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關於水電站庫區移民基金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關於水電站庫區移民基金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07-24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發[2001]19號
【發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2001-07-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
水電站庫區移民基金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政發〔2001〕1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以財綜〔2000〕13號文批覆,同意我省繼續按財綜字〔1999〕21號檔案精神提取庫區後期扶持基金至2005年。根據財政部財綜〔2000〕13號檔案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就水電站庫區移民基金徵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庫區後期扶持基金的徵收。1995年以前投產的部、省屬水電站,按上網電量每千瓦時提取2分錢,其中,每千瓦時0.5分錢進入發電成本,稅前列支,由各業主單位按月提取,按季度及時足額繳入省財政移民資金專戶;每千瓦時1.5分錢從電價中解決,稅前列支,由省電力局按月提取,按季度及時足額繳入省財政移民資金專戶。1995年底以後投產的五強溪、江埡、凌津灘、大源渡水電站,以及今後新投產的水電站和發電機組按上網電量每千瓦時提取2分錢。
二、凡上省網的地方中小水電站每千瓦時提取1.5分錢,從電價中解決,由省電力局統一徵收後按季度足額繳入財政移民資金專戶。
三、東江水電站的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維護原辦法不變。即省計委計建設〔1996〕526號後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時0.5分、財工字〔1997〕513號東江庫區後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時增提0.6分,以上兩項均進入發電成本,稅前列支;從電價中解決1.05分,總計每千瓦時2.15分。
四、在執行財政部財綜〔2000〕13號文期間,我省原執行的每千瓦時提取1.05分(1986年以前投產的電站)和2分(1986年以後投產的電站)庫區開發資金政策以及原省水利水電廳《關於提取雙牌、水府廟、歐陽海三座水庫庫區移民扶助金的通知》(湘水電移字〔1991〕15號)中關於提取移民扶助金的規定停止執行。
五、各有關單位必須保證依法及時足額繳交到位,不得搞限額提取。基金的催繳工作,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移民局負責。移民資金必須保證專款專用,各級財政、移民、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的管理與監督。
六、以前有關提取移民開發資金和庫區後期扶持資金的各種檔案,凡與本檔案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檔案為準。
七、各市州沒有上省網的中小水電站,可參照本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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