6、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記入學生檔案、電子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於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學校處分學生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申辯。
1、對於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准;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在一學期後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學校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
第三十五條 學生或其家長對學校作出的獎勵、處分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學校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七章 畢業
第三十六條 在籍學生同時達到下述四項要求者,經省、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驗印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1、綜合素質評價合格;
2、修滿144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116個學分,選修28個學分);
3、學業水平考試省級統考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綜合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條 在校修習期滿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凡因學業水平考試、考查科目成績未達到畢業標準但修滿規定修業年限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換髮畢業證書;未修滿144個規定學分者,通過補修達到規定學分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換髮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畢(結、肄)業證書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格並監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高中畢(結、肄)業生信息網,以便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第三十九條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只能由學校根據學生檔案開具相應證明。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境內所有的公辦、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十一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將電子信息逐級上報至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學籍號以空號保留。
第四十二條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9年3月20開始執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湘教發〔2003〕5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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